通川區、達川區人民政府,達州高新區管委會,市級相關部門:
《達州市中心城區地下空間建設用地使用權管理規定》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達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1年1月6日
達州市中心城區地下空間建設用地
使用權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對中心城區地下空間建設用地使用權的管理,促進土地節約集約利用,保障地下空間土地權利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和《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節約集約用地的意見》等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中心城區,是指達州市城市總體規劃的507平方公里用地范圍和擬建西部產業新城(含第二工業園區)、空鐵高新產業園區等城市發展重點區域。
第三條 地下空間建設用地使用權,是指地表以下由同一主體結合地面建筑一并開發建設的地下空間項目(以下簡稱結建式地下空間項目)以及獨立開發建設的地下空間項目(以下簡稱單建式地下空間項目)的建設用地使用權。
地下空間的認定以自然資源規劃部門確認為準。
第四條 結建式地下空間項目的地下空間建設用地使用權由政府以劃撥或協議出讓方式供給地表建設用地使用權人。
單建式地下空間項目的地下空間建設用地使用權可采用以下方式取得:
(一)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地下空間建設項目,其地下空間建設用地使用權采用劃撥方式取得。
(二)商業、金融、娛樂等經營性用途的地下空間建設項目,其地下空間建設用地使用權應依法采用招標、拍賣、掛牌等方式取得。
(三)其他地下空間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依法采用協議出讓方式取得,但同一宗地有兩個以上意向用地者,應當采用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取得。
第五條 結建式地下空間項目的地下空間建設用地使用權,由自然資源規劃部門核發劃撥決定書或簽訂出讓合同。
單建式地下空間項目的地下空間建設用地使用權供地手續按以下方式辦理:
(一)以劃撥、協議出讓方式取得地下空間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按照地表建設用地使用權審批的有關規定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二)以招標、拍賣、掛牌等方式出讓地下空間建設用地使用權的,由自然資源規劃部門出具規劃條件,并制定地下空間建設用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方案,報市人民政府審批同意后組織實施。
第六條 以劃撥方式取得地下空間建設用地使用權,用于國防、人民防空、防災的,不收取土地劃撥價款。用于其他用途的,按照本條第二款規定的標準減半收取土地劃撥價款。
以協議出讓方式取得地下空間建設用地使用權,用于商業用途的,其地下第一層土地出讓價款按出讓時所在地表土地級別商業用地基準地價折算的樓面地價的20%收取;地下空間用于辦公、倉儲的,其地下第一層土地出讓價款按出讓時所在土地級別住宅用地基準地價折算的樓面地價的15%收取;地下空間用于地下停車庫的,其地下第一層土地出讓價款按出讓時所在土地級別住宅用地基準地價折算的樓面地價的10%收取。地下第二層土地出讓價款按地下第一層的標準減半收取,地下第三層土地出讓價款按地下第二層的標準減半收取,以此類推。
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單建式地下空間建設用地使用權,按照本條第二款規定的標準確定招標標底、拍賣和掛牌的起叫價或起始價。
第七條 對已批準出讓(或劃撥)的地下空間建設用地使用權,未經依法批準不得擅自改變土地用途。
第八條 結建式地下空間項目的地下空間建設用地使用權與地表建設用地使用權確定的土地用途一致的,其地下空間建設用地使用權與地表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年限一致;結建式地下空間項目的地下空間建設用地使用權與地表建設用地使用權確定的土地用途不一致的,其地下空間建設用地使用權起算年限與地表建設用地使用權起算年限一致,并按照有權機關批準的土地用途依法確定地下空間建設用地使用權年限,但不得超過其地表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出讓年限。
單建式地下空間項目的地下空間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最高出讓年限,按照確定的土地用途類別依法分別確定。
第九條 以出讓方式取得地下空間建設用地使用權,用于房地產開發的,必須按照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動工開發期限開發土地。超過出讓合同約定的動工開發日期滿一年未動工開發的,可以征收相當于地下空間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閑置費;滿二年未動工開發的,可以無償收回地下空間建設用地使用權;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關部門的行為或者動工開發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動工開發遲延的除外。
第十條 依法取得地下空間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按照《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656號)《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自然資源部令第5號)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辦理不動產權利登記。
以出讓等有償方式取得地下空間建設用地使用權,辦理不動產權利登記時,應當提交已足額繳納地下空間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金等有償使用費用及相關稅費的有效憑證。
未辦理不動產首次登記,不得辦理不動產權利變更、轉移、注銷等其他類型登記,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一條 本規定施行前,已建成地下空間建設項目,其地下空間建設用地使用權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本規定自2021年2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達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達州市中心城區地下空間建設用地使用權管理規定的通知》(達市府辦〔2017〕4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