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達州經開區管委會,市級有關部門:
《達州市化肥淡季儲備管理辦法》已經市第四屆人民政府第17次常務會審議通過,現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達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7年8月11日
達州市化肥淡季儲備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完善化肥宏觀調控,健全化肥淡季儲備制度,緩解化肥常年生產、季節使用的矛盾,保障突發性自然災害時農業生產需要和保護農民利益,根據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結合達州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參與本市化肥淡季儲備工作的委托單位、承儲企業及其他相關單位。
化肥淡季儲備委托單位是指:負責確定承儲企業并與承儲企業簽訂儲備協議的供銷合作社(以下簡稱“委托單位”)。
化肥淡季儲備承儲企業是指:與儲備委托單位簽訂儲備協議的農資流通企業(以下簡稱“承儲企業”)。
第三條 化肥淡季儲備遵循企業儲備、銀行貸款或自籌資金、政府貼息、市場運作、自負盈虧的原則。
第二章 工作職責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授權同級供銷合作社、財政局負責本級化肥淡季儲備監督管理工作,日常辦事機構設在同級供銷合作社。
市、縣(市、區)供銷合作社負責制定本級年度化肥淡季儲備計劃,確定承儲企業,監管儲備工作。
市、縣(市、區)財政局負責本級化肥淡季儲備財政貼息資金的審核、撥付。
第三章 儲備期限、規模和品種
第五條 化肥淡季儲備期限為6個月,即當年10月至次年3月。
第六條 委托單位以化肥淡季儲備協議書的形式確定化肥淡季儲備數量及品種。全市化肥淡季儲備年度儲備量6.6萬噸,其中市級化肥淡季儲備量為每年1萬噸,各縣(市、區)年度化肥淡季儲備規模由市供銷合作社在每年6月底前下達指導性計劃,化肥淡季儲備品種由同級委托單位根據當地情況確定。
第七條 化肥淡季儲備品種原則上按農業生產區域用肥的需求配置。淡季儲備化肥以尿素、鉀肥、復合肥(含磷酸一銨、磷酸二銨、有機無機復混肥)、有機肥、水溶肥、碳銨、磷肥等為主。
第四章 承儲企業基本條件
第八條 承儲企業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達州市域內注冊,具備化肥經營資格及獨立承擔民事責任能力的農資經營企業;
(二)注冊資本(金)不低于200萬元人民幣;
(三)在區域內具有完善的銷售網絡體系和售后服務體系;
(四)具備與化肥淡季儲備規模和區域布局要求相適應的倉儲能力;
(五)具有較強融資能力;
(六)信譽良好,群眾認可。
第九條 承儲企業由供銷合作社在每年6月底前考察確定。
第五章 化肥淡季儲備協議
第十條 化肥淡季儲備協議由委托單位與承儲企業簽訂,約定儲備化肥品種、數量等,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一條 承儲企業未按照化肥淡季儲備協議要求進行儲備,或擅自變更儲備品種、數量,或未按要求上報淡季儲備購銷存情況,視為未完成化肥淡季儲備任務,委托單位有權取消其承儲資格,不給予利息補貼。
第十二條 化肥淡季儲備協議執行中出現糾紛,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有關規定處理。
第六章 承儲企業責任
第十三條 化肥淡季儲備工作與企業正常經營相結合,實行滾動存儲。承儲企業在化肥淡季儲備期間,化肥累計調入量不少于儲備量的1.4倍。
第十四條 承儲企業在化肥淡季儲備期間要按化肥淡季儲備協議要求及時調入儲備化肥,并確保質量符合國家標準。
第十五條 化肥淡季儲備期間,承儲企業根據市場情況自主安排銷售,市場風險由承儲企業自行承擔。因宏觀調控需要或出現重大自然災害等特殊情況,委托單位可以適時動用淡季儲備化肥,承儲企業應保證貨源充足、及時供應,結算價格不得高于當時當地同品種化肥的市場平均批發價格。因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調控要求承儲企業低于市場價出售淡季儲備化肥,由此造成的價格及合理利潤損失由同級人民政府承擔。
第十六條 淡季儲備化肥的經營盈虧由承儲企業自行承擔。
第七章 監督檢查
第十七條 市、縣兩級供銷社、財政局要加強對承儲企業完成化肥淡季儲備任務情況的檢查,加強化肥淡季儲備工作監督管理,定期對承儲企業的存儲情況進行動態抽查核實。
第十八條 化肥淡季儲備開始后,承儲企業在每月前10個工作日內按委托單位規定的報表格式和時間要求逐月上報儲備情況。
第八章 資金管理
第十九條 承儲企業可通過銀行貸款或自籌等方式籌集化肥淡季儲備所需資金。
第二十條 財政貼息按照承儲量、承儲期、貼息成本和同期銀行貸款利率綜合計算,分級負擔。貼息成本按淡季儲備化肥出廠價及相關合理運雜費用綜合確定,承儲量為儲備任務量,貸(借)款利率為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
第二十一條 承儲企業在化肥淡季儲備到期后15個工作日內,應根據儲備情況及時報請同級供銷合作社審核化肥淡季儲備任務完成情況和貼息申請。
第二十二條 同級供銷合作社審核后,將貼息申報表及審核意見報同級財政局,經財政局審核通過后將貼息資金如數撥付至承儲企業。
第二十三條 承儲企業達到本辦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的規定,淡季儲備化肥按儲備量計算利息補貼,否則,視為未完成化肥淡季儲備任務,不給予補貼。
第二十四條 貼息資金專項用于補貼承儲企業因承擔化肥淡季儲備任務而產生的資金利息。
第九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辦法施行期間,法律、法規、規章或上級規范性文件另有規定,或已按程序對本辦法做出廢止、修改決定的,從其規定或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