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級相關部門:
農村土地整治是指以土地整理復墾開發和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為平臺,引導、聚合各類涉農資金,集中連片推進田、水、路、林、村、房綜合整治,有效破解經濟社會發展用地制約難題,實現耕地規模經營、人口集中居住、產業集聚發展,促進農業增產和農民增收,實現城鄉統籌發展。當前,在我市開展農村土地整治有利于落實耕地保護制度,提升土地資源調控能力;有利于緩解經濟社會發展的土地制約瓶頸,破解土地供需矛盾。為切實加強農村土地整治,促進新農村建設和城鄉統籌發展,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明確農村土地整治的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和目標任務
(一)指導思想。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落實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和最嚴格的節約集約用地制度,通過整合各類涉農項目和資金,發揮資金的疊加和規模效益,集中連片推進土地綜合整治,優化土地利用結構,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促進農業增產、農民增收和農村穩定,加速工業化和城鎮化進程,促進新農村建設和城鄉統籌發展。
(二)基本原則
1.統籌兼顧原則。農村土地整治要與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等工作緊密結合,由政府主導,整合各個部門和全社會的力量,建立齊抓共管、共同推進的工作機制,統一安排、統一部署、統一落實,統籌兼顧、互相促進、協調開展。
2.規劃先行原則。突出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鎮規劃的基礎地位,依據新村建設規劃,科學編制農村土地整治規劃,提高規劃的科學性、實用性、穩定性和經濟性。
3.尊重民意原則。土地整治規劃編制、農村居民點布局、舊宅基地復墾、拆遷補償等必須尊重民意、維護民利、依靠民資、強化民管,保證村集體和農民受惠得益,調動農民積極性。
4.因地制宜原則。根據各縣(市、區)經濟社會發展狀況、農民生活條件和資金保障能力等不同情況,以滿足農民實際需要為前提,有針對性地進行指導,按照先易后難的秩序分類分步實施,防止一刀切、一哄而上。
5.節約集約原則。按照統一規劃、集約用地、規模開發、配套建設的原則,統籌安排農村居民點、基礎設施、公益事業、產業發展、農田保護、生態涵養等用地,提高農村土地利用率,防止產生新一輪的分散布點和浪費閑置。
6.保護生態原則。注重保護當地傳統農耕文化、川東民居特色和風貌,妥善保護具有歷史文化和景觀價值的住宅、院落。科學處理好農村土地綜合整治與生態環境保護的關系,堅決制止因片面追求用地指標,違背自然規律搞過度整治開發,導致生態環境破壞等行為的發生。
(三)目標任務。圍繞“規劃科學、村容整潔、設施配套、服務齊全、生活舒適、管理民主”的目標,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農村未利用地、農用地和建設用地實施開發整理復墾,加強耕地和生態環境的保護和建設,全面推進農村舊房改造、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配套設施建設,縮減農村建設用地規模,積極引導人口集聚,加快中心鎮、中心村的培育發展。通過農村土地綜合整治,到2015年,基本實現各縣(市、區)新村建設總體規劃所確定的村民聚居度目標;土地整理復墾開發增加耕地面積不少于1360公頃;完成申請立項、工程實施、竣工驗收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項目不少于1000公頃。
二、強化農村土地整治的政策支撐
(一)明晰農村土地產權。做好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宅基地使用權、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等確權登記頒證工作。按照急需優先原則,對流轉入市的農用地,要與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相銜接,盡快完成集體土地所有權確權登記工作;對需要流轉入市的集體建設用地,要重點開展集體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確權登記,特別要開展集體經營性用地的認定和確權,為集體建設用地流轉提供條件。對新農村建設和農村建設用地整理涉及宅基地調整的,要優先進行登記發證。集體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和流轉,必須做到界址清楚、產權明晰,保障土地流轉順暢和交易安全。沒有經過土地確權登記發證,所有權主體不清或使用者不明的集體土地使用權不允許有償使用和流轉,不得進入市場交易,以保障集體土地各方的經濟權益。
(二)大力實施土地整理和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各地應及時制定農民搬遷、舊宅基地復墾整理的實施細則、補助或補償辦法及標準,完善土地整治工作的銜接運行機制和激勵機制,充分調動各方投入土地整治工作的積極性。土地整治區內涉及農用地整理的,市、縣要積極爭取省投土地整理項目資金,優先安排土地整理專項資金;涉及建設用地整理的,積極爭取城鄉用地增減掛鉤周轉指標。農村建設用地和宅基地整理所節約的土地,首先復墾為耕地;調劑為建設用地的,應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納入年度土地利用計劃管理,優先用于農民宅基地適度集中點的農房建設、農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留給本鄉鎮村社的農村建設用地指標不得低于總指標的10%。掛鉤用于其他城鎮建設和工業集中區發展的,要依法辦理用地手續,繳納有關稅費,所得收入嚴格用于土地整治區內改善農村生產生活條件的基礎設施建設。引進市場機制,鼓勵土地整理耕地占補平衡指標在市域范圍內有償流轉使用,鼓勵跨縣設立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項目區,積極穩妥開展掛鉤指標的有償使用工作,調動各地開展土地整治工作的積極性。
(三)規范農村土地流轉。在穩定農村土地承包權的前提下,堅持“自愿、依法、有償”和不改變土地集體所有性質、不改變土地用途、不損害農民土地承包權益的原則,鼓勵鎮村創新思路和辦法,使農村農用地、荒山荒坡荒灘通過轉包(讓)、出租、入股、聯營等方式向種養殖大戶、龍頭企業和專業合作組織集中,實現連片集中規模經營。集體經濟組織可將多余的集體建設用地以出租或入股聯營的方式用于興辦農產品初深加工企業,增加集體經濟組織收入。鼓勵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以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作抵押在金融機構獲得發展建設資金。要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原則,健全完善市場配置集體建設用地的價格形成機制。充分依托已有的國有土地市場,加快城鄉統一的土地市場建設,促進集體建設用地進場交易、規范流轉。鼓勵林權和土地承包經營權在統一的縣級產權交易中心按照依法、有償、自愿、公平的原則公開交易,減少土地權屬糾紛。
(四)加強宅基地管理。各地要積極探索集體經濟組織參與管理宅基地的新方式,強化內部約束機制,促進宅基地公平分配,提高宅基地利用率。引導集體經濟組織在充分尊重農民意愿的前提下,用經濟手段調節宅基地的分配使用,規范農村宅基地特別是閑置宅基地的合理利用,有效解決宅基地超標問題。對“一戶多宅”、超標準占地依法應退出而不能退出的,積極探索由集體經濟組織實行有償使用,形成超標宅基地逐步退出機制。要按照嚴格管理、公開高效、便民利民的原則,制定宅基地審批辦法,利用未利用地的村、鄉(鎮)逐級審核,批量報縣(市、區)政府審批,涉及占用農用地的(基本農田除外)分批次報經縣(市、區)、市政府批準,并及時公示宅基地申請和審批結果。強化規劃建設和執法巡查,嚴防新的“一戶多宅”、超標占地、亂搭亂建和宅基地浪費閑置現象。
(五)完善設施農業用地管理。各地要加強設施農業用地管理,支持設施農業和規模化種養殖業發展。除設施農業附屬的管理和生活用房等永久性建筑物的用地需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按照建設用地管理外,其余的凡未使用建筑材料硬化地面、或雖使用建筑材料但未破壞土壤結構并易于復墾的畜禽舍、溫室大棚和附屬綠化隔離等設施農業用地報同級相關主管部門批準后,由縣(市、區)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作為設施農業用地辦理手續,不納入農用地轉用范圍,不占建設用地指標,但涉及占用一般耕地的要落實補充耕地任務,嚴禁占用基本農田。各地在安排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時,要將宅基地和農村基礎設施用地指標一并單列。農村基礎設施、公益事業用地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非農用地的,由縣(市、區)政府根據工程建設項目用地標準審批;涉及占用農用地的,按有關規定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并可在集體內部統籌協調補償。
三、落實農村土地整治的配套措施
(一)加快編制整體規劃。各地要按照中共達州市委辦公室、達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加強村鎮規劃編制工作的通知》(達市委辦〔2010〕39號)要求,加快編制村鎮規劃和農村土地綜合整治規劃,并與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縣域村鎮體系規劃、新村建設規劃、產業發展規劃等相關規劃相銜接。規劃編制可打破行政界線,在小流域或相同地貌類型及特征的基礎上,以鄉(鎮)、村為基本單位整體推進,優化資源配置,統籌規劃生產、居住、建設、生態用地,合理布局農村道路、農田排灌渠系工程、水土保持工程等基礎設施,普及農村戶用沼氣池建設及推廣聯戶(或養殖場)大、中型沼氣池建設等清潔能源工程,開展環境污染整治與環境保護,全面實施城鄉環境綜合整治。按照統籌城鄉建設用地和控制總量、節約用地、保護耕地的原則,突出方便生產生活管理、布局優化、道路硬化、村莊綠化、環境美化的總要求,科學規劃農村居民點,合理確定宅基地拆并新建數量、布局、用地規模、建筑樣式和建設時序,突出村容村貌的地方特色和川東民居特色。通過統規統建、統規自建等方式,引導農民住宅相對集中建設,統規統建人均用地面積控制在60平方米以內(含公共、公益設施用地),統規自建人均用地面積不超過國家規定的標準,農戶自建建筑樓層原則上不超過三層。各地應依據當地實際情況,從城鎮郊區、交通干線、淺丘平壩區的鎮村逐步向邊遠山區推進,促進自然村落適度撤并集聚。
(二)科學確定試點項目。各地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新村建設規劃和產業規劃的前提下,遵循“農民自愿、權屬清楚、改善民生、因地制宜、全域規劃、全域設計、循序漸進”的原則,選擇部分鎮(村)先行試點。試點項目區采取“鄉鎮推(自)薦、政府決策、部門執行”的方式確定,要對擬整治的鄉(鎮)村社進行認真調查摸底,通過現場踏勘、民意調查、部門協調等程序,搞好可行性論證。試點項目優先安排在新農村建設示范片,重點選擇城鎮郊區、淺丘平壩區、國省交通干道沿線的農房分散破舊、農民居住環境較差、建房需求量大、田塊零散且農民搬遷意愿強烈、鄉鎮村干部群眾積極性高的地方。對重大建設項目拆遷區、天然氣鉆井安全區、地質災害避讓區、煤礦采空塌陷區等實施村民搬遷區域,應當按照農村土地整治的要求進行統一規劃實施,整體推進,做到實施一處、見效一處、帶動一方。
(三)積極引進整治資金。各地要嚴格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推進財政支農資金整合的意見》(川辦發〔2009〕45號)、《四川省財政廳關于整合資金成片推進新農村建設的意見》(川財農〔2010〕251號)和《達州市政府辦公室關于整合資金成片推進新農村建設的實施意見》(達市府辦〔2010〕59號)精神,切實整合交通、水利、農業等各類涉農資金,按照“渠道不亂、用途不變、專賬管理、統籌安排、各計其功”的原則,統籌安排到農村土地整治區集中使用,變“分散輸血”為 “合力造血”,發揮各項資金的疊加效益。各地要積極探索引入銀行貸款、社會資金參與農村土地整治,將減少的農村建設用地經批準后等量掛鉤到城鎮建新區有償使用,取得土地增值收益,通過市場機制形成穩定的回報,使貸款能償還,投資有回報。同時,在農村土地整治中要充分集中利用好當地企業、廠礦應當給予地方的補貼補助資金。要充分發揮基層組織在土地整治中的主導作用,調動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參與土地整治的積極性,鼓勵拆舊項目區內的集體經濟組織及其引入的社會資金實施農村建設用地整理,鼓勵農民自籌資金、投工投勞、互幫互助,按照統一規劃、統一設計的要求自拆舊房自建新居、自行整理復墾舊宅基地等。
(四)多方拓展農民增收渠道。各地要大力推進小城鎮建設,全力發展現代農業,努力承接城市勞動密集型企業,促進農民向農業產業工人轉變或向二、三產業轉移,實現農民從單純依靠土地種植增收向租金保底、務工獲薪、經商得利、入股分紅和福利性補貼等多元化增收轉變。幫助農戶通過承包地轉包、出租、入股等方式獲得穩定收入;支持農民就地轉移或外出務工獲得工資收入;允許農民將多余住房出租、參與經營獲得資產收入;鼓勵農民購買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獲取政策性福利補貼,使城鄉居民平等擁有發展權益,公平享受改革發展成果,提高農民在土地整治中的積極性和主動性。
四、切實加強農村土地整治的組織領導
(一)加強領導,明確責任。按照“政府主導、國土搭臺、部門聯動、鄉鎮組織、群眾參與”的方式,建立農村土地整治新的工作機制。成立由市政府主要領導任組長,分管副市長任副組長,市國土資源、發展改革、農業、住建、監察、環保、交通運輸、審計、財政、民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金融等部門負責人為成員的農村土地整治工作領導小組,協調解決重大問題,全面推進農村土地整治工作。各縣(市、區)、鄉(鎮)要成立相應的工作機構,確保農村土地整治工作高效推進。
(二)部門協作,形成合力。土地整治工作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要圍繞確定的農村土地整治項目,加強協調配合,提高工作耦合度,形成工作合力。國土資源部門要認真做好項目選址、規劃編制、項目區土地確權發證等工作,并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項目竣工驗收;財政部門要負責統籌建設資金,整合各類涉農資金,全程監管項目資金使用情況;金融監管部門要負責協調金融機構加強對土地整治示范建設的信貸支持;發展改革、規劃、住建、水利、交通運輸、林業、環保、農業等相關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能做好相關工作。
(三)定期考核,落實獎懲。市政府將把農村土地整治作為“甘露杯”競賽活動的重要考核內容。各級政府要對農村土地整治示范建設實行目標管理,定期進行考核評價,引入競爭機制,加大項目實施獎懲力度。對成績突出特別是對工作在一線的鄉鎮村干部給予相應激勵。對不能按時完成建設任務的,除責成限期整改外,要暫停安排下一批次建設項目。
(四)強化監管,嚴明紀律。各地要建立由監察部門牽頭,國土資源、財政、審計等部門及當地群眾參與的項目監督機制。審計部門要加強對專項資金管理使用的審計監督。監察部門要加強對政策落實情況的執法監察,受理群眾舉報,查處違紀違法問題。對以農村土地整治為名違法違規占用耕地和擅自擴大城鄉建設用地規模的,要嚴肅查處,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對違反政策規定,造成重大損失或引發群體性事件的,要嚴格責任追究;構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機關查處。
(五)加強宣傳,營造氛圍。各級各有關部門要通過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媒體,采取多種形式開展農村土地整治工作的宣傳活動。各級干部要進村入戶,主動與農民溝通,宣傳政策,消除農民的顧慮,增強農民參與的自覺性和主動性。要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宣傳推介好的做法、經驗、典型,鼓勵各地競相創新創優,營造良好的社會輿論氛圍,努力把農村土地綜合整治的政策要求轉變為農民群眾的自覺行動。
本意見自2011年4月27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期滿自行廢止。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