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川區、達川區人民政府,達州經開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單位):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印發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后調整中央與地方增值稅收入劃分過渡方案的通知》(國發〔2016〕26號)和《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調整增值稅收入劃分的通知》(川府發〔2016〕29號)精神,根據中央、省調整增值稅收入劃分的具體規定并結合我市實際,市政府決定,從2016年5月1日起,調整市與區增值稅收入劃分。
一、基本原則
(一)切實貫徹中央、省調整增值稅收入劃分精神。根據中央、省有關規定,嚴格按確定的分享范圍和比例計算核定返還基數或上繳基數,確保不因增值稅收入劃分改革影響各區既有財力,保障各區財政平穩運行。
(二)保持省以下現行財政體制不變。營業稅改征增值稅后,對省以下分享的部分,市與區增值稅收入分享范圍和分享比例保持不變。
二、主要內容
(三)分享范圍和分享比例。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后,由原金融保險業營業稅改征的增值稅收入,地方50%部分繼續全部作為省級收入。其他國內增值稅收入地方50%部分省以下分享比例不變。
1.除金融保險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外的其他國內增值稅地方分享部分,省與通川區、達川區按35:65的比例分享,市暫不參與分享。
2.除金融保險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外的其他國內增值稅地方分享部分,市與達州經開區在省級分稅制的基礎上,省以下分享部分按照《達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達州經濟開發區財政管理體制方案>的通知》(達市府發〔2012〕6號)文件精神,市與達州經開區按50:50的比例分享。即:達州經開區的其他國內增值稅收入,50%為中央級財政收入,17.5%為省級財政收入,16.25%為市級財政收入,16.25%為達州經開區財政收入。
(四)基數計算。以2014年為基期,按上述分享范圍和分享比例,計算稅收返還或上繳基數。具體返還或上繳基數,由市財政局據實核定。
(五)轉移支付補助。中央實施增值稅收入劃分改革增加對我省的均衡性轉移支付資金,省財政將主要用于對市縣的轉移支付補助,重點加大對革命老區、民族地區、邊遠地區和貧困地區的支持力度。
三、實施時間和過渡期限
(六)本通知與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同步實施,即自2016年5月1日起執行。對未能按本通知規定的預算級次和比例繳納稅收的調整,另行規定。過渡期暫定2—3年,屆時根據中央、省統一部署適時調整。
達州市人民政府
2016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