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達州經開區管委會,市級有關部門:
《達州市生活必需品市場供應應急管理辦法》經市政府第51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印發,請認真組織實施。
達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3年12月24日
達州市生活必需品市場供應應急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有效監測、及時控制和消除生活必需品市場異常波動,滿足居民日常基本生活需求,維護正常的社會秩序,促進經濟持續穩定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商務部《生活必需品市場供應應急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生活必需品市場異常波動(以下簡稱市場異常波動),是指因突然發生的嚴重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或其他事件,造成肉類、蔬菜、蛋品、奶制品和衛生清潔用品等生活必需品市場供求關系突變,在較大范圍內導致價格異常波動或商品脫銷、滯銷的狀態。
第三條 達州市行政區域內生活必需品市場異常波動的預防與應急準備、監測與預警、報告與信息發布、應急處置等應對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生活必需品市場供應應急管理工作應當遵循統一協調、分級負責、分類管理、做好預案、科學監測、及時反應、處置得力的原則。
第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經開區管委會成立由主要負責人擔任總指揮、分管負責人擔任副總指揮的應對市場異常波動指揮部,負責領導、指揮本行政區域內市場異常波動應急管理工作,作出處置生活必需品市場異常波動的重大決策。
指揮部辦公室設在各級商務主管部門,負責協調、處理本行政區域內市場異常波動應急管理的相關具體事務。
第六條 各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嚴格的市場異常波動防范和處置責任制,加強市場異常波動信息交流、區域合作以及生活必需品市場供應應急管理培訓,建立完善市場異常波動監測系統。
第二章 應急準備
第七條 各級商務主管部門應會同有關部門,結合本地實際,制定本行政區域的生活必需品市場供應應急預案,并報上一級商務主管部門備案。
第八條 生活必需品市場供應應急預案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應對市場異常波動指揮部的組成及相關部門的具體職責和分工;
(二)市場日常監測機構的運行,監測數據的綜合評價、預警標準及市場異常波動的報告、通報制度;
(三)應對市場異常波動的具體程序及擬采取的措施;
(四)應對市場異常波動的生活必需品貨源組織、投放及銷售網絡;
(五)應對市場異常波動的相關保障工作,如新聞發布、市場監管及人力、資金、交通運輸保障等;
(六)應對市場異常波動的值班制度和聯絡方式。
第九條 生活必需品市場供應應急預案應當根據市場變化和實施中發現的問題及時修訂、補充。
第十條 各級商務主管部門應增強對市場異常波動的防范意識和應對能力,防范市場異常波動的發生。
第十一條 各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生活必需品市場供應應急預案的要求,建立分級分類儲備制度,保證生活必需品、應急設施、設備等物資儲備。
第十二條 各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完善以大型批發、零售企業為主體的應急設施、設備、生活必需品等物資投放網絡。積極協調有關部門,建立健全緊急調運機制,確保運輸暢通。
第三章 監測預警
第十三條 各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本行政區域市場異常波動監測預警系統,定期開展市場調查,及時掌握市場總需求、總供給(現有庫存、本地生產能力、外地可采購能力)和銷售、價格變化情況。
列入市場異常波動監測預警范圍的不同業態流通企業,應按要求及時、準確、完整地報送有關統計資料。
第十四條 各級商務主管部門可根據當地居民消費實際情況,適當增加需要監測的生活必需品品種,并報上一級商務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五條 監測預警工作應當根據市場異常波動的類別,科學分析、綜合評價監測數據,掌握市場運行情況。
對早期發現的潛在隱患以及可能發生的市場異常波動,各級商務主管部門應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商務主管部門做出預警報告,并向有關主管部門通報。
第四章 報告與信息發布
第十六條 各級商務主管部門監測到市場異常波動或接到市場異常波動報告后,應當在2小時內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商務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大型批發、零售企業等有關單位應當在發現后半小時內向發生地商務主管部門報告;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在接到報告后1小時內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商務主管部門報告:
(一)發生地震、泥石流、冰凍雨雪、洪水、干旱等嚴重自然災害,造成市場異常波動的;
(二)發生群體性疾病、水源污染等公共衛生事件或動植物疫情,造成市場異常波動的;
(三)核泄漏、戰爭、恐怖襲擊等引發公眾恐慌,造成市場異常波動的。
第十八條 各級商務主管部門監測到市場異常波動或接到市場異常波動報告后,應當立即組織力量進行調查核實、確證,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及時報告調查情況。
第十九條 在市場異常波動消除之前,各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執行24小時零報告制度。
第二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市場異常波動信息,不得瞞報、緩報、謊報、漏報或者授意他人隱瞞、緩報、謊報、漏報。
第二十一條 各級商務主管部門負責向社會發布本行政區域內市場異常波動和應急處置工作信息。
信息發布應當及時、準確、全面。
第五章 應急處置
第二十二條 各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的市場異常波動進行綜合評估,初步判斷市場異常波動的級別,提出是否啟動生活必需品市場供應應急預案的建議。
第二十三條 啟動生活必需品市場供應應急預案,由各級商務主管部門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并向上一級商務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四條 應急預案啟動前,各地應當根據市場異常波動的實際情況,做好應急處理準備,采取必要的應急措施。
第二十五條 市場異常波動發生后,發生地應對市場異常波動指揮部應當督促流通企業與生產者、供應商密切合作,積極組織貨源,保持合理的商業庫存,保障市場供應,不得以次充好、囤積居奇、哄抬物價。
第二十六條 市場異常波動發生后,發生地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向周邊地區通報,并與周邊地區建立商品調劑的互助工作機制。
第二十七條 市場異常波動發生后,各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協調有關部門保證應急處理所需生活必需品的生產、運輸。
第二十八條 發生下列突發事件,發生地商務主管部門應會同有關部門重點做好以下商品的市場供應:
(一)發生地震、泥石流等局部性地質類災害,要重點做好方便食品、瓶裝飲用水、防寒衣被、照明用品、帳篷、凈水器、衛生清潔用品等市場供應;
(二)發生冰凍雨雪、洪水、干旱等大范圍氣象災害,要重點做好耐儲存蔬菜、糧食、肉類、雞蛋、方便食品、照明用品、防寒衣被等市場供應;
(三)發生群體性疾病、動物疫情等易擴散公共衛生事件,要重點做好衛生清潔用品、防護用品、糧食、食用油、食鹽、畜禽產品、方便食品等市場供應。
第二十九條 發生生活必需品脫銷或價格大幅上漲的市場異常波動狀況,發生地商務主管部門可會同有關部門采取如下措施:
(一)及時發布市場信息,正確引導市場預期;
(二)督促流通企業組織貨源,通過企業供應鏈采購、動用商業庫存,增加市場供應;
(三)開展緊缺物資跨區域調運,進行異地生活必需品余缺調劑;
(四)組織投放政府儲備物資,按照規定程序和權限,先投放地方儲備物資,后投放中央儲備物資;
(五)定量、限量銷售,或實行統一發放、分配;
(六)依法征用,保障人民群眾基本生活需要。
第三十條 發生生活必需品中鮮活農產品滯銷的市場異常波動狀況,發生地商務主管部門可會同有關部門采取如下措施:
(一)及時發布市場信息,引導生產經營;
(二)組織開展形式多樣的產銷對接活動;
(三)引導農產品加工企業擴大加工規模,增加采購數量;
(四)指導有儲存條件的企業增加商業庫存,必要時建立臨時性政府儲備;
(五)支持出口企業開拓國際市場,擴大滯銷農產品出口。
鮮活農產品出現嚴重滯銷情形時,發生地商務主管部門可倡導大型批發、零售企業履行社會責任,采取積極有效的救助措施。
第三十一條 市場異常波動發生后,需動用生活必需品儲備的,由各地商務主管部門按管理權限報同級或上一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三十二條 根據市場異常波動應急處理的需要,各級商務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有權統一緊急征集生活必需品、交通工具以及相關設施,并應以市場異常波動發生前的合理價格予以補償。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絕。
對組織企業調運投放物資產生的相關費用,以及緊急調集、征用的物資和進口商品企業的損失等,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補助或補償。
第三十三條 市場異常波動發生時,各地應當做好信息的收集和報告,向社會通報市場供求狀況和宣傳消費相關知識,正確引導消費。
第三十四條 市場異常波動消除后,各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停止執行依據本辦法規定采取的應急處置措施,并通報上一級商務主管部門。
第三十五條 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后,發生地商務主管部門應就本次突發事件對相關生活必需品中遠期市場供應的影響做出研判,提出工作建議,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商務主管部門報告,同時通報有關主管部門,并做好后續監測工作,及時向社會公布相關信息。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六條 市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各地商務主管部門生活必需品市場供應應急預案制定和落實情況進行檢查。
第三十七條 各地商務主管部門應當配合市級商務主管部門對全市市場異常波動應急處置工作的督察和指導。
第三十八條 各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市場異常波動舉報制度,公布報告和舉報電話。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商務主管部門報告市場異常波動隱患,有權舉報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規定履行市場異常波動應急處置職責的情況。接到報告、舉報的商務主管部門,應當立即組織對市場異常波動隱患、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規定履行市場異常波動應急處置職責的情況進行調查處置。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 各級商務主管部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商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其主要負責人由有權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規定履行報告職責,隱瞞、緩報、謊報、漏報或授意他人隱瞞、緩報、謊報、漏報市場異常波動的;
(二)未按照規定完成市場異常波動應急處理所需要的設施、設備和商品等物資的供應和儲備的;
(三)未按照規定履行市場監測職責的;
(四)未按照規定及時采取控制措施的;
(五)在應急處置工作中玩忽職守,失職、瀆職的;
(六)對上級機關的督察、指導不予配合,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阻礙、干涉的。
第四十條 生活必需品銷售和儲運單位及其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主管部門根據情節,依法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罰款、警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規定履行市場異常波動報告職責,隱瞞、緩報、謊報或者漏報的;
(二)未按照規定報送監測資料的;
(三)購進、銷售假冒偽劣商品及囤積居奇、哄抬物價的;
(四)未按照規定及時采取組織貨源等預防控制措施的;
(五)拒絕服從商務主管部門調遣的;
(六)拒絕、阻礙或者不配合現場調查、資料收集及監督檢查的。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期滿自行失效。《達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突發事件生活必需品市場異常波動應急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達市府辦〔2007〕111號)同時廢止。
在有效期內,法律、法規、規章或上級規范性文件另有規定,或已按程序對本辦法作出廢止、修改、失效的決定的,從其規定或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