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川區、達川區人民政府,達州經開區管委會,市級相關部門:
《達州市城市建筑立面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市政府研究通過,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達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3年11月22日
達州市城市建筑立面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建筑立面管理,創造和保持整潔、優美、文明、安全的城市環境,提升城市形象,為市民提供更舒適的公共環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達州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在市城市規劃區范圍內的通川區東城街道辦事處、西城街道辦事處、朝陽街道辦事處、蓮花湖管委會、西外鎮、北外鎮,復興鎮部分區域(馬踏洞片區規劃范圍)和達川區三里坪街道辦事處、翠屏街道辦事處行政轄區、河市鎮集鎮規劃區及四川達州經濟開發區范圍內,從事建筑立面建設活動及相關行政管理,適用本暫行辦法。
根據城市規模擴展,需調整本暫行辦法適用區域的,由達州市人民政府決定并公告。
第三條 本暫行辦法所稱建筑立面包括建(構)筑物的正立面、背立面、側立面、屋頂及開放式陽臺等外觀部分。
本暫行辦法所稱開放式陽臺是指空間直接對外敞開的陽臺。
第四條 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對建筑立面建設活動的審批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部門負責對建筑立面建設活動的日常監管和行政處罰工作。
各相關部門、街道辦事處、社區居委會應按各自職責配合做好對建筑立面建設活動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遵守建筑立面管理規定,有權就違反建筑立面管理的行為向城市管理部門舉報。
第二章 建筑立面的規劃管理
第六條 建設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建設業主)進行新建、改建、擴建建(構)筑物報建時,應提供有關建筑立面設計資料。主干道的臨街建筑、大型住宅小區建筑、大型公共建筑、高層建筑和城市重要的景觀性、紀念性、歷史文化風貌建筑應報彩色透視圖。
第七條 舊建(構)筑物需重新實施建筑立面裝飾裝修工程的,需提供房屋權屬證明、建筑立面裝修圖等資料,向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主管部門申請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其他有關批準文件。
第八條 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主管部門應對建筑立面提出建設工程立面規劃設計要求,嚴格審定建筑立面設計方案,審查建筑立面設計圖,施工設計圖文件。符合規劃設計要求和有關技術規范、本暫行辦法規定的,方能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九條 施工單位必須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內容施工,不得擅自變更批準內容。
建設業主不得擅自要求施工單位更改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內容。確需變更的,應按原審批程序報原審批機關批準。
第十條 城市管理部門、建筑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內容,對建設工程加強監管。
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主管部門應將建筑立面建設活動是否符合規劃設計要求,依法納入規劃驗收內容。
第三章 建筑立面設計與建設
第十一條 建設業主須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建筑設計單位進行建筑立面設計。
建筑設計單位在工程設計時,必須遵守有關技術規范和本暫行辦法的規定,設計圖中應明確建筑立面的設計內容。
第十二條 建設業主不得要求建筑設計單位作出違反有關技術規范和本暫行辦法規定的建筑立面設計。
建筑立面設計不符合規定的,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主管部門依法不予批準。
第十三條 建筑立面設計與建設應綜合考慮城市景觀要求、建(構)筑物性質與功能、建(構)筑物造型及特色等因素,鼓勵采用公共建筑設計,力求優美創新,體現達州現代化城市風貌。
有特殊規定的街景和小區要根據特殊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城市道路兩側建筑立面的裝飾材料和色調處理須與周圍環境相協調,以達到和諧、統一的建筑群體視覺效果。
城市主要建(構)筑物的立面設計與建設須包含亮化工程的內容,由市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部門按照相關規劃和城市景觀需要,提出設計要求。
第十五條 城市主次干道的兩側不得臨街(路)新建、改建、擴建與周圍環境不相協調的鍋爐房、配電房、水泵房、供氣站、煙囪等建(構)筑物。
第十六條 城市主次干道兩側建筑、大中型公共建筑和高層建筑的管道不得外露; 除配置有走廊用地的35千伏及以上輸配電線路外,新設的城市管網和用戶室外電線必須按相關技術規范的標準要求暗埋;原有10千伏及以下架空線路,應逐步改造,埋入地下敷設。
第十七條 城市主次干道兩側建筑臨街立面上不得設置排氣孔,建筑物的排氣孔應在建筑設計時統一考慮,并做到美觀、協調。
第十八條 城市主次干道兩側的住宅建筑不宜在臨街面設置開放式陽臺,陽臺欄桿不宜采用透空的形式。
第十九條 建筑臨街面不得設置實體圍墻;臨街設置的通花欄桿透空部分面積所占比例應大于80%,且欄桿高度不得超過2米;建筑臨街面可設置高度不超過2米的立體綠化植物樹墻。
第二十條 城市道路兩側建筑的商業店面及其雨蓬、遮陽物等設施和底層柱子的立面設計和裝飾,應當與整體建筑、周圍環境協調,其設置規模和高度應符合《達州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
第二十一條 在建筑立面上附設的冷卻塔,必須設計永久性遮擋設施,并與建筑立面相協調,不得外露。
第二十二條 在建筑立面上設計安裝空調機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公共建筑的空調機位置應統一設計,大、中型公共建筑宜設置中央空調,凡設置窗式或分體式空調機的,其空調位置不得超出建筑紅線且不得外露;
(二)在保證建筑立面整潔美觀的前提下,空調機應統一設計、隱蔽設置;
(三)臨街建筑物一樓空調外機安裝高度不低于2.5米,陳舊破損或已喪失功能的空調外機要及時修復或拆除;
(四)空調機冷凝水必須引入室內或者下水道,不得隨意排放到建筑物外墻面或室外地面上。
第二十三條 建筑物的屋面和裙樓的平臺上不準安裝鐵罩等構架,不得擅自搭建任何建(構)筑物。
第二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建筑立面,確需改變的,須報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主管部門批準方可施工。
第二十五條 建筑立面使用應保持清潔和完整,未經批準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堵塞或增設建筑立面上的門、窗,改變門、窗的尺寸、形狀和位置;
(二)封閉或部分封閉建筑立面上的陽臺、外走廊、平臺等敞開式的空間;
(三)拆除建筑外墻改為鋪面、櫥窗,開洞安裝空調機、排氣機,或懸掛分體空調機;
(四)堵塞建筑立面上的漏花窗和陽臺欄桿,或連通分隔的陽臺;
(五)改變已統一安裝的防盜網的位置、尺寸、構造和顏色等;
(六)在城市道路兩側的建(構)筑物上擅自設立影響立面景觀的招牌、廣告牌、雨蓬和遮陽物等設施;
(七)將拉閘門、折疊式鐵門改動安裝在外墻或門柱之外;
(八)在建(構)筑物的陽臺外設置晾衣架;
(九)在城市道路兩側建(構)筑物的門窗、陽臺、入戶花園等位置擅自設置各種防護欄;
(十)其他影響建筑立面景觀及安全的行為。、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未按批準的建筑立面設計施工的,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主管部門核實為不符合規劃條件,建設業主不得組織竣工驗收,建設工程不準交付使用。
第二十七條 違反建筑立面管理規定進行建設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并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城市管理部門作出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決定后,當事人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城市管理部門可以采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
第二十八條 臨街空調冷凝水隨意排放到建(構)筑物外墻面和室外地面上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代為改正,其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可以并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本暫行辦法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兩年,期滿自行失效。在有效期內,法律、法規、規章或上級規范性文件有另有規定,或已按程序對本暫行辦法作出廢止、修改、失效的決定,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