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級有關部門:
為認真貫徹《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做好當前煤礦安全生產有關工作的通知》(川府辦發電〔2004〕94號),落實國務院、省政府安全生產電視電話會議精神,進一步做好煤礦安全生產工作,促進煤礦安全生產形勢穩定好轉,確保我市當前特別是“春節”前后煤礦安全生產,現就做好當前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加強安全生產培訓
按照煤礦安全“管理、裝備、培訓”并重的原則,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部門和煤礦企業要認真貫徹落實《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川府發〔2004〕20號),進一步搞好對各產煤鄉(鎮)領導干部和生產經營單位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生產管理培訓工作,生產經營單位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必須經培訓考核合格持證上崗。各煤礦企業的法人代表(業主)須經具有資質的煤礦安全培訓機構培訓考核并取得《安全資格證書》后方可申辦煤礦安全生產許可證。取得煤礦安全生產許可證但未取得《安全資格證書》的煤礦企業法人代表(業主)必須限期補訓。各煤礦法人代表、礦長、技術負責人必須進行繼續教育培訓。煤礦企業從業人員安全生產繼續教育培訓按“三級培訓”的原則組織培訓。
二、加強煤礦安全監管,科學評估煤礦安全生產條件
各縣(市、區)經貿委、國土資源局、工商局、安監局、煤炭局等部門要密切配合,加強監管,共同加強對煤礦企業的采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煤炭生產許可證和工商營業執照的頒發和管理,不得各行其是。一旦發現違法違規行為,必須追究責任,嚴肅處理。
(一)進行煤礦安全生產能力核定,建設有安全保障能力的供給體系。要嚴格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印發<煤礦生產能力核定的若干規定>的通知》(發改運行〔2004〕2544號)要求進行生產能力核定,凡發現礦井生產能力核定結果虛假的,一律不予辦理和核發相關證照,已辦的證照依法予以吊銷,并對參與審核的相關責任人員依法進行處理。
(二)嚴格礦井瓦斯等級鑒定工作,認真落實煤礦瓦斯治理12項規定。各煤礦企業必須每年按規定認真做好瓦斯等級鑒定工作,將鑒定結果報省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審批并報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備案。發現在瓦斯等級鑒定工作中弄虛作假的,嚴肅查出相關責任人并責令其重新組織鑒定。
(三)切實加強對煤與瓦斯突出,沖擊地壓危害等災害嚴重礦井的安全監控。萬源市永盛煤礦必須嚴格落實包括預測預報、防突措施、效果檢驗、安全防護“四位一體”的綜合監控措施。
三、加強領導,建立健全煤礦安全技術支撐服務體系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要把安全監管與服務結合起來,在監管中體現服務,在服務中推進監管。在加強煤礦安全監管的同時,注重對煤礦企業加強指導,提供技術服務。各縣(市、區)要建立煤礦安全技術服務站,為煤礦企業提供技術指導、技術咨詢服務。
四、制訂完善應急預案,確保及時處置煤礦事故災難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每年要投入一定數額資金用于建立生產安全應急救援體系,制訂本行政區域內、行業內重特大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定期組織演練并加強對煤礦應急救援體系建設的指導,為煤礦事故應急救援提供保障。
五、建立完善煤礦安全生產投入保障機制和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制度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級有關部門要督促各煤礦企業必須按照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關于印發〈煤炭生產安全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辦法〉和〈關于規范煤礦維簡費管理問題的若干規定〉的通知》(財建〔2004〕119號)和《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川府發〔2004〕20號)的要求,按噸煤不低于10元的標準提取煤炭生產安全費用。嚴格執法,促使煤礦企業保證安全生產投入。同時穩步實施煤礦企業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制度。
六、立即開展煤礦安全大檢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要在2005年1月8日至2月8日期間,對本區域內各煤礦通風瓦斯集中整治工作情況開展安全大檢查。檢查主要內容如下:
1.重點檢查國辦發明電〔2004〕49號和省政府關于進一步抓好小煤礦關閉整頓工作的緊急通知的貫徹落實情況,對應該停產整頓的是否停了下來,下列各類違法違規生產的礦井是否徹底整治或關閉。
2.是否具有完整獨立的通風系統。
3.礦井是否與鄰礦貫通,是否依靠采空區供風。
4.是否存在多井口出煤。
5.礦井是否在風井以上布置采煤工作面,風井出煤。
6.礦井是否具有兩套滿足安全生產需要風量的同等能力的主要通風機,備用主要通風機是否能夠正常運轉。
7.各采掘作業點面風量是否達到規定要求,采煤工作面是否實現全風壓通風,是否存在局部供風采煤,掘進工作面是否采用全風壓狀態下的局部通風機通風;局部通風管理是否到位。
8.是否存在礦與礦之間、水平與水平之間的串聯通風。
9.高瓦斯礦井、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是否建立地面永久抽放系統或井下臨時抽放系統;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是否采取“四位一體”綜合防突措施。
10.高瓦斯礦井是否安裝礦井監測監控系統,并確保正常運行,監測監控傳感器種類、數量是否符合設計規定,是否正常使用。
11.低瓦斯礦井各類巷道掘進工作面是否裝備甲烷、風電閉鎖裝置、無瓦斯涌出的巖巷掘進工作面是否裝備風電閉鎖裝置。所有采煤工作面是否裝備甲烷斷電儀。
12.所有低瓦斯礦井是否裝備主要通風機,局部通風機運行監控裝置。
13.自救器配備數量是否有備用,是否進行定期檢驗,放井下作業人員是否隨時攜帶。
14.是否具備完善可靠的灑水防塵設施和隔煤設施。
15.風表、瓦斯檢查儀、各類傳感儀、便攜儀等安全儀器、儀表的種類和數量是否齊全、足夠,是否定期送檢。
16.煤礦燈是否集中管理,是否存在失爆。
17.特種作業人員是否按規定配備,是否滿足需要,是否持證上崗。
18.是否使用非礦用產品、電器設備是否存在失爆現象。
19.是否采用正規的壁式采煤方法。
20.各種盲巷是否進行封閉、廢棄采空區密閉是否合格。
21.存在自然發火的礦井,是否制定專門的措施,是否落實到位。
22.是否按規定進行瓦斯檢查,是否建立瓦斯管理臺帳,是否進行日報簽審,瓦斯異常現象是否及時處理。
23.是否嚴格執行“一炮三檢制”,瓦斯檢查工是否兼職放炮工,是否落實“三人聯鎖”放炮制度。
24.是否制定配風計劃,是否堅持定期測風制度,并按需要及時調節。
市安監局、達州煤監辦事處、市煤行辦對各縣(市、區)關于開展煤礦通風瓦斯集中整治工作情況進行督查。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級有關部門要在2005年2月3日前分別提交檢查情況的書面總結報市政府。
七、加強煤礦安全隱患整治
各地、各有關部門對驗收不合格的煤礦,必須制定專門的整改方案,落實整改期限,向煤炭行業管理部門一次性交納整改資金,按整改進度撥款。對頂風生產的煤礦按違法生產查處,對逾期未完成整改的,提請有關部門吊銷有關證照并依法進行關閉。煤與瓦斯突出礦井,四位一體措施在2005年3月底前仍不落實的一律依法予以關閉。前進式開采的礦井不能很好解決漏風問題或采掘面供風不足的,必須停產,保證在2005年底前改正完畢。
八、加強煤礦井下的監測監控。達縣、大竹縣、達竹煤電(集團)公司要制定明確的規劃,落實責任,在2005年6月底前完成監測監控系統聯網,對低瓦斯礦井實現主要通風機,局部通風機運行監控聯網,對礦井瓦斯情況,主要通風機、局部通風機運行狀況等參數實行遠程監控,其他各縣必須在2005年底前完成。
九、加大對事故和安全隱患查處力度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要嚴格執行《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國務院令第302號)的規定,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嚴肅查處各類煤礦事故,嚴肅追究事故責任人員和單位。要牢固樹立科學發展觀和正確的政績觀,進一步提高認識,認真吸取教訓,切實加強領導,確保煤礦安全生產。
二○○五年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