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市、縣人民政府,達州經開區管委會,市級有關部門(單位):
根據《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28號)及其實施細則、《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05號)和《文化部關于做好取消和下放營業性演出審批項目工作的通知》(文市發〔2013〕27號)規定,現就進一步規范我市營業性演出活動秩序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規范審批程序
按照“誰主辦、誰負責”、“誰審批、誰負責”的原則,凡在我市舉辦營業性演出活動,一律由所在地縣級文化主管部門牽頭會同有關部門對演出舉辦單位資質、安全條件等進行預審;預審通過后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由所在地縣級政府召集文化、公安、消防、安監、交通等部門進行會審;會審通過后,若無涉外、涉港澳臺演員參加演出,由演出所在地縣級文化主管部門負責審批,若有涉外、涉港澳臺演員參加的營業性演出,需報省文化廳同意后方可審批。預計參加人數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的,由所在地縣級公安機關實施安全許可;預計參加人數在5000人以上的,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實施安全許可。
二、嚴格履行審批職責
對于申請人提交的營業性演出申請,演出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應當核驗演出場所合格證明、安全保衛工作方案和滅火、應急疏散預案以及依法取得的安全、消防批準文件,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符合條件的,應在20個工作日內頒發《營業性演出臨時許可證》;不符合條件的,不予批準,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對于申請人提交的營業性演出安全許可申請,演出所在地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根據第一條規定的審批程序和范圍,自受理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對活動安全狀況進行審查,符合安全條件的,作出許可決定,并向申請人頒發《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許可決定書》;不符合安全條件的,責令整改。
三、加強對營業演出活動的監督管理
舉辦營業性演出活動涉及面廣,事關社會和諧穩定,各地、各相關職能部門要加強協調配合,認真履行職責,切實保障演出活動安全有序,確保廣大群眾愉快、平安觀看演出。營業性演出活動舉辦地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要嚴格按照《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加強對營業性演出的管理和監督,嚴格審核演出舉辦機構、參演單位資質、演出節目內容和相關視聽資料,嚴格監管現場演出活動。同時,要認真履行牽頭職責,積極主動協調相關職能部門,加強協作,密切配合,各司其職,分工負責,建立良好的合作聯動機制,形成監管合力。公安機關要嚴格按照《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條例》規定,根據需要組織相應警力,負責維持演出活動治安秩序,預防和處置突發治安事件,查處違法犯罪活動。提供營業性演出場地的單位,應當核驗舉辦演出機構取得的批準文件,不得為未經批準的營業性演出提供演出場地。營業性演出活動舉辦機構是演出活動的責任主體和實施主體,要嚴格在規定的時間內提交相關審批資料,配備安全保障設施,落實安全保障措施,確保演出內容合法健康。主城區(通川區、達川區、達州經開區)舉辦營業性演出活動,市級文化、公安、衛生、住建、交通、安監、經信、消防、城管、工商、通訊、電力等單位要加強業務指導,積極做好協調配合工作。
四、加強對營業演出活動的組織領導
營業性演出是文化市場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滿足人民群眾文化需求的載體,對發展文化事業、繁榮文化產業具有積極的推動作用。營業性演出舉辦地縣級人民政府是營業性演出活動的監管責任主體,要切實加強對營業性演出活動的組織領導,認真落實監管職責,嚴格按程序審批,建立和完善大型營業性演出行政許可信息溝通制度、安全管理聯席會議制度、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機制等,切實加強對本轄區營業性演出活動的監管,規范營業性演出活動秩序。
此《通知》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通知實施前頒布的有關文件與本通知規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達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4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