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級有關部門:
《達州市人民政府辦理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提案工作規定》已經市政府同意,現予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一二年二月十一日
達州市人民政府
辦理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提案工作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認真做好人大代表建議、批評、意見,人大議案和政協提案(以下簡稱“建議提案”)辦理工作,實現建議提案辦理工作制度化、規范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提案工作條例》和國務院、省政府有關建議提案辦理工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辦理建議提案是各級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的法定職責,是接受人大法律監督和政協民主監督的重要渠道,是實行科學決策、民主決策的重要途徑,是堅持執政為民的重要體現。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直屬機構和有關機關、組織應不斷增強責任意識、法制意識和民主意識,高度重視并認真做好建議提案辦理工作。
第二章 辦理職責
第三條 承辦市人大代表在代表大會會議期間向人民代表大會和在閉會期間向市人大常委會提出的對政府工作的建議。
第四條 承辦市政協委員、政協參加單位和專門委員會在政協全體會議期間向大會提出的和閉會期間向市政協常委會提出的對政府工作的提案。
第五條 承辦市人大常委會和政協常委會組織的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視察中對政府工作提出的書面建議和提案。
第六條 承辦上級交辦的建議提案。
第三章 辦理原則
第七條 依法辦理的原則。辦理建議提案必須嚴格按照法定程序,充分尊重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的民主權利。
第八條 實事求是的原則。辦理建議提案必須堅持一切從實際出發,實事求是。凡是有條件解決的,要認真解決;因條件所限現階段不能解決的,要積極創造條件,作出規劃,逐步解決;確因現行法律和政策不許可或受其他條件限制,目前不能解決的,要說明情況,解釋原因。
第九條 注重實效的原則。辦理建議提案要講實話,辦實事,求實效,要緊緊圍繞黨和政府的工作中心,突出事關全局、事關經濟社會發展的熱點、難點問題,把工作的著力點放在解決實際問題上,多為人民群眾辦實事、辦好事。
第十條 分級負責、歸口辦理的原則。辦理建議提案要根據內容和要求,按照現行行政體制和部門工作職責,由各級人民政府交所屬部門、單位研究辦理。職能部門要認真履責,采取切實有效措施,做好建議提案辦理工作。
第四章 辦理程序
第十一條 交辦
(一)市人民代表大會、市政協全體會議期間交市政府辦理的建議提案在大會閉會后,由市政府組織召開交辦會交辦;在閉會期間提出的交市政府辦理的建議提案,分別由市人大常委會人代工委和市政協提案委受理后,轉由市政府督查室交辦。
(二)省級及以上交辦的建議提案,由市政府督查室根據職責分工,交由相關單位辦理。
(三)承辦單位對不屬于本單位職責范圍的建議提案,自簽收之日起10日內向市政府督查室提出書面理由,經同意后退回,由市政府督查室重新明確承辦單位。未經市政府督查室同意,承辦單位不得擅自退回或自行轉送其他單位辦理。逾期未退回的,由原定承辦單位負責辦理。
第十二條 承辦
(一)承辦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登記、承辦、審核、落實、總結、歸檔等制度;接到建議提案后,應及時清點、核對、登記,制定辦理方案。
(二)承辦單位要通過上門走訪、召開座談會、現場辦理等方式,加強與人大代表、提案者的見面會商與溝通聯系,認真聽取人大代表、提案者意見,答復意見原則上須征得人大代表、提案者滿意(市政府督查室跟蹤核查)后,方能進行回復。
(三)建議提案所提問題需要多個單位分別辦理的,承辦單位應根據建議提案內容分別辦理。涉及主辦、協辦的,由主辦單位牽頭,主動與協辦單位協商辦理,協辦單位要積極配合,并在交辦之日起一個月內將協辦意見函告主辦單位,抄送市政府督查室,由主辦單位綜合后答復人大代表、提案者,并抄送協辦單位,未經協商,不能單獨答復。主辦單位與協辦單位意見不一致的,由主辦單位負責組織協調;經協調仍不能解決的,由主辦單位向市政府督查室提出具體處理意見,由市政府督查室負責協調。涉及多個承辦單位且不能明確主辦單位、需市政府協調的,由市政府督查室呈報市政府分管領導,由分管領導批示或召開協調會后明確牽頭承辦單位。
第十三條 答復
(一)建議提案的答復必須經過承辦單位辦公室和單位領導審核把關,重要答復件需經單位領導集體研究審定。審核的主要內容是:該解決的問題是否解決,答復是否符合法律、法規和政策,格式是否規范,文字表述是否準確、清楚等。
(二)建議提案自交辦之日起3個月內答復;對涉及面廣、處理難度大的建議提案,應當自交辦之日起6個月內答復(具體時間由市政府督查室會同市人大常委會人代工委或市政協提案委確定)。
(三)建議提案的答復應做到事實準確、內容完整、文字精煉、語氣誠懇。答復件均用A4紅頭公函紙,按規定格式行文,加蓋單位公章,并附上單位經辦人員科室、姓名和聯系電話。兩名以上人大代表或政協委員聯名提交的建議提案,答復時行文稱呼選擇領銜人大代表或政協委員的姓名;黨派、團體、專委會提案,行文稱呼為提案單位名稱。建議提案辦理不能以下屬單位或內設機構的名義答復。答復件首頁右上角應注明答復文號,標題后注明辦復結果類別。(建議提案辦復結果分三種類別:“A”類,指所提問題已經解決或基本解決,有具體措施;“B”類,指所提問題正在解決或列入規劃逐步解決,應有具體方案;“C”類,指所提問題因條件限制或其他原因不能解決,留作參考,應認真誠懇地向人大代表、提案者作詳盡解釋說明)
(四)建議提案在網上答復的同時,還要進行書面答復。人大代表建議的書面答復除寄送領銜人外,還應分別寄送聯名代表,同時抄送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市人大常委會人代工委、市人大常委會相關工作委員會和市政府督查室;政協提案的書面答復寄送領銜人,同時抄送市政協提案委、市政協相關工作委員會、市政府督查室;市人大議案、市人大代表重點建議、市政協重點提案,由主辦單位將答復意見書面報送市政府辦公室后,市政府辦公室按行文格式進行回復。所有書面答復都向領銜人寄送《反饋意見表》。
(五)經市政府辦公室交辦的省級及以上建議提案,相關承辦單位不得自行答復人大代表和提案者,應將答復意見按規定格式書面報送市政府辦公室,由市政府統一行文答復。
(六)承辦單位應認真抓好答復的落實工作。建議提案答復中承諾的事項,應及時兌現;列入規劃逐步解決的事項,應跟蹤落實。
第十四條 總結。承辦單位原則上在每年10月底前,總結建議提案辦理工作情況,并將書面總結報市政府督查室、市人大常委會人代工委、市政協提案委。年底市政府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人大代表建議辦理工作情況,向市政協常委會通報政協提案辦理工作情況。
第五章 網上辦理
第十五條 市政府督查室應會同市人大常委會人代工委、市政協提案委通過“達州市人大代表建議管理系統”、“達州市政協提案管理系統”完成建議提案的審查、立案、交辦等工作。
第十六條 承辦單位通過網上辦理系統進行簽收、辦理、答復、跟蹤等工作。
第十七條 網上辦理過程和內容要主動公開,接受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社會各界的監督;辦理工作涉及國家秘密的,應按有關保密規定妥善處理,并向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做好解釋工作。
第六章 辦理制度
第十八條 績效考核制度。市政府對各承辦單位的辦理工作實行績效管理。
第十九條 督查通報制度。市政府督查室要認真收集各承辦單位的辦理情況,隨時掌握辦理工作進度,做好催辦、督辦和督促落實工作,并及時通報辦理工作情況。
第二十條 聯席會議制度。市政府督查室應會同市人大常委會人代工委、市政協提案委召集有關承辦單位,邀請部分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每年至少召開一次聯席會議,交流辦理工作經驗,研討辦理工作的重點、難點問題,不斷探索辦理工作新方法、新途徑。
第二十一條 意見反饋制度。由承辦單位將《反饋意見表》寄送領銜人大代表或提案者對“辦理結果”簽復意見;領銜人大代表或提案者對辦理結果反饋不滿意的,承辦單位收到反饋意見后,必須在1個月內重新辦理,并再次征求人大代表、提案者的意見,直至滿意為止。
第七章 組織領導
第二十二條 市政府辦公室負責全市政府系統建議提案辦理工作的組織、指導、協調、督辦、檢查、評比、總結等工作,配合市人大常委會、市政協辦公室做好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對辦理工作的視察和評議工作,組織開展辦理人員學習培訓,提高辦理人員的政治、思想和業務素質。
第二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市級有關部門要將建議提案辦理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建立健全主要領導負總責、分管領導具體負責、業務科室具體承辦、辦公室綜合協調的辦理工作機制;建立相對穩定、素質較高的辦理工作隊伍,健全辦理工作網絡,加強業務培訓,加強對辦理工作的指導,提高辦理工作水平。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和市級有關部門可依據本規定,制定建議提案辦理工作制度。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5年5月20日市政府制定的《達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辦理市人大代表建議、批評、意見和政協委員提案規定的通知》(達市府發〔2005〕27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