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達州市經開區管委會,市級相關部門(單位):
根據黨中央、國務院的決策部署,資源稅改革已從2016年7月1日起實施。為確保我市資源稅改革順利實施,現將《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全面實施資源稅改革的通知》(川府發〔2016〕34號)(以下簡稱《通知》)轉發你們,并就我市推進資源稅改革提出如下意見和要求,請一并遵照執行。
一、認真落實《通知》精神。認真學習領會《通知》精神,切實按照全省資源稅改革的總體要求扎實開展各項工作,準確把握改革重點,全面實施清費立稅、從價計征改革,建立規范公平、調控合理、征管高效的資源稅制度。要嚴格依照《通知》要求,對本次資源稅改革中國家列舉名稱的鐵礦、金礦等17種資源品目實行從價計征;對經營分散、多為現金交易且難以控管的粘土、砂石,按照便利征管原則,仍實行從量計征。按照國家授權對錳礦石、硅礦等15種資源品目征收資源稅,除天然瀝青礦和地熱(溫泉)實行從量計征外,其余品目一律實行從價計征。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要按《通知》要求全面清理本地礦產資源收費基金項目,市國土資源局負責組織清理市本級礦產資源收費基金項目,2016年9月7日前將清理收費措施及成效報送市財政局和市發展改革委。
二、收入分享格局不變。全面實施資源稅改革后,我省現行資源稅收入分配體制維持不變,即省與市、擴權試點縣(市)仍按35:65的比例進行分享。省暫不參與“三州”、內地民族自治縣和享受少數民族地區待遇的縣(區)的資源稅收入分享;省以下分享部分,我市維持原收入分享范圍和分享比例不變。
三、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視資源稅改革工作,明確任務分工,細化工作措施,抓好統籌調度,積極宣傳引導,加強政策解讀,確保資源稅改革穩步推進。對改革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要采取科學有效措施加以解決,重大問題及時報告市人民政府。
四、強化工作責任落實。在推進資源稅改革各項工作中,各地、各部門要嚴格執行中央、省上的統一規定,按規定時間和要求切實做好各項改革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絕執行,對不按規定對相關資源品目進行從價計征、不按規定取消或停征有關收費基金、未按要求做好收費基金清理工作的,要依紀依法嚴肅查處并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達州市人民政府
2016年9月2日
四川省人民政府
關于全面實施資源稅改革的通知
川府發〔2016〕34號
(2016年7月11日)
各市(州)、擴權試點縣(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根據黨中央、國務院的決策部署,資源稅改革已從2016年7月1日起實施。為認真貫徹落實好國家部署和要求,確保我省資源稅改革順利實施,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以及省委十屆七次全會精神,按照“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和“四個全面”戰略布局,牢固樹立和貫徹落實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發展理念,全面推進資源稅改革,有效發揮稅收杠桿調節作用,促進資源行業持續健康發展,推動經濟結構調整和發展方式轉變。
(二)基本原則。
1.清費立稅。著力解決當前存在的稅費重疊、功能交叉問題,將礦產資源補償費并入資源稅,取締違規、越權設立的各項收費基金,進一步理順稅費關系。
2.合理負擔。兼顧企業經營的實際情況和承受能力,借鑒煤炭等資源稅費改革經驗,合理確定資源稅計稅依據和稅率水平,增強稅收彈性,總體上不增加企業稅費負擔。
3.依法行權。結合我國資源分布不均衡、地域差異較大等實際情況,在不影響全國統一市場秩序前提下,依法依規行使國家授予賦予地方的制定稅率、減免稅收等稅政管理權。
4.循序漸進。在煤炭、原油、天然氣等已實施從價計征改革基礎上,對其他礦產資源全面實施改革。積極創造條件,逐步對水、森林、草場、灘涂等自然資源開征資源稅。
(三)主要目標。通過全面實施清費立稅、從價計征改革,理順資源稅費關系,建立規范公平、調控合理、征管高效的資源稅制度,有效發揮其組織收入、調控經濟、促進資源節約集約利用和生態環境保護的作用。
二、主要內容
(一)實施從價計征改革。
1.對本次資源稅改革中國家列舉名稱的鐵礦、金礦等17種資源品目實行從價計征;對經營分散、多為現金交易且難以控管的粘土、砂石,按照便利征管原則,仍實行從量計征。各品目具體稅率及征稅對象詳見附件1。
2.按照國家授權,決定對錳礦石、硅礦等15種資源品目征收資源稅。其中,除天然瀝青礦和地熱(溫泉)實行從量計征外,其余品目一律實行從價計征。各品目具體稅率及征稅對象詳見附件2。
(二)全面清理涉及礦產資源的收費基金。
1.在實施資源稅從價計征的同時,將全部資源品目礦產資源補償費率降為零,停止征收價格調節基金,取締地方針對礦產資源違規設立的各種收費基金項目。
2.各市(州)、擴權試點縣(市)人民政府要對本地涉及礦產資源的收費基金進行全面清理。凡不符合國家規定,地方越權出臺的收費基金項目要一律取消。對確需保留的依法合規收費基金項目,要嚴格按規定的征收范圍和標準執行,切實規范征收行為。
3.各市(州)、擴權試點縣(市)人民政府于2016年9月10日前將各地清理收費措施及成效報財政廳、省發展改革委。
(三)逐步擴大資源稅征收范圍。
1.開展水資源稅改革試點研究工作。水利廳要緊密跟蹤河北省水資源費改稅試點有關情況,調查掌握全省水資源費的征收管理情況,會同財政廳、省地稅局研究我省水資源費改稅的有關情況,做好我省水資源稅改革試點準備工作。
2.逐步將其他自然資源納入征收范圍。農業廳、林業廳、水利廳等有關省直部門應就全省森林、草場、灘涂(濕地)等相關情況開展調查研究,對涉及的收費項目征收情況進行摸底調查,會同財政廳、省地稅局研究將其納入資源稅征收范圍,并適時向省政府提出政策建議及具體方案。
(四)密切跟蹤改革運行情況。國土資源廳、省發展改革委、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等有關省級部門要加強對改革后我省資源產業發展情況的跟蹤分析,對使用鼓勵利用的低品位礦、廢石、尾礦、廢渣、廢水、廢氣等提取礦產品的情況開展調查研究。財政廳、省地稅局要會同有關部門認真研究解決改革后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及時向省政府提出對策建議。
(五)收入分享格局維持不變。全面實施資源稅改革后,現行資源稅收入分配體制仍維持不變。我省資源稅由省與市、擴權試點縣(市,不含內地民族自治縣和享受少數民族地區待遇的縣)按35:65的比例進行分享,省暫不參與“三州”、內地民族自治縣和享受少數民族地區待遇的縣(區)的資源稅收入分享。
(六)改革具體實施時間。本次資源稅改革自2016年7月1日起實施。已實施從價計征的原油、天然氣、煤炭、稀土、鎢、鉬等6個資源品目資源稅政策暫不調整,仍按原辦法執行。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市(州)、擴權試點縣(市)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視、精心組織、周密部署,加強對資源稅改革工作的領導,建立由財稅部門牽頭、相關部門配合的工作機制。財政廳、省地稅局和相關省直部門要切實發揮職能部門作用,主動做好綜合協調,加強對各地的指導,統籌推進全省改革工作。各級財稅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要及時制定工作方案和配套政策,明確任務分工,細化工作措施,統籌安排做好各項工作,確保改革積極穩妥推進。對改革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要采取適當措施妥善加以解決,重大問題及時報告。
(二)積極宣傳引導。各地、各部門要正確引導社會輿論,通過政府或部門網站等渠道,廣泛深入宣傳推進資源稅改革的重要意義。各級財稅部門要加強政策解讀,回應社會關切,穩定社會預期,增進社會各界對改革的認同,積極營造良好的改革氛圍和輿論環境。各級稅務部門要加強對納稅人的培訓,優化納稅服務,提高納稅人稅法遵從度,特別是要加強與資源企業的溝通,做好政策宣傳解釋,對不實消息和人為炒作要及時澄清,避免政策誤讀,確保改革平穩有序推進。
(三)確保清費到位。各地、各部門要嚴格執行中央統一規定,對涉及礦產資源的收費基金進行全面清理,落實取消或停征收費基金的政策,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絕執行,不得以其他名目變相繼續收費。對不按規定取消或停征有關收費基金、未按要求做好收費基金清理工作的,要依法依規嚴肅查處,并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附件:1.國家列名資源品目適用稅率表
2.國家未列名資源品目適用稅率表
附件1
國家列名資源品目適用稅率表
類別 | 品 目 | 征稅對象 | 計征方式 | 適用稅率 |
金 | 鐵礦 | 精礦 | 從價計征 | 4.0% |
金礦 | 金錠 | 從價計征 | 3.0% | |
銅礦 | 精礦 | 從價計征 | 4.0% | |
鋁土礦 | 原礦 | 從價計征 | 9.0% | |
鉛鋅礦 | 精礦 | 從價計征 | 3.5% | |
鎳礦 | 精礦 | 從價計征 | 3.0% | |
錫礦 | 精礦 | 從價計征 | 4.0% | |
非
| 石墨 | 精礦 | 從價計征 | 3.0% |
高嶺土 | 原礦 | 從價計征 | 4.0% | |
螢石 | 精礦 | 從價計征 | 6.0% | |
石灰石 | 原礦 | 從價計征 | 6.0% | |
硫鐵礦 | 精礦 | 從價計征 | 2.5% | |
磷礦 | 原礦 | 從價計征 | 8.0% | |
井礦鹽 | 氯化鈉初級產品 | 從價計征 | 3.0% | |
煤層(成)氣 | 原礦 | 從價計征 | 1.0% | |
粘土 | 原礦 | 從量計征 | 3.0元/立方米 | |
砂石 | 原礦 | 從量計征 | 3.0元/立方米 |
附件2
國家未列名資源品目適用稅率表
類別 | 品 目 | 征稅對象 | 計征方式 | 適用稅率 |
金 | 錳礦石 | 原礦 | 從價計征 | 3.5% |
銀礦 | 原礦 | 從價計征 | 3.5% | |
鋰礦石 | 精礦 | 從價計征 | 4.5% | |
其他未列名的金屬礦產品 | 原礦或精礦 | 從價計征 | 2.0% | |
非 | 石英巖 | 原礦 | 從價計征 | 6.5% |
天然瀝青礦 | 原礦 | 從量計征 | 21.0元/噸 | |
方解石、冰洲石 | 原礦 | 從價計征 | 3.5% | |
芒硝 | 精礦 | 從價計征 | 2.0% | |
礦泉水 | 原礦 | 從價計征 | 2.0% | |
地熱(溫泉) | 原礦 | 從量計征 | 3.0元/噸 | |
膨潤土、沸石、珍珠巖 | 精礦 | 從價計征 | 2.0% | |
石英砂、重晶石、毒重石、蛭石、長石、滑石、白云巖、硅灰石、凹凸棒石粘土、云母 | 原礦 | 從價計征 | 10.0% | |
菱鎂礦、天然堿、石膏、矽線石 | 原礦 | 從價計征 | 4.5% | |
大理巖 | 原礦或原礦加工品 | 從價計征 | 3.0% | |
花崗巖 | 原礦或原礦加工品 | 從價計征 | 3.0% | |
耐火粘土 | 原礦 | 從價計征 | 5.0% | |
其他未列名的非 金屬礦產品 | 原礦或精礦 | 從量或從價計征 | 5.0元/噸或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