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級各部門:
為認真貫徹執行《四川省政務公開規定》(省政府令第201號),進一步推進全市政務公開工作,全面深化政務公開,經市政府研究同意,現將《達州市政務公開審核辦法》、《達州市政務公開依申請公開辦法》、《達州市政務公開目標管理考評辦法(試行)》、《達州市人民政府關于違反政務公開規定行為的責任追究辦法》等4項制度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六年十一月十四日
達州市政務公開審核辦法
第一條 為認真貫徹執行《四川省政務公開規定》,確保全市政務公開真實、及時、有效、安全,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應當公開的政務內容,在正式公開前,按照政務公開程序進行預先審核。
第三條 審核的原則是“誰主管、誰審批、誰負責”,未經審核的,政務內容不得公開。
第四條 審核的重點是公開的范圍、形式、時限、程序等是否符合《四川省政務公開規定》的相關要求。
第五條 審核的內容是公開的準確性、權威性、完整性和時效性。
第六條 審核的程序是擬定政務公開內容,分管領導審核,主要領導審批簽發。需報上級批準的,經批準后予以公開。
第七條 對審核不嚴、公開內容失真、造成負面影響以及出現泄密等問題的,監察機關將依照《四川省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試行辦法》、《達州市人民政府關于違反政務公開規定行為的責任追究辦法》和有關法規制度追究主要領導和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達州市政務公開依申請公開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保障和落實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知情權,根據國家、省、市《關于進一步推行政務公開的意見》和《四川省政務公開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依申請公開,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以下簡稱申請人)根據自身需要向有關行政事業單位提出申請公開未向社會公眾公開的事項,行政事業單位依照本辦法向申請人公開的活動。
第三條 依申請公開的基本原則:嚴格依法、真實快捷、方便申請人知曉。
第四條 下列政務信息不予公開:
(一)確定為國家秘密和涉及國家安全的信息;
(二)依法受保護的商業秘密;
(三)依法受保護的個人隱私;
(四)法律、法規禁止公開的其他事項。
第五條 申請人申請公開政務信息時,可以采用信函、電報、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向行政事業單位提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申請時,可委托他人申請。
公民申請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公民的姓名、工作單位、證件名稱及號碼、聯系方式等;
(二)所需政務信息的內容描述;
(三)申請人的簽名或蓋章;
(四)申請提交時間。
法人和其他組織申請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法人和其他組織名稱、組織機構代碼、法定代表人及聯系方式等;
(二)所需政務信息的內容描述;
(三)申請人的簽名或蓋章;
(四)申請提交時間。
申請公開屬于商業秘密或個人隱私的信息的,應當提交當事人同意公開的書面證明。
第六條 行政事業單位可以通過發放、郵寄或提供網上下載服務等多種方式向申請人提供申請書的格式文本。
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創造條件,方便申請人通過互聯網直接查詢、獲取有關政務信息。
第七條 行政事業單位收到申請后應當當場登記。除可以當場予以答復的外,應當自登記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進行實質性審查并根據下列不同情況作出答復:
(一)屬于應當公開的,制作公開決定書,公開決定書應注明公開時間、公開場所、公開方式和應支付的費用。延長公開期限的,應說明延長的理由;
(二)屬于不予公開的,制作不予公開決定書并說明理由;
(三)屬于主動公開且已經主動向社會公開的,應當指引告知申請人;
(四)屬于應當主動公開但未公開的政務信息,應當向社會公開并指引告知申請人;
(五)申請的政務信息不屬于被申請機關掌握范圍的,應協助將申請轉遞相關受理機關,同時告知申請人轉遞情況和聯系方式;
(六)申請公開的政務信息不存在的,應當告知申請人;
(七)申請公開的內容不明確的,應當告知申請人更改、補充申請。
第八條 應該向社會公開而未公開的事項,任何人申請公開的,應當自收到公開申請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社會公開。
第九條 因信息資料處理等客觀原因及其他正當理由在規定的期限內確實難以作出答復的,可以將答復的期限適當延長并書面告知申請人,延長期限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規定的期限內答復申請人或者向申請人提供政務信息的,期限中止,待障礙消除后恢復計算。
期限的中止和恢復,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及時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十條 申請人要求提供的政務信息含有不予公開的內容,但能夠區分處理的,行政事業單位應當提供可以公開的內容。
第十一條 申請人要求提供的政務信息屬于本辦法第四條第(二)、(三)項情形,可能影響第三方權益的,行政事業單位應當書面征詢第三方的意見。第三方在要求的期限內未作答復的,視作不同意提供。
第十二條 行政事業單位答復申請人不予公開、不予提供的政務信息,不得以有償服務或者變相有償服務的形式提供,不得通過與該行政事業單位有隸屬或者業務指導等關系的企業、事業單位、中介組織以有償或者變相有償的形式向申請人提供。
第十三條 行政事業單位依申請提供政務信息,有條件的應當安排適當的時間和場所,供申請人當場閱讀或者自行抄錄。
對閱讀、行動有困難的殘疾人、文盲申請人,行政事業單位應當提供必要的幫助。
第十四條 行政事業單位向申請人提供政務信息,按有關規定收取實際發生的檢索、復制、郵寄、遞送等成本費用。申請人屬于低保家庭的,憑有關證明免收費用。
法律、法規對收費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五條 行政事業單位違反本辦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有關規定給予政紀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申請人隱瞞或者拒絕提供應當公開的政務信息或者提供虛假政務信息的;
(二)未履行告知義務,導致第三方的合法權益受損害的;
(三)違反保密法律法規規定的;
(四)違反規定收費的;
(五)其他違反本辦法的行為。
第十六條 申請人認為行政事業單位不按規定履行政務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向該行政事業單位的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投訴。接受投訴的機關應當調查處理。
第十七條 各級、各部門要加強對依申請公開工作的組織領導,可以依據本制度制定相應的實施細則。各級監察機關、政務公開工作機構應定期組織監督檢查,對不依法履行公開義務的,應當及時督促其糾正。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市政務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附件: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樣本)
附件
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樣本)
申 請 人 信 息 | 公民 | 姓名 |
| 工作單位 |
| ||||||
證件名稱 |
| 證件號碼 |
| ||||||||
通信地址 |
| 郵政編碼 |
| ||||||||
聯系電話 |
| ||||||||||
電子郵箱 |
| ||||||||||
法人、其他組織 | 名稱 |
| 組織機構代碼 |
| |||||||
營業執照信息 |
| ||||||||||
法人代表 |
| 聯系人姓名 |
| ||||||||
聯系人電話 |
| ||||||||||
聯系人電子郵箱 |
| ||||||||||
申請人簽名或者蓋章 |
| ||||||||||
申請時間 |
| ||||||||||
所需信息情況 | 所需信 息的內 容描述 |
| |||||||||
選 填 部 分 | |||||||||||
所需信息的索取號 |
| ||||||||||
所需信息的用途 |
| ||||||||||
是否申請減免費用 □ 申請。請提供相關證 明 □ 不 | 所需信息的指定提供方式 (可多選) □ 紙面 □ 電子郵件 □ 光盤 □ 磁盤 | 獲取信息的方式(可多選) □ 郵寄 □ 快遞 □ 電子郵件 □ 傳真 □ 自行領取、當場閱讀、抄錄 | |||||||||
□ 若本機關無法按照指定方式提供所需信息,也可接受其他方式 |
達州市政務公開目標管理考評辦法(試行)
為認真貫徹執行《四川省政務公開規定》(省政府令第201號)和中共達州市委辦公室、達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進一步推行政務公開的意見》(達市委辦發〔2005〕49號),切實深化政務公開,確保工作落實特制定本辦法。
一、對縣(市、區)政府政務公開考評辦法(總分100分)
(一)組織領導(20分)。
1.建立健全本地區政務公開和辦事公開工作領導機構和工作機構。第一責任人、具體負責人和責任單位明確,有專人承辦和經費保障。工作有組織協調和指導督查。(5分)
2.結合本地區實際制訂政務公開和辦事公開工作計劃,逐項進行任務分解并下達到責任單位和責任人。(5分)
3.政務公開工作總體有規劃,年度有安排,實施有措施,工作有總結,經驗有交流,輿論有宣傳。(5分)
4.開展政務公開工作督查調研。按要求上報政務公開工作自查報告和有關材料。(5分)
(二)制度建設與監督檢查(25分)。
1.堅持和完善政務公開目標考評制度、政務信息公開制度、審核制度、重大決策咨詢聽證和預公開制度、首問責任制度、依申請公開制度、評議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等政務公開工作制度。政務公開和辦事公開工作規范化程度有提高。(5分)
2.把落實政務公開工作納入政府目標管理,逐級落實。(5分)
3.主動接受人大、政協、監察部門和人民群眾的監督。(5分)
4.健全和落實政務公開過錯責任追究制度。對應公開而沒有公開的做到嚴肅處理。(5分)
5.建立健全激勵機制,做到獎懲分明。(5分)
(三)政務公開的內容(20分)。
1.嚴格執行《政務公開內容目錄》,依此規范政務公開內容。結合實際,及時修訂、補充和完善《政務公開內容目錄》。(5分)
2.及時審定、更新和充實政務公開內容,做到公開內容全面真實、及時準確、重點突出、群眾滿意。(5分)
3.公開便民措施、工作制度、違紀違諾的投訴及責任追究查處結果。(5分)
4.結合實際依法依程序公開重大決策過程。(5分)
(四)政務公開的形式(20分)。
1.結合本地區實際,根據公開內容的需要選擇網絡、政務公開欄、宣傳手冊或其他適合的方式進行公開,切實方便群眾知情辦事。(5分)
2.政務服務中心制度健全,服務規范。(10分)
3.充分運用新聞發布會、聽證會、人民代表旁聽政府重大決策會議、會議文件、工作簡報、公告公報、新聞媒體、領導信箱、服務熱線、電子顯示屏、辦事指南、便民資料等多種形式實行政務公開和辦事公開。(5分)
(五)政務公開的實效(15分)。
1.運用各種便于公眾知曉的形式傳遞政務信息,為公眾提供 快捷、方便的服務,保證政務公開和辦事公開及時有效。沒有發生因政務未公開或公開不及時而造成的事故或群眾投訴。(5分)
2.力求達到政務公開的時間與內容相適應,保證制度性、政策性內容長期公開,階段性工作逐段公開,經常性工作及時公開,動態性工作隨時公開。(5分)
3.對事關全局、涉及公眾普遍關注和公眾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實行決策前公開、實施過程動態公開和實施結果公開。(5分)
二、對市級各部門政務公開考評辦法(總分100分)
(一)組織領導(20分)。
1.建立健全本部門政務公開和辦事公開工作領導機構和工作機構。第一責任人、分管負責人和責任單位明確,有專人承辦和經費保障。工作有組織協調和指導督查。(5分)
2.結合本部門實際制訂政務公開和辦事公開工作計劃,逐項分解各項工作任務,任務分解做到工作內容、責任部門、責任人落實。(5分)
3.政務公開工作總體有規劃,年度有安排,實施有措施,工作有總結,經驗有交流,輿論有宣傳。(5分)
4.開展政務公開工作督查調研。按時按要求上報政務公開工作自查報告和有關材料。(5分)
(二)制度建設與監督檢查(25分)。
1.堅持和完善政務公開目標考核制度、政務信息公開制度、審核制度、重大決策咨詢聽證和預公開制度、首問責任制度、依申請公開制度、評議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等政務公開工作制度。政務公開和辦事公開工作規范化程度有提高。(5分)
2.建立并實行政務公開評議考核制度。采取切合實際的、多形式、多渠道、多層面的評議方式考核本系統、本機關開展政務公開工作情況。(5分)
3.主動接受法律監督和民主監督以及政府部門、行政監察部門和人民群眾的監督。(5分)
4.健全和落實政務公開過錯責任追究制度。對應公開而沒有公開的做到嚴肅處理。(5分)
5.建立健全激勵機制,做到獎懲分明。(5分)
(三)政務公開的內容(20分)。
1.嚴格執行《政務公開內容目錄》,依此規范政務公開內容。結合實際及時修訂、補充《政務公開內容目錄》。(5分)
2.及時審定、更新和充實政務公開內容,做到公開內容全面真實、及時準確、重點突出、群眾滿意。(5分)
3.公開本部門的便民措施、工作制度、違紀違諾的投訴及責任追究查處結果。(5分)
4.結合實際依法依程序公開重大決策過程(5分)。
(四)政務公開的形式(20分)。
1.結合本部門實際建設好政務公開網站(網頁),利用網絡公開。(5分)
2.結合實際建立“穩、固、顯”、內容可隨時更新的政務公開欄。(5分)
3.“一站式服務窗口”制度健全,服務規范。行政許可、行政審批事項全部納入政務中心集中受理、辦理并按要求派駐窗口工作人員。(5分)
4.充分運用新聞發布會、聽證會、會議文件、工作簡報、公告公報、新聞媒體、領導信箱、服務熱線、電子顯示屏、辦事指南、便民資料等多種形式實行政務公開和辦事公開。(5分)
(五)政務公開的實效(15分)。
1.運用各種便于公眾知曉的形式傳遞政務信息,為公眾提供快捷、方便的服務,保證政務公開和辦事公開及時有效。沒有發生因政務未公開或公開不及時而造成的事故或群眾投訴。(5分)
2.保證制度性、政策性內容長期公開,階段性工作逐段公開,經常性工作及時公開,動態性工作隨時公開。(5分)
3.對事關全局、涉及公眾普遍關注和公眾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實行決策前公開、實施過程動態公開和實施結果公開。(5分)
三、考評方式和要求
(一)考核采用100分制,各小項沒有扣分因素即得分,如有扣分因素該小項不得分。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級各部門考評所得分值按市委、市政府有關規定折算計入年度綜合目標管理分值。
(二)考核采取自查與抽查相結合、平時檢查與年終檢查相結合的方式進行。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級各部門應于次年的1月5日前將自查報告送市政務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監察局)。同時結合市政務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和市政府目標管理辦公室的抽查情況進行綜合評分。
達州市人民政府
關于違反政務公開規定行為的
責任追究辦法
第一條 為保證政務公開工作規范進行,加強對違反政務公開規定行為的責任追究,根據《四川省政務公開規定》(省政府令第201號)和《四川省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試行辦法》(省政府令第193號)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全市各級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及其工作人員。
第三條 違反政務公開規定行為的責任追究種類為:責令改正、通報批評、行政處分。
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四條 在政務公開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一)不傳達貫徹、不落實上級關于政務公開的決定和要求的;
(二)制發違背上級關于政務公開決定和要求的文件或者作出違背上級有關規定的決策、決定的;
(三)不按國家、省有關規定編制、公開本單位政務公開目錄并上報備案的;
(四)不按本單位政務公開目錄規定的內容、形式和范圍公開政務信息的;
(五)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四川省政務公開規定》的有關規定公開不準公開的政務信息的;
(六)公開的政務信息內容不真實,搞虛假公開的;
(七)不按照規定的時間、期限公開政務信息或不及時更新政務公開信息的;
(八)未經審查批準擅自公開政務信息的;
(九)故意泄露或者利用尚未公開的政務信息謀取個人利益的;
(十)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要求提供政務信息的申請無正當理由不受理、拖延辦理或者不按經批準的申請要求提供政務信息的;
(十一)提供政務公開信息違反國家規定收取費用的;
(十二)不受理、不答復有關政務公開工作的舉報和投訴的;
(十三)拒絕、阻撓、干擾依法對政務公開工作進行的監督檢查或者不落實監督檢查決定、要求的;
(十四)其他違反政務公開規定行為的。
第五條 有本辦法第四條所列行為之一的,由行政監察機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政務公開的工作機構、行為人所在的單位責令改正并按照各自的職責和權限調查、處理或者提出處理建議。
第六條 對違反政務公開規定行為實施責任追究的提起、調查、責任劃分、責任認定、處理決定的作出及下達、權利救濟等工作程序,依照《四川省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試行辦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七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