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達州經開區管委會,市級相關部門:
《達州市殘疾人專(兼)職委員管理辦法(試行)》經市四屆人民政府第35次常務會議研究同意,現印發你們,請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達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8年8月10日
達州市殘疾人專(兼)職委員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鞏固殘疾人基層組織規范化建設成果,努力提升基層殘疾人工作服務水平,加快推進達州殘疾人事業發展。根據《殘疾人保障法》、《殘疾人就業條例》、《四川省財政廳四川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四川省殘疾人聯合會關于全面落實村(社區)殘疾人專(兼)職委員配備的通知》(川殘發〔2018〕1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殘疾人專(兼)職委員是堅持將加強基層殘疾人組織建設與促進殘疾人就業相結合,通過政府購買社會公共服務方式,分別設置在各街道(鄉鎮)、社區(村),主要服務于殘疾人的專(兼)職崗位,是殘疾人工作的宣傳員、聯絡員、調查員和辦事員。
第三條 殘疾人專(兼)職委員的主要職責是準確掌握殘疾人的基本狀況和基本需求,為殘疾人提供社會保障、教育培訓、勞動就業、醫療康復、托養庇護、扶貧開發、文化體育等服務,維護殘疾人合法權益,促進殘疾人全面發展。
第四條 在各街道(鄉鎮)、社區(村)設立殘疾人專(兼)職委員崗位,殘疾人專職委員納入殘疾人公益性崗位。每個街道(鄉鎮)應在編制外配置1名以上殘疾人專職委員;每個社區(村)殘疾人組織應配備1名以上殘疾人兼職委員,必要時可配備1名殘疾人專職委員。
第五條 各縣(市、區)殘聯、經開區社會事務局統籌安排轄區內殘疾人專(兼)職委員的職位配備、選聘錄用、培訓考核,落實殘疾人專(兼)職委員工作待遇,指導殘疾人專(兼)職委員開展工作;各街道(鄉鎮)、社區(村)負責殘疾人專(兼)職委員日常管理工作,安排具體工作任務,同時提供辦公條件。
第六條 殘疾人專(兼)職委員的選聘堅持“公平公開、競爭擇優、屬地管理”的原則,采取自主報名、公開考試、組織考核、擇優聘用的辦法,面向社會公開選聘。
第七條 殘疾人專(兼)職委員應當符合下列基本條件:
(一)具有本轄區常住戶口,遵守憲法和法律,擁護黨的路線、方針、政策。
(二)熱愛殘疾人工作,熱心為殘疾人服務。
(三)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具備與職責相適應的工作能力,街道(鄉鎮)、社區殘疾人專(兼)職委員可選聘對智力或精神殘疾人有撫養義務的近親屬擔任,村殘疾人兼職委員可由熟悉村務情況的村委會工作人員或對殘疾人有撫養義務的近親屬兼任。
(四)年齡:男性一般在18—60周歲,女性18—55周歲。
(五)殘疾人專職委員應具有高中以上教育文化程度。殘疾人兼職委員應具有初中以上教育文化程度。
(六)有一定的語言文字表達能力、計算機操作能力和組織協調能力,能夠獨立開展工作。
(七)有適應崗位的身體條件,無傳染性疾病。
(八)具備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 殘疾人專(兼)職委員選聘由各縣(市、區)殘聯、經開區社會事務局會同當地街道(鄉鎮)組織實施。
第九條 街道(鄉鎮)殘疾人專(兼)職委員崗位出現空缺時,各縣(市、區)殘聯、經開區社會事務局會同相關的街道(鄉鎮)組織選聘。社區(村)殘疾人專(兼)職委員崗位出現空缺時,有關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會同社區(村)組織選聘。
第十條 殘疾人專(兼)職委員按照規定享有勞務補貼及福利待遇。
殘疾人專職委員月勞務補貼按不低于當地當年最低工資標準執行。
殘疾人兼職委員勞務補貼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300元的標準發放,有條件的縣(市、區)可根據實際情況,適當提高勞務補貼標準。
第十一條 殘疾人專(兼)職委員依法享受正常的休息日和國家法定節假日,并按國家相關規定享受年休假、探親假、婚假、喪假、產假等帶薪假日。在節假日安排殘疾人專(兼)職委員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加班補貼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按照政府事權與支出責任相匹配的原則,殘疾人專(兼)職委員的勞務補貼及福利待遇所需資金,由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經開區管委會統籌安排解決。
第十三條 各縣(市、區)殘聯、經開區社會事務局負責指導、監督殘疾人專(兼)職委員工作。各街道(鄉鎮)、社區(村)負責殘疾人專(兼)職委員的日常管理。
第十四條 各縣(市、區)殘聯、經開區社會事務局負責組織實施本轄區內殘疾人專(兼)職委員的集中培訓。殘疾人專(兼)職委員每人每年至少參加2次培訓,每人每年參加培訓時間累計不少于20小時。
第十五條 殘疾人專(兼)職委員考核采取日常考核與年度考核相結合的方式進行。考核結果分為優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個等次,考核結果作為續聘、解聘、獎懲的重要依據。其具體考核辦法由各縣(市、區)殘聯、經開區社會事務局結合本轄區實際情況自行制定。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解除與殘疾人專(兼)職委員之間的勞動合同。
(一)試用期考核被評定為不符合聘用條件的。
(二)依法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三)殘疾人專(兼)職委員患病或者非因公受傷,在規定的醫療治愈期滿后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另行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四)年度考核被評定為不合格,經培訓試崗仍然達不到要求的。
(五)嚴重違反所在街道(鄉鎮)、社區(村)管理規章制度的。
(六)嚴重失職,給所在街道(鄉鎮)、社區(村)造成重大不良影響和損害的。
(七)勞動合同簽訂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協議無法履行。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殘疾人專(兼)職委員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協議期滿自愿放棄續聘或不符合續聘規定的。
(二)協議存續期間,經殘疾人專(兼)職委員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解除協議的。
(三)殘疾人專(兼)職委員亡故,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所在街道(鄉鎮)、社區(村)因被撤銷合并或所在崗位被撤銷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