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達州經開區管委會,市級各部門:
市政府法制辦和市中級人民法院聯合制定的《達州市市級行政機關與人民法院聯席會議制度》已經市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達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4年12月3日
達州市市級行政機關與人民法院聯席會議制度
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 市中級人民法院
為進一步加強行政機關與人民法院的良性互動,更好地形成工作合力,有效預防和化解行政爭議,提高行政執法、行政復議和行政審判水平,共同推進全市依法行政工作,經研究決定,建立市級行政機關與人民法院聯席會議制度。具體內容如下:
一、聯席會議的組織機構
聯席會議成員單位由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以下簡稱市政府法制辦)、市區兩級人民法院以及市級各行政執法部門和單位組成。
聯席會議由市政府法制辦或市中級人民法院根據會議內容,召集全部或部分成員單位參加,必要時可邀請非成員單位相關負責人列席會議。
二、聯席會議的主要職責
(一)通報行政執法、行政復議、行政審判和非訴行政案件審查執行工作情況,探討預防和化解行政爭議工作中的新情況、新問題,總結新經驗、新思路、新方法。
(二)協調和解決行政執法、行政復議與行政審判中存在的重點、難點問題,促進行政執法單位、行政復議機關與審判機關之間的溝通與聯系,依法加強對行政執法的指導和監督。
(三)研究行政執法、行政復議與行政審判中重大復雜疑難的爭議案件,探討有關法律、法規的理解和適用以及實踐操作等問題。
(四)促進行政調解與司法調解工作的銜接配合。
(五)其他需要研究和探討的問題。
三、聯席會議的工作規程
(一)聯席會議實行不定期會議制度,市政府法制辦或市中級人民法院根據工作需要可提出召開聯席會議的動議,經雙方領導同意后,共同研究確定會議議題和議程,其他聯席會議成員單位可就會議議題和議程提出建議。
(二)聯席會議由提議召開會議的市政府法制辦或市中級人民法院召集和主持,并負責議題準備、資料提供、會議記錄等會務工作,涉及到的相關成員單位予以支持和配合。
(三)聯席會議召集單位應根據會議討論意見,就議定事項形成會議紀要或工作簡報,視情況以內部資料形式印發各有關單位。聯席會議紀要或工作簡報不作為行政審判、行政復議和行政執法等有關對外公文具體引用的依據。
(四)聯席會議成員單位應嚴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擅自對外透露會議中要求保密的內容信息,并嚴格執行會議議定事項。
(五)市政府法制辦和市中級人民法院應分別確定1名中層干部作為聯席會議聯絡員,負責日常聯系及會務的籌備協調等工作。
四、聯席會議配套制度
(一)信息交流共享制度
1.市政府法制辦應及時向市區兩級人民法院通報、交流以下事項:(1)新頒布的行政規范性文件;(2)重要的政府法制工作部署,以及推進依法行政工作的重要事項和舉措;(3)全市行政執法、行政復議案件的相關情況統計和分析;(4)行政執法中普遍存在的突出問題以及有關的新情況、新問題;(5)行政機關對法院行政審判和非訴行政執行工作的意見和建議;(6)其他需要及時溝通、交流的信息。
2.市中級人民法院應及時向市政府法制辦通報、交流以下事項:(1)抄告涉及市級行政機關作為被告的行政訴訟案件受理通知、司法建議書、行政判決、裁定書;(2)重要行政審判工作部署、新頒布的重要司法解釋、司法政策及其他規范性文件;(3)全市行政訴訟案件辦理情況,非訴行政執行案件收結案情況,以及行政機關在行政訴訟中的應訴情況、敗訴率情況;(4)在行政審判中發現的,行政執法行為普遍存在的突出問題以及有關的新情況、新問題;(5)市區兩級人民法院提出司法建議的辦理、回復情況;(6)市級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情況;(7)其他需要及時溝通、交流的信息。
(二)溝通協調制度
1.對一些重大、復雜、群體性的行政訴訟案件,以及部分不適宜采用行政訴訟方式裁決的行政爭議案件,涉及到的聯席會議成員單位應及時溝通協調、相互配合、多措并舉化解爭議問題。
2.市政府法制辦應積極促進市級行政機關與人民法院的溝通和聯系,加強行政復議、非訴行政執行、信訪處理等工作與行政審判工作的銜接,形成良性互動交流機制,相互協調配合,依法保障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3.市區兩級人民法院應積極發揮司法建議的作用,就行政執法中存在的各類突出問題和有關重大復雜事項,及時向相關行政機關提出司法建議,或者通過市政府法制辦與有關行政機關進行溝通,敦促其采取相關措施,及時解決爭議問題,行政機關應當及時將辦理情況向發出司法建議的法院回復。
(三)學習培訓制度
1.市區兩級人民法院可選擇部分典型案件,邀請有關行政機關人員旁聽案件庭審。同時,市政府法制辦或市級行政執法部門也可根據工作需要,主動與市區兩級人民法院聯系,組織旁聽部分公開審理的行政案件,切實加強警示教育和提高依法應訴能力。
2.市政府法制辦和市中級人民法院根據工作需要,不定期組織專題研討會、培訓會,促進解決相關實際問題。
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各縣(市、區)可參照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