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達州經開區管委會,市級有關部門(單位):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達州市行政立法基層聯系點工作規定》印發你們,請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達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9年9月12日
達州市行政立法基層聯系點工作規定
第一條 為深入推進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建立健全行政立法工作機制,拓寬社會各方有序參與行政立法的途徑和方式,廣泛聽取民意,提高地方立法質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行政立法基層聯系點(以下簡稱聯系點)工作。
本規定所稱聯系點是指市人民政府根據地方立法工作需要,按照一定程序,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選取的,參與行政立法工作的基層單位和組織,包括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基層執法單位、教學科研單位、法律服務機構、行業協會、企事業單位、群團組織等。
第三條 市司法局負責全市聯系點的組織、指導、協調、聯系和考評等日常工作。
縣級司法行政機關負責做好本轄區內聯系點的協調、聯絡等工作,支持、幫助聯系點解決立法工作中的困難和問題。
第四條 設立聯系點應當遵循代表性、多樣性的原則,兼顧不同地域、行業、領域的立法需求。
第五條 聯系點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二)忠于憲法,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
(三)熱心參與立法工作;
(四)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開展立法活動的場所;
(五)履行工作職責應當具備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 聯系點的設立由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推薦,經市司法局審查后報市人民政府確定,并向社會公布。
第七條 聯系點主要承擔以下職責:
(一)對立法規劃、立法計劃提出意見和建議;
(二)對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的征求意見稿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對公布實施的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進行宣傳,并對其執行情況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參與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的立法后評估工作;
(五)參與市司法局組織的立法培訓、立法調研和立法課題研究;
(六)對地方立法相關的其他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八條 聯系點應當確定1名工作人員作為聯絡員,負責聯系點的日常工作。
第九條 聯系點開展立法工作,應當按照便民、務實、科學的原則,充分發揮本單位、本行業的優勢,采取座談會、論證會、發放調查問卷、數據統計等多種方式,廣泛征集基層群眾的意見和建議。
第十條 聯系點應當建立行政立法工作臺賬,對收集到的立法意見、建議進行整理,并將整理后的意見和建議及時反饋市司法局。
第十一條 根據立法工作需要,市司法局可以不定期組織聯系點相關工作人員進行業務培訓,提升聯系點參與行政立法的能力和水平。
第十二條 市司法局應當定期組織召開聯系點工作會議,總結聯系點工作情況,交流工作經驗,聽取工作建議和評選優秀聯系點。
第十三條 市司法局每2年組織對聯系點工作情況進行綜合考評。綜合考評主要包括聯系點的組織管理情況、立法征求意見反饋情況以及參與立法活動情況等內容。
綜合考評的具體方式和標準由市司法局另行制定。
第十四條 綜合考評采取聯系點自我評議與組織評議相結合的方式。聯系點應當認真整理工作臺賬,填寫考評表格,客觀公正進行自我評議。市司法局根據聯系點工作情況進行組織評議,提出考評等次建議。
第十五條 綜合考評結果分為優秀、合格、不合格三個等次,作為表揚先進和撤銷聯系點的主要依據。
對綜合考評結果為優秀等次的聯系點,以市政府辦公室名義發文通報表揚。
第十六條 聯系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司法局提請市政府同意后,予以撤銷:
(一)綜合考評不合格的;
(二)情況發生變化,不宜再作為聯系點的;
(三)根據立法工作實際需要進行調整的;
(四)主動申請撤銷的;
(五)有其他產生社會負面影響行為的;
(六)其他應當撤銷的情形。
第十七條 本規定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