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級有關部門:
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建立健全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補償機制的意見》(國辦發〔2010〕62號)和《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建立健全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補償機制的意見》(川辦發〔2011〕10號)精神,現結合實際,就我市建立健全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補償機制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建立健全穩定長效的多渠道補償機制
實施基本藥物制度后,政府舉辦的鄉鎮衛生院、城市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的人員支出和業務支出等運行成本通過服務收費和政府補助補償。基本醫療服務主要通過醫療保障付費和個人付費補償;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通過政府建立的城鄉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經費保障機制補償;經常性收支差額由政府按照“核定任務、核定收支、績效考核補助”的辦法補助。各縣(市、區)要按照核定的編制人員數和服務工作量,參照當地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平均工資水平核定工資總額。政府負責其舉辦的鄉鎮衛生院、城市社區衛生服務機構按國家規定核定的基本建設經費、設備購置經費、人員經費和其承擔公共衛生服務的業務經費。按扣除政府補助后的服務成本制定醫療服務價格,體現醫療服務合理成本和技術勞務價值,并逐步調整到位。按上述原則補償后出現的經常性收支差額由各縣(市、區)政府進行績效考核后予以補助。
(一)落實縣級政府對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專項補助經費。政府舉辦的鄉鎮衛生院、城市社區衛生服務機構按國家規定核定基本建設和設備購置等發展建設支出,由各縣級政府根據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發展建設規劃足額安排。
落實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經費。2011年,各級政府按照不低于人均25元的標準落實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經費;以后年度,進一步提高人均經費標準,建立穩定的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經費保障機制。衛生、財政部門要健全績效考核機制,根據服務數量和質量等績效將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經費及時足額撥付到基層醫療衛生機構。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承擔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處置任務由縣級財政按照服務成本核定補助;承擔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處置任務的,市級財政給予適當補助。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人員經費(包括離退休人員經費)、人員培訓和人員招聘所需支出,由同級財政部門根據政府衛生投入政策、相關人才培養規劃和人員招聘規劃全額安排補助。
(二)調整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和醫保支付政策。按照國家、省相關政策規定調整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收費項目,將現有的掛號費、診查費、注射費(含靜脈輸液費,不含藥品費)以及藥事服務成本合并為一般診療費,不再單設藥事服務費,一般診療費收費標準全省統一定為10元,具體的項目內容按省定標準執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對參保(合)對象就醫發生的一般診療費全部由醫保報銷支付,同時相應提高醫保支付上限標準。調整醫療服務收費及醫保支付政策可在已實施基本藥物制度及已開展基本醫保門診統籌定點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先行執行。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其他服務仍按現有項目和標準收費。對已合并到一般診療費里的原收費項目,不得再另行收費或變相收費。衛生、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價格等相關部門要制定具體監管措施,防止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重復收費、分解收費。
(三)落實對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經常性收支差額的補助。落實政府專項補助和調整醫療服務收費后,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經常性收入仍不足以彌補經常性支出的差額部分,由政府在年度預算中足額安排,實行先預撥后結算,并建立起穩定的補助渠道和長效補助機制。經常性收支核定和差額補助的具體辦法按《達州市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實施國家基本藥物制度經費補償方案》(達市財社〔2011〕20號)有關規定執行。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收支結余要按規定留用或上繳。具備條件的地區可實行收支兩條線,基本醫療服務等收入全額上繳,開展基本醫療和公共衛生服務所需的經常性支出由縣級政府核定并全額安排。
二、大力推進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綜合改革
進一步貫徹落實《達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實施基本藥物制度推進基層醫藥衛生體制綜合改革的意見》(達市府發〔2010〕28號),積極推進人事、分配制度等各項改革。
(一)明確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功能定位。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主要提供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和基本醫療服務,其診療科目、床位數量、科室設置、人員配備、基礎設施建設和設備配備要與其功能定位相適應。對服務人口超過3萬人、服務能力已經達到二級醫院標準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經縣(市、區)衛生部門申請,市衛生部門根據《四川省綜合醫院評審標準(2010)》評審通過,可將其轉為公立醫院,保留原牌子,對其承擔的基本醫療服務和公共衛生服務可采取購買服務的方式進行補償。鼓勵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提供中醫藥等適宜技術和服務。
(二)完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人事分配制度。鄉鎮衛生院編制按照《中共四川省委機構編制委員會關于印發<四川省鄉鎮衛生院機構編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川編發〔2010〕15號)要求核定落實;社區衛生服務機構按照《四川省城市社區衛生服務機構設置和編制標準實施意見》(川編辦〔2007〕4號)要求核定落實。各縣(市、區)應當完成編制核定工作,核定本轄區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總編制,由縣級機構編制部門會同衛生行政部門結合實際工作量統籌安排、動態調整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人員編制。在核定編制的基礎上,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實行以科學設崗、競聘上崗、以崗定薪、合同管理為主要內容的聘用制度和崗位管理制度,并按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核準的崗位設置方案,在崗位總量和相應崗位空缺內,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公開招聘補充工作人員。解除聘用(勞動)合同人員,按照相關政策需給予經濟補償的,相關費用由地方政府按國家有關規定統籌研究解決。同時,要按照省有關規定將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績效工資制度落實到位。
(三)充分發揮醫保對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綜合改革的促進作用。依托城鄉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加快推進基本醫保門診統籌,將一般診療費納入支付范圍,并逐步提高參保人員在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就診費用的報銷比例,進一步引導群眾到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看病就醫。推進醫保付費方式改革,探索按人頭付費、按病種付費、總額預付等付費方式,引導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主動積極地開展服務,努力提高服務質量,合理控制服務成本。
(四)建立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考核和激勵機制。根據管理績效、基本醫療和公共衛生服務的數量和質量、服務對象滿意度、居民健康狀況改善等指標對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進行綜合量化考核,并將考核結果與資金安排和撥付掛鉤。對績效考核差的可扣減資金安排,對績效考核好的可給予適當獎勵。加強對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內部管理督促、指導,強化收支管理,嚴格成本核算和控制。績效考核目前暫按省衛生廳、財政廳《關于印發四川省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績效考核辦法(試行)的通知》(川衛辦發〔2010〕142號)執行,以后逐步完善。
(五)充分調動醫務人員積極性。實施基本藥物制度后,要保障基層醫務人員合理收入水平不降低。要指導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堅持多勞多得、優績優酬,重點向關鍵崗位、業務骨干和作出突出貢獻的工作人員傾斜,適當拉開收入差距;建立以崗位責任和績效為基礎、以服務數量和質量以及服務對象滿意度為核心的考核和激勵制度,并將考核結果與實施績效工資制度、人員競聘上崗、晉級和獎懲緊密結合。各縣(市、區)制定人員分流、競聘上崗等相關政策時要充分聽取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工作人員的意見。要向基層醫務人員提供更多的培養培訓機會,對長期在基層工作的衛生技術人員在職稱晉升、待遇政策等方面給予適當傾斜,及時幫助解決實際困難。要加強政策宣傳,使廣大醫務人員理解、支持和積極參與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改革。
三、多渠道加大對鄉村醫生的補助力度
對村衛生室主要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進行合理補助。衛生部門要在核定村衛生室承擔公共衛生服務項目和服務人口數量能力的基礎上,安排一定比例的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工作量由村衛生室承擔,并落實相應經費。各縣(市、區)在推進醫保門診統籌工作中,可以將符合條件的村衛生室門診服務納入新農合報銷范圍。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地區要積極引導鄉村醫生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
為進一步加強和鞏固鄉村醫療衛生服務體系,結合實施國家基本藥物制度和推進農村基層公共衛生事業建設的需要,各級財政對村醫給予一定補助。各縣(市、區)根據自身財力狀況,可適當提高補助標準,并可根據村衛生室服務水平,對達到執業醫師和執業助理醫師水平的村醫給予適當傾斜。
同時,鼓勵各縣(市、區)在房屋建設、設備購置以及人員培訓等方面對村衛生室給予一定扶持,并采取多種形式對鄉村醫生進行補助。全面推行鄉村一體化管理,村衛生室要全面實施基本藥物制度,并落實補償政策。
對非政府舉辦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各縣(市、區)要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對其承擔的公共衛生服務給予合理補助,并將其中符合條件的機構納入醫保定點范圍,執行與政府辦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相同的醫保支付和報銷政策。
四、建立健全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補償機制的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縣(市、區)、市級相關部門要把建立健全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補償機制作為實施基本藥物制度和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綜合改革的關鍵環節抓緊抓好,將政府補助資金納入財政預算和基建支出計劃足額安排,及時調整醫療服務收費項目和醫保支付政策,盡快建立起穩定、長效、合理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補償機制。
(二)落實補償責任。各縣(市、區)政府要在預算中足額安排并及時撥付應由本級財政按規定負擔的補助資金,認真落實調整后的醫療服務收費和醫保政策。縣級財政可采取先預撥后結算的方式及時下達補助資金,保障基本藥物制度按計劃進度順利實施。市人民政府對建立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補償機制、保障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正常運行和醫務人員合理待遇水平負總責。
(三)強化督促指導。市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領導小組成員單位要按照職責分工,加強對各縣(市、區)工作的檢查指導,定期進行考核,及時總結經驗,不斷改進工作和完善政策措施。
二○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