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達州經開區管委會,市級有關部門(單位):
《達州市市本級政府雇員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市第三屆人民政府第10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達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6年7月12日
達州市市本級政府雇員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提升政府公共服務能力與服務效率,建立更加靈活有效的用人機制,控制政府運作成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達州市市級黨群機關、行政機關、人大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以及參照國家公務員制度管理的事業單位。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雇員是指雇用單位根據工作需要,通過合同形式雇用的,從事公益性、技術性、輔助性工作的人員。
第四條 政府雇員占用政府雇員控制數,不占雇用機關事業單位編制,不具備公務員身份,不擔任行政職務,不行使行政權力,享受和履行《政府雇員雇用合同》約定的權利和義務。
第五條 政府雇員控制數由市委編委按照精簡、效能的原則合理核定,并根據工作需要動態調整。
各部門(單位)不得突破核定的政府雇員控制數雇用人員。
第二章 分類和管理
第六條 政府雇員分為普通雇員和高級雇員兩類。
普通雇員是指從事一般技術性工作、輔助性工作,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或初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的人才。
高級雇員是指從事高層次技術性工作,具有碩士研究生以上學歷或副高以上專業技術職稱,且具有2年以上實際工作經歷的專業人才。
第七條 政府雇員受雇期間不得兼職從事其他職業,其人事檔案可委托市人才交流中心管理。
第八條 政府雇員的管理按照統一管理與分類管理相結合的原則進行。市機構編制部門負責政府雇員控制數的核定;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政府雇員的綜合管理;市財政部門負責政府雇員的經費安排;雇用單位負責政府雇員的日常管理。
第三章 雇用條件和程序
第九條 政府雇用雇員采取公開招聘的方式,擇優錄用。
第十條 政府雇員應聘人員應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
(二)品行端正,身體健康,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愿意履行雇員義務;
(三)符合雇用崗位所規定的資格條件。
本地緊缺專業、特殊崗位需要的人員,經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審核同意,可以適當放寬雇用條件。
第十一條 雇用單位因工作需要雇用政府雇員,應事前向機構編制部門申報使用政府雇員控制數,并按核準的數額、結構和方式提出雇用計劃,經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審核后報市政府批準。
雇用計劃包括招聘雇員的理由、方式、人數、專業和擬雇用人員的類別、年齡、學歷、專業、職業資格、雇員的崗位職責要求和工資福利待遇等。
第十二條 雇用政府雇員由市就業服務管理局發布招聘公告,并會同雇用單位組織考試、考核,擇優確定雇用人選。經公示無異議后,由雇用單位辦理雇用手續。
第四章 雇用合同
第十三條 雇用單位按照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與政府雇員簽訂雇用合同,明確雙方權利與義務。
第十四條 雇用合同自簽訂之日起15日內,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備案。
第十五條 雇用合同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參照勞動合同格式及內容制定。主要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合同當事人;
(二)雇員崗位主要工作職責,或者雇員的主要工作任務;
(三)工作時間、工作紀律及雇用單位提供的工作條件;
(四)雇員的薪酬待遇,社會保險及福利待遇;
(五)合同期限及變更、解除和終止;
(六)違約責任;
(七)雇用單位和政府雇員約定的其他內容。
第十六條 政府雇員雇用期一般為三年。首次雇用的政府雇員,可規定試用期,試用期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執行。
短期階段性工作,雇用單位可按實際工作需要簽訂三年以下的雇用合同。
第十七條 雇用合同期滿后,雇用單位根據雇員工作情況和考核結果,報經市政府同意后,決定是否繼續雇用。
第五章 薪酬和社會保障
第十八條 政府雇員實行月薪制。其月薪標準由雇用單位根據達州市最低工資標準和政府雇員崗位的性質、工作年限、工作量核定,經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審核,報市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十九條 政府雇員月薪
(一)由基本薪金和業績薪金兩部分組成。
(二)基本薪金是年度工作的基本報酬,按月發放。業績薪金是工作業績的報酬,根據考核情況,每半年發放。
第二十條 政府雇員的休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政府雇員在受雇期間依法參加社會保險,按規定繳存住房公積金,并享受相關待遇。
第二十二條 政府雇員的月薪、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等有關費用,由雇用單位將雇員人數、費用項目及標準報經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審核、市財政局復核后,納入雇用單位財政預算。
第六章 考 核
第二十三條 雇用單位應當建立雇員工作績效考核管理制度并負責實施。考核按自我評價、雇用單位考核、上級主管部門考核三個層次逐級進行,單位考核結果應在本單位進行7天公示。
第二十四條 政府雇員的考核分為平時考核和年度業績考核。平時考核重點考核雇員履行崗位職責、完成日常工作和出勤情況等。年度考核側重考核雇員年度工作表現情況,考核內容包括德、能、勤、績、廉,重點考核工作實績。
第二十五條 考核結果分為優秀、稱職和不稱職三個等級。考核結果作為續聘、解聘、辭聘和發放業績薪金的依據。
第二十六條 從事特殊行業的雇員應按照有關規定享受相應的特殊補助。
第七章 工作紀律
第二十七條 政府雇員必須遵守以下工作紀律:
(一)雇用單位的規章制度。
(二)雇用合同或雇用雙方的其他約定。
第二十八條 政府雇員有違法、違紀行為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雇用單位的規章制度處理。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政府雇員與雇用單位因雇用引起的爭議,按規定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第三十條 非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市本級事業單位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一條 各縣(市、區)可參照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制定相應辦法。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