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達州高新區管委會,市級相關部門:
《達州市鼓勵和引導農村產權入場流轉交易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你們,請抓好貫徹執行。
達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1年1月6日
達州市鼓勵和引導農村產權入場流轉交易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全省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體系建設的指導意見》(川辦發〔2015〕58號)精神,培育發展農村產權交易市場,鼓勵、引導各類農村產權入場流轉交易,規范農村產權交易行為,提高農村要素資源配置和利用效率,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屬《達州市農村產權流轉交易目錄》(詳見附件)范圍的農村產權和項目,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農村產權入場流轉交易,是指權屬明晰的農村產權,通過農村產權交易服務市場以招標、拍賣、掛牌、電子競價、協議轉讓、一次性密封報價等方式尋求受讓方的流轉交易行為。
第四條 鼓勵和引導農村產權入場流轉交易應當堅持市場化和政府引導原則,依法、自愿、有償、公開、公平、公正原則,保障農民合法權益原則。
第五條 市、縣(市、區)農村產權交易管理委員會負責農村產權交易工作的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管理。管理委員會下設辦公室,具體組織實施農村產權交易相關工作。
發展改革、農業農村、自然資源規劃、住房城鄉建設、水務、林業、市場監督管理(知識產權)、文化體育旅游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做好農村產權交易相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涉農街道辦事處、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協助做好農村產權交易的信息處理、交易審批(備案)、咨詢釋疑、糾紛調解等相關工作。
第二章 交易機構
第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批準設立的農村產權交易服務中心,以及鄉鎮、涉農街道依法設立的農村產權交易服務所(站),統稱農村產權交易服務平臺,負責為農村產權交易提供場所設施、發布交易信息、受理交易咨詢和申請、協助產權查詢、組織交易、出具產權流轉交易鑒證書,協助辦理產權變更登記和資金結算等服務。
村(社區)便民服務點設立農村產權交易服務窗口,由村級集體經濟組織落實流轉信息員,負責采集、初核、整理、查詢和公示本村(社區)農村產權交易信息,定期上報鄉鎮、涉農街道農村產權交易服務所(站)。
第七條 農村產權交易服務平臺實行“六統一”運行模式,即統一平臺管理、統一信息發布、統一交易規則、統一交易鑒證、統一服務標準、統一監督管理。
第八條 農村產權交易實行分級交易。
(一)市級交易平臺。市農村產權交易服務中心負責全市耕地占補平衡指標和跨縣域的農村產權交易;負責對接省級平臺,建立市、縣、鄉三級平臺的互聯互通;指導縣級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工作。
(二)縣級交易平臺。縣級農村產權交易服務中心負責組織除市農村產權交易服務中心交易項目之外的本行政區域農村產權交易;指導鄉鎮、涉農街道交易服務所(站)工作。
(三)鄉鎮服務平臺。鄉鎮、涉農街道農村產權交易服務所(站)負責本鄉鎮、涉農街道農村產權流轉交易信息的收集、匯總、核實,并定期上報縣級農村產權交易服務平臺;指導、幫助轉讓方完成申報材料;承辦自愿申請的農民個人產權交易和不需要辦理變更(轉移)登記且每宗(件)評估價格在5萬元(不含5萬元)以下的農村集體產權交易。
第三章 交易品種
第九條 法律沒有限制的品種均可以入市流轉交易,流轉交易的方式、期限和流轉交易后的開發利用要遵循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
農村產權交易品種主要包括:
(一)農戶承包土地經營權。是指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耕地、草地、養殖水面等的經營權。
(二)林權。是指集體林地經營權和林木所有權、使用權。
(三)農村集體經營性資產。是指由農村集體統一經營管理的經營性資產(不含土地)的所有權或使用權。
(四)“四荒地”使用權。是指農村集體所有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使用權。
(五)農業生產設施設備。是指農戶、農民合作組織、農村集體和涉農企業等擁有的農業生產設施設備。
(六)小型水利設施使用權。是指農戶、農民合作組織、農村集體和涉農企業等擁有的小型水利設施使用權。
(七)農業類知識產權。是指涉農專利、商標、版權、新品種、新技術、地理標志、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等。
(八)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是指國土空間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確定為工業、商業等經營性用途,并經依法登記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的使用權。
(九)其他。農村建設項目招標、產業項目招商和轉讓等。
第十條 鼓勵依法采取租賃、出讓、入股、合資或者以其他方式流轉交易的農村集體資產,以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受委托進行流轉交易的農村產權和項目,入場流轉交易。一定標的額以上的農村集體資產流轉必須進入市場公開交易。
第十一條 鼓勵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初次流轉,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項目節余建設用地指標和耕地占補平衡指標交易,以及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實施的農村土地綜合整治項目招商引資,在農村產權交易市場公開進行。
第十二條 鼓勵個人擁有的農村產權,專業大戶、家庭農(林)場、農民合作社、涉農企業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各類農村產權,入場流轉交易。
第四章 交易規范
第十三條 農村產權交易按照農村產權交易服務平臺制定的交易規則執行。
第十四條 農村產權交易平臺出具的產權交易鑒證書作為產權變更、備案登記的重要文件。
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后,申請辦理權屬變更(轉移)登記的,應當按照《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到有關部門辦理權屬變更(轉移)登記。
第十五條 農村產權交易流轉中,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在同等條件下主張優先權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等法律、法規、規章及有關司法解釋執行。
第十六條 農民個人具有所有權的產權進入市場流轉交易,應當按照依法、自愿、有償的原則辦理;僅具有使用權或者承包經營權的農村產權交易,依法應當報所有權人或者發包方同意(備案)。
第十七條 農村產權交易服務平臺制定的農村產權交易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應當經物價主管部門核定后,予以公布。
第十八條 在農村產權交易活動中,禁止下列行為:
(一)操縱市場、擾亂秩序,有損公平交易的;
(二)弄虛作假、騙取批準,損害國家、集體或者他人利益的;
(三)有關部門或者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惡意串通,故意阻礙交易活動的;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九條 產權交易雙方發生爭議的,當事人可以自行協商解決,也可以向當地村(居)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申請調解。
當事人不愿意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五章 政策措施
第二十條 對取得產權交易鑒證書的涉農項目,符合享受市、縣兩級財政有關涉農優惠政策的,應當給予支持。市、縣兩級有關部門要認真完善有關配套政策。
第二十一條鼓勵、引導銀行、保險、融資租賃、商業保理和擔保公司等機構將產權交易鑒證書記載的成交價格作為抵押融資標的資產的價值評估依據之一,為交易主體提供融資、擔保等金融服務。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自實施之日起5年內,我市農村土地經營權、林權、農村房屋所有權和使用權、農村集體資產股權、農業類知識產權在達州市農村產權交易平臺實現流轉交易的,不收取作為轉讓方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的交易服務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達州市農村產權流轉交易目錄
項目 | 內容 | 主管部門 |
一、資源類項目 | ||
1.建設用地指標 | 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項目節余建設用地指標交易 | 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
2.耕地占補平衡指標 | 耕地占補平衡指標交易 | 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
3.林權 | 集體林地承包經營權、林地經營權以及林木的所有權和使用權 | 市林業局 |
4.農村承包土地經營權 | 農村承包土地經營權流轉 | 市農業農村局 |
5.農村房屋所有權、使用權 | 經批準的各類農村房屋所有權、使用權轉讓 | 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
6.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 | 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流轉、出租、入股 | 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
7.農村水域、灘涂養殖權 | 農村養殖水面經營權的流轉交易 | 市農業農村局 |
8.農業生產設施所有權 | 農業生產設施所有權的流轉交易 | 市農業農村局 |
9.農村集體資產股權 | 農村集體資產股權轉讓 | 市農業農村局 |
10.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四荒地”承包經營權 | 各類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四荒地”發包以及經營權流轉交易 | 市農業農村局 |
11.小型水利設施所有權、經營權和使用權 | 小型水利設施所有權、經營權和使用權的流轉交易 | 市水務局 |
二、資產類項目 | ||
1.資產處置 | 集體經濟組織資產處置 | 市農業農村局及相關職能部門 |
2.農村集體經營性資產 | 農村集體經營性資產(不含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流轉交易 | 市農業農村局、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
三、知識產權類項目 | ||
1.農業類知識產權 | 各種農業類知識產權轉讓 | 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市文體旅游局、市農業農村局等 |
四、投融資服務類項目 | ||
1.農村產權抵押融資 | 各類農村產權抵押融資服務 | 市級相關職能部門 |
2.農村土地綜合整治項目交易 | 農村土地綜合整治項目掛牌尋求投資者 | 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
3.農村建設招標、產業項目 | 農村建設招標、產業項目招商和轉讓 | 市發展改革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