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達州高新區管委會,市級有關部門(單位):
《達州市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職業保障實施細則》已經市四屆人民政府第8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達州市人民政府
2021年2月5日
達州市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
職業保障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向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以下簡稱消防救援隊伍)授旗訓詞精神,建立尊崇消防救援職業的榮譽體系,充分保障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人員(以下簡稱消防救援人員)及其家屬權益,提升消防救援人員職業榮譽感,激勵廣大消防指戰員許黨報國、獻身使命,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組建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框架方案〉的通知》(中辦發〔2018〕50號)、應急部等13部委《關于做好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人員有關優待工作的通知》(應急〔2019〕84號)、《中共四川省委辦公廳 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四川省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職業保障實施細則的通知》(川辦發〔2020〕5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消防救援人員是指《組建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框架方案》明確的管理指揮干部、專業技術干部和消防員。政府專職消防員(含消防文員)適用于細則部分內容。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機構具體組織實施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職業保障工作。各級人民政府和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應當結合工作職責,自覺履行優待消防救援隊伍的職責和義務。
第二章 經費保障
第四條 消防救援隊伍業務經費納入各級財政預算保障,消防救援機構作為一級預算單位管理。隊站建設、裝備配備、信息化建設以及政府專職消防隊伍、文員隊伍所需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予以保障。
第五條 消防救援人員實行全國統一的消防救援隊伍工資制度。按屬地原則,消防救援支隊及以下單位執行市直機關1993年工改保留補貼、規范津貼補貼、改革性補貼和獎勵性補貼的項目和標準,以及按照國家消防救援隊伍工資改革方案,由消防部隊轉改的消防救援指戰員的保留性補貼。所需經費根據中央與地方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意見,由各級財政予以保障。
第六條 將消防救援隊伍指戰員年終目標績效經費納入財政預算。
第三章 社會保障
第七條 各級政府加大對政府專職消防隊建設力度,建立晉升、進出保障機制,制定政府專職消防隊伍管理辦法,對優秀的專職隊指揮員和業務骨干,按相關人事政策,使用空缺事業編制招聘為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激發政府專職消防員干事創業積極性。
第八條 消防救援車輛符合規定的免收車輛購置稅、車輛通行費和停車費,執行任務的消防救援車輛享有道路優先通行權。
第九條 在職、退休、殘疾消防救援人員和消防救援院校學員憑有效證件分別享受以下社會優待:
(一)在職、退休、殘疾消防救援人員乘坐境內運行的火車(高鐵)時,以及在職、退休、殘疾消防救援人員和消防救援院校學員乘坐境內運行的輪船、客運班車、民航班機時,享受優先購買車(船)票或值機、安檢、候車(船、機)、乘車(船、機)服務,可使用優先通道(窗口),隨同出行的家屬(原則上不超過2人,不需要出具與消防救援人員本人的關系證明)可一同享受優先服務。在職、退休消防救援人員和消防救援院校學員乘坐市內公共汽車、電車和軌道交通工具時,享受當地現役軍人同等優待政策。
(二)殘疾消防救援人員乘坐境內運行的火車(高鐵)、輪船、客運班車以及民航班機時,享受與殘疾軍人同等的客票優待。殘疾消防救援人員乘坐市內公共汽車、電車和軌道交通工具時,享受免費優待。殘疾消防救援人員享受客票減免優待政策所需經費按原渠道保障。
(三)在職、退休、殘疾消防救援人員和消防救援院校學員參觀游覽公園、風景名勝區、面向公眾開放的文物和博物館單位、國家歷史文化名城等景區時,享受當地對現役軍人的同等優待。
(四)在職、退休、殘疾消防救援人員和消防救援院校學員在醫療方面享受與現役軍人同等優待政策,并享有優先醫療救治權。各級醫院建立消防救援人員緊急醫療救治綠色通道,消防救援人員憑相關證明進入優先服務流程,實施先救治后付費。
(五)鼓勵銀行業機構為在職消防救援人員及其家屬、殘疾消防救援人員、退出(不含辭退、開除)消防救援隊伍人員、烈士遺屬、因公犧牲和病故消防救援人員遺屬提供優先辦理業務,免收卡工本費、卡年費、小額賬戶管理費、跨行轉賬費,以及其他個性化專屬金融優惠服務。
相關單位在服務窗口設置“消防救援人員優先”標識。
用于識別消防救援人員身份的有效證件包括《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干部證》《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消防員證》《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退休證》《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學員證》,以及退役軍人事務部印制、應急部發放的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殘疾人員證件。
第四章 職業榮譽保障
第十條 各級黨委政府要關心支持消防救援隊伍建設發展,重大節日期間,安排走訪慰問消防救援隊伍;舉辦有關重大慶典活動時,邀請消防英模代表參加;將消防救援隊伍表彰獎勵納入各級黨委政府表彰獎勵體系和群團組織表揚對象;消防救援人員獲得應急管理系統獎勵的有關待遇等同于軍隊獎勵待遇;將在消防救援隊伍工作期間榮獲二等功以上獎勵的消防救援人員名錄載入年鑒人物名錄中;為消防救援人員家庭頒發“消防員之家”門牌;為新入隊的消防救援人員和退出(不含辭退、開除)消防救援隊伍人員舉行迎送儀式。
第五章 優待撫恤
第十一條 消防救援人員招錄、培訓、轉崗及退出享受以下優待:
(一)預備消防士在職期間(2年),其家庭由當地退役軍人事務部門發給優待金或給予其他優待。
(二)預備消防士和三級、四級消防士入職前承包地(山、林)等,應當依法保留。
(三)預備消防士和三級、四級消防士入職前是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職工(含合同制人員)的,退出(不含辭退、開除)消防救援隊伍后,符合相關法律規定的,允許復工復職,并享受不低于本單位同崗位(工種)、同工齡職工的各項待遇。
(四)烈士、因公犧牲、病故消防救援人員的子女、兄弟姐妹,本人自愿并且符合消防救援隊伍消防員招錄條件的,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錄。
(五)將消防救援隊伍干部納入全市各級干部培訓計劃范圍,統籌安排培訓。
(六)退出消防救援隊伍的消防救援人員,憑消防救援隊伍人員退出證明,可按規定享受對現有的退役軍人就業培訓扶持、自主創業稅費優惠等優待政策。
(七)三級、四級消防士退出消防救援隊伍后報考國家公務員,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在招用、錄用和聘用工作人員或職工時,對退出消防救援隊伍的消防救援人員的年齡和學歷條件可適當放寬,同等條件下優先招錄聘用。退出(不含辭退、開除)消防救援隊伍的消防員報考公務員、應聘事業單位崗位的,在消防救援隊伍工作經歷視為基層工作經歷。
(八)退出消防救援隊伍的殘疾消防救援人員,在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工作的,按規定享受與所在單位工傷人員同等的生活福利和醫療待遇。所在單位不得因其殘疾將其辭退、解除勞動關系或聘用關系。
(九)經組織批準退出(不含辭退、開除)消防救援隊伍的消防員,工作滿5年不滿12年,以及工作不滿5年的,參照轉制前政策給予補助;工作12年以上、不滿退休年齡的參照以往做法由政府安排工作(由退役軍人事務部門牽頭負責),根據本人意愿也可選擇領取補助自主就業。
退出(不含退休、辭退、開除)消防救援隊伍的消防員(轉制前入伍),工作期間(含轉制前)獲得榮譽稱號或者立功的,由所在單位按照下列標準增發一次性補助金:
1.獲得一等功(含)以上獎勵的,增發15%;
2.獲得二等功的,增發10%;
3.獲得三等功的,增發5%。
多次獲得獎勵的,由消防員所在單位按照其中最高等級獎勵的增發比例,增發一次性補助金。
第十二條 消防救援人員及其家屬享受以下優惠醫療:
(一)享受優惠醫療的消防救援人員家屬范圍:符合轉制前隨軍條件,戶口在消防救援人員駐地的無工作、無收入配偶;隨消防救援干部共同生活,且戶口在消防救援干部駐地的無工作、無收入配偶;在邊遠艱苦地區與消防救援人員共同生活的無工作、無收入配偶;未滿18周歲的子女;已滿18周歲,經消防救援隊伍總隊級(含)以上單位鑒定確實喪失生活自理能力或仍在中學、中專就讀的子女;經消防救援隊伍總隊級(含)以上單位批準隨隊供養的父母。
(二)消防救援人員在合理醫療范圍(符合通常慣例且醫學必需)內接受治療所產生的費用;消防救援人員按規定進行的體檢和婚前檢查費用;女消防救援人員在公立醫院分娩,本人和新生兒接受合理醫療所產生的費用,由消防救援人員所在單位按原渠道審核報銷。
(三)享受優惠醫療的消防救援人員家屬合理醫療產生的一般醫療費用,其中門診費由個人負擔20%,住院費由個人負擔10%,其余部分由消防救援人員所在單位按原渠道審核報銷。對家庭經濟特別困難的,經消防救援人員所在單位審核后,其個人負擔的費用可以視情減免。
(四)消防救援人員和享受優惠醫療的家屬,涉及大病醫療、特殊醫療項目的,參照《軍人及其家屬醫療費用管理規定》執行;消防救援人員涉及牙齒修復、配用眼鏡、裝配助聽器等項目參照軍隊醫療費用政策執行。涉及經費由消防救援人員所在單位按原渠道審核報銷。
(五)經批準為不孕不育癥診治的消防救援隊伍育齡夫婦,在接受常規治療和輔助生殖技術診治期間發生的門診與住院檢查費、檢驗費、藥品費、耗材費、手術費等全額報銷。采取輔助生殖技術治療的,全額報銷限定在3個取卵周期以內。涉及經費由消防救援人員所在單位按原渠道審核報銷。
(六)享受國家撫恤和補助的烈士遺屬、因公犧牲和病故消防救援人員遺屬,以及退出消防救援隊伍的殘疾消防救援人員,參照《優撫對象醫療保障辦法》有關規定享受醫療保障優待。
第十三條 消防救援人員的配偶參照軍人配偶享受以下優待:
(一)消防救援人員因工作需要跨地區調整交流的,符合條件的配偶由應急管理部門統籌協調,有關部門按照相應權限,參照《軍人隨軍家屬就業安置辦法》《四川省軍人隨軍家屬就業安置辦法實施細則》等規定辦理工作隨調。
(二)配偶無工作的,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免費為其提供就業指導、職業介紹等公共就業服務。
(三)符合轉制前隨軍隨隊條件且無工作無收入的配偶,參照軍隊隨軍隨隊未就業配偶享受基本生活補貼、養老和醫療保險待遇,參照《駐川部隊干部隨軍家屬未就業期間生活補助發放辦法》享受生活補貼。
(四)駐國家劃定的三類(含)以上艱苦邊遠地區的消防救援人員的配偶,符合轉制前隨軍隨隊條件但未隨軍隨隊且無工作的,為其發放生活補貼,補貼標準根據配偶戶籍所在地區艱苦類別,參照同類別地區隨軍未就業軍人配偶基本生活補貼標準確定。
(五)消防救援人員(轉制前入伍)符合條件的,可申領子女保育教育補助費和夫妻分居生活補助費,并由所在單位參照軍隊標準發放。
第十四條 消防救援人員及其在達子女在教育方面享受與駐達現役軍人同等優待政策。
(一)高等學校新生和在校學生入職期間保留學籍,退出消防救援隊伍后允許入學或復學,在學費補償、助學貸款代償等方面參照高校學生應征入伍服義務兵役國家資助相關辦法享受優待。
(二)烈士子女報考高等學校時,可以在其統考成績總分的基礎上增加20分投檔。
(三)因公犧牲、一至四級因公傷殘消防救援人員的子女,平時榮獲二等功或者戰時榮獲三等功(含)以上獎勵的英雄模范的子女,在國家確定的三類(含)以上艱苦邊遠地區工作累計滿20年的消防救援人員的子女,在國家確定的四類以上艱苦邊遠地區工作累計滿10年的消防救援人員的子女,參加全國統考錄取并達到有關高校投檔要求的,應優先錄取。
(四)普通高等職業學校應屆專科畢業的消防救援人員的子女,可優先推薦參加全省統一組織的普通“專升本”考試,符合相關錄取要求的,可升入本科階段學習。
(五)消防救援人員的子女需要入中等職業學校就讀的,可以任選中等職業學校,由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協調落實。
(六)烈士、駐國家確定的三類(含)以上艱苦邊遠地區在職消防救援人員的子女,中考時按當地普通高中當年錄取最低控制線10%的標準,降低分數錄取。
(七)因公犧牲、一至四級因公傷殘消防救援人員的子女,平時榮獲二等功或者戰時榮獲三等功(含)以上獎勵的英雄模范的子女,駐國家確定的一類、二類艱苦邊遠地區在職消防救援人員的子女,中考時按當地普通高中當年錄取最低控制線5%的標準,降低分數錄取。
(八)平時榮立三等功的在職消防救援人員的子女,中考時按當地普通高中當年錄取最低控制線3%的標準,降低分數錄取。
(九)消防救援人員因工作調動、生活基礎變更等,其子女需要轉學的,市、縣(市、區)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和相關學校應當及時辦理相關手續,并根據學生學習情況安排到相應教育質量較好的普通高級中學就讀。
(十)烈士、因公犧牲消防救援人員的子女,平時榮獲二等功或者戰時榮獲三等功(含)以上獎勵的英雄模范的子女,駐國家確定的艱苦邊遠地區在職消防救援人員的子女,可以到父母原戶籍所在地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戶籍所在地,由當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協調安排到教育質量較好的普通高級中學就讀。
(十一)烈士、因公犧牲消防救援人員的子女,平時榮獲二等功或者戰時榮獲三等功(含)以上獎勵的英雄模范的子女,在職消防救援人員的子女,參加義務教育時,可以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戶籍所在地,就近優先安排到小學和初中就讀。
(十二)烈士、因公犧牲消防救援人員的子女,平時榮獲二等功或者戰時榮獲三等功(含)以上獎勵的英雄模范的子女,在職消防救援人員的子女,參加學前教育時,可以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戶籍所在地,就近就便進入公辦幼兒園或普惠性民辦幼兒園就讀。
(十三)烈士、因公犧牲消防救援人員的子女接受義務教育期間,納入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范圍,給予生活補助;在公辦學校接受高中學歷教育的學生免收學費,同等條件下優先享受國家規定的各項助學政策。
(十四)教育行政部門、應急管理部門要積極配合、密切協作,積極組織符合條件的烈士、因公犧牲和殘疾消防救援人員的子女申請減免學雜費。
上述人員因公犧牲、殘疾,榮獲二等功或者戰時三等功以上獎勵時,應為在職消防救援人員。因參加重大應急救援行動記功的,享受戰時記功同等待遇,由消防救援隊伍總隊級(含)以上單位政治部門確認。有其他優惠加分或降分條件的,不再累計計算。
第十五條 消防救援人員及其家屬在住房方面享受以下政策:
(一)消防救援人員按規定繳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積金,享受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的額度、期限和利率。
(二)在職消防救援人員及其家屬、退出(不含辭退、開除)消防救援隊伍人員、烈士遺屬、因公犧牲和病故消防救援人員遺屬,在申請購買當地保障性住房或租住公租房時,撫恤、補助和優待金、護理費不計入個人和家庭收入。以上人員符合當地住房保障條件的,在公租房保障中優先予以解決。
(三)烈士遺屬、因公犧牲和病故消防救援人員遺屬、殘疾消防救援人員中符合條件并享受國家定期撫恤補助的,租住公租房時給予適當租金補助或者減免。
(四)對居住農村的符合條件的在職消防救援人員及其家屬、退出(不含辭退、開除)消防救援隊伍人員、烈士遺屬、因公犧牲和病故消防救援人員遺屬,同等條件下優先納入國家或地方實施的農村危房改造相關項目范圍。
第十六條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把消防救援新裝備、新技術的研發和推廣運用列入市級科技計劃項目申報指南,給予積極支持。
第十七條 消防救援人員按規定享受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傷亡撫恤待遇,其中低于原來待遇的,采取平穩銜接的辦法解決,所需經費由財政負擔。
第十八條 探索建立消防救援職業風險救助制度,消防救援人員按規定參加各項社會保險,政府專職消防員(含消防文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落實基本社會保險。按照保額不低于100萬元/人 f 年的標準為政府專職消防員投保人身意外傷害險,所需經費列入各級財政預算予以保障。
第十九條 建立健全心理服務和危機干預機制,及時為消防救援人員提供心理咨詢和重大救援行動后的心理危機干預。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政府專職消防員(含消防文員)參照享受本細則第九條第一款第(四)(五)項、第十五條、第十九條規定的有關待遇,具體辦法下一步結合實際細化完善。
第二十一條 本實施細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