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級各部門:
《達州市市級政府性投資項目管理暫行辦法》已經2007年1月12日達州市人民政府第5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七年三月十六日
達州市市級政府性投資項目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市級政府性投資項目管理,優化投資結構,保證工程質量,控制建設項目造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達州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市級政府性投資項目(以下簡稱政府性投資項目),是指市級各部門(含下屬單位)全部或部分使用下列資金所進行的投資項目:
(一)財政預算安排的資金;
(二)預算外資金和專項資金(含上級補助專項資金);
(三)政府及各部門利用國債補助和轉貸的資金;
(四)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的貸款、贈款;
(五)向各類金融機構和其他經濟組織的融資資金;
(六)轉讓、出售、拍賣國有資產及其經營權所得的國有資產權益收入;
(七)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八)以政府資源或資產對外合作的項目;
(九)其他政府性資金。
第三條 市級政府性投資項目根據資金來源、項目性質和調控需要,可分別采取直接投資、資本金注入、投資補助、資源合作、轉貸和貸款貼息等方式進行。以資本金注入方式投入的,要確定出資人代表。
第四條 市政府成立政府性投資項目決策領導小組,對重大的政府性投資項目的審批實行集體決策。
第二章 投資項目審批的決策程序及管理權限
第五條 市級政府性投資項目由申報單位提出立項申請、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初步設計等資料交市發改委審查,征求市財政局及相關部門意見后,對符合立項條件的,報市政府同意后下達或轉報。爭取國家、省投資項目,在可研批復時,市發改委征求市財政局意見后上報。
第六條 市級財政性資金投資的政府投資項目按以下權限審定:
(一)總投資在50萬元以下的項目由分管副市長和負責財政工作的副市長審批;
(二)總投資在5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的項目由分管副市長、負責財政工作的副市長和市長審批;
(三)總投資在300萬元以上的項目,由決策領導小組審核,市政府常務會審批;
(四)超過市級權限范圍的項目,市政府常務會審定后按規定程序上報省、國家審批。
第七條 政府性投資項目按以上程序審定后,市級各有關部門負責相應職能管理工作:
(一)市發改委負責建立政府投資項目庫、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年度投資計劃和概算的審批,招標方案、比選方案的核準、備案,監督檢查政府性投資項目計劃執行情況,并向市政府報告。
(二)市財政局負責對政府性投資項目資金實行全過程監督管理,包括對概算、預算、工程量清單、預算控制價、工程招標文件、施工合同、用款計劃、竣工決(結)算的評審批復等。
(三)市規劃和建設、交通、水利等主管部門按項目性質分別組織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按立項等相關批復下達的建設規模、內容、概算完成限額設計,并通過有相應資質的機構審查,予以備案。
(四)市監察局、市稽查辦對項目的全過程進行監督。
(五)市審計局負責對政府性投資項目資金使用和竣工決算進行監督。
(六)國土、環保、安監、農業、衛生、國資監管等有關部門,按各自的職責對政府性投資項目進行監督管理。
第三章 投資項目年度計劃和預算管理
第八條 建立市級政府投資項目庫,入庫項目實行動態管理,滾動儲備。
第九條 政府性投資項目應當按照基本建設程序和國家投資管理的規定,做好前期工作;初步設計和總投資概算已獲批準的項目,方可作為新開工項目納入年度投資項目計劃。年度投資計劃由業主單位(或主管部門)在每年的10月份提出申請,由市發改委會同市財政局共同審定,提出下年度項目投資計劃,按程序報市委、市政府審批后下達。
第十條 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批準前,規劃建設部門應當提出規劃選址意見,國土資源部門應當提出用地預審意見,環保部門應當提出環境影響評價意見,其他有關職能部門應根據項目建設性質提出相應審查意見。
第十一條 部分使用政府性資金的政府性投資項目,在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階段,必須出具資金來源的評估報告,以及市財政局審查的其他資金來源證明。未落實或明確資金來源的,不得列入政府性投資項目計劃。
第十二條 項目預算控制
政府投資項目的預算編制按財政部《基本建設投資項目預算編制暫行辦法》執行,并報市財政局按程序進行投資評審,審核認可后的控制預算,由市財政局下達給相關部門或業主單位。
第十三條 財政性資金預算安排
納入政府性投資計劃的項目,建設單位年初應將本年投資預算報市財政局,市財政局根據項目批準的建設規模、建設內容、概算投資及建設資金來源和年度投資計劃進行審核,對確需市級財政性資金安排的項目,市財政局提出建議意見按程序報批。年初未經批準納入財政性投資預算的項目,原則上不得批準開工。確需開工,當年不得使用財政性資金。特殊情況,經市政府批準后可追加預算。
第十四條 政府投資項目預算調整
政府性投資項目計劃一經批準,必須嚴格執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因項目(含聯合投資項目)建設的實際需要,對已安排的年度投資進行調整的,由業主提出報告,市財政局會同市發改委審查提出意見,按市級財政性資金投資項目審定權限分工進行審批。
工程實施中凡未經上述審定程序增加投資,工程結算審查中概不認可。
第四章 投資項目招標和質檢監理
第十五條 政府性工程建設項目承發包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四川國家投資項目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條例》及其配套規章和《四川省政府投資工程建設項目比選辦法》,實行招標或比選確定中標(中選)單位。
第十六條 所有工程類政府性投資項目均實行工程量清單計價招標,建設單位在編制的招標文件中涉及工程量清單、預算控制價、工程價款結算、合同擬簽主要條款等內容,必須先報市財政局審查后方能確定。
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的方式及開標、評標、定標過程均應由市發改委、市財政局、市監察局等單位參與監督。
第十七條 政府性投資項目開工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取得建設工程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
(二)市財政局的預算控制價批復文件。
(三)市發改委下達的年度投資計劃。
(四)符合國家發改委關于大中型基本建設項目的九項規定。
第十八條 政府性投資項目的工程質量監督由質量監督機構負責,項目建設單位、勘測、設計、施工、監理等責任主體,要按各自的職責對工程質量負責。
第十九條 政府性投資項目的工程監理
(一)監理單位要客觀公正地履行監理職責,認真執行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及有關技術規范,保證政府性投資項目的工程質量和工程計量客觀真實,并結合項目實施提出節省投資的合理建議。
(二)承擔政府性投資項目的工程監理單位必須配備足夠的、合格的工程監理人員。按規定采取旁站、巡視和平行檢驗等形式,按作業程序及時跟班到位進行監督檢查,對達不到質量要求或工程計量不實的工程不得簽認,同時應責令其返工或更正,并及時向建設單位及有關部門報告。
(三)大中型政府性工程,財政部門要派駐2名以上現場稽查員加強監督。
第五章 項目資金管理及監督
第二十條 政府性投資項目的資金及財務歸口市財政局管理。財政性投資資金必須納入財政基建專戶,通過專戶撥出,實行“專戶管理、封閉運行”的管理體制。
第二十一條 政府性投資項目建設資金根據年度投資計劃,按工程建設進度實行分期撥付。項目業主根據工程預算、工程進度和合同約定,分次提出用款計劃,經財政部門審核后及時撥付。財政部門要加強對建設單位的資金管理和財務監督,確保工程建設資金專款專用。
第二十二條 凡多元化投資項目,市財政撥款將視項目其他資金的到位情況,同比例撥付。其他資金不能及時落實到位的,財政部門可暫停撥付財政資金。
第二十三條 建設單位應配合施工單位做好民工工資的發放工作。建設單位在撥付工程款時,須施工單位出具是否拖欠民工工資的情況說明,凡有拖欠民工工資的政府投資項目,在撥付工程款時,施工單位須委托建設單位代付民工工資,在足額發放民工工資后,建設單位方能撥付剩余工程款。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財政局或建設單位有權暫停、拒撥和追回已撥工程資金。
1.建設項目應進行招投標而未進行招投標的。
2.工程監理單位未履行職責的。
3.工程計量不實或尚在核實中的工程資金。
4.建設單位擅自增加投資預算的。
5.建設單位承擔政府性投資項目和公益性項目未經有關部門確認擅自變更計量單價的。
6.工程施工合同及材料設備采購合同中資金支付辦法未經市財政局審核的。
7.施工單位不履行合同或違法分包、轉包工程的。
8.施工計量標段劃分及建設內容不清,建設單位、市財政局認為需要查實的。
9.工程質量存在安全隱患的。
10.不具備開工條件,擅自開工建設的。
11.設備材料未按規定進行政府采購的。
第二十五條 政府性投資項目的竣工決(結)算審查及批復
(一)市財政局對經過法定程序驗收合格的工程應組織進行竣工財務決(結)算審查。
(二)除國家、省直接管理的項目外,政府性投資項目竣工財務決(結)算由市財政局委托市財政投資評審中心負責審查并做出結論,竣工決(結)算批復由市財政局負責。
(三)建設工程結余資金的處理。全額財政性投資的工程建設結余資金退回市財政局,拼盤投資工程建設結余資金按出資比例或協議比例退回市財政局。
(四)建設單位申請竣工財務決(結)算審核應提供下列資料:
1.送審報告。
2.市發改委的立項批復,開工報告,工程招標文件,施工圖、投標書、中標通知書。
3.施工單位資質等級證書、經發包和承包雙方簽章的工程竣工圖紙、設計變更及會議紀要。
4.經建設單位批準的施工組織設計和技術措施費等資料。
5.經發、承包雙方工地現場代表、監理及市財政局現場監管人員簽字的施工簽證及隱蔽工程技術資料。
6.經發、承包雙方簽字認可的工程預算書、工程監理報告和工程施工合同及有關補充協議、紀要,工程決(結)算書。
7.有關材料設備供應情況證明文件,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記錄以及其他影響工程造價的相關資料。
(五)市財政局、建設單位在撥付工程款時,應按規定預留投資總額5%至10%的工程質量保證金,待質保期滿后再清算。為保證資金安全,避免施工單位虛報工程進度套取工程資金,建設單位日常工程撥款進度應控制在80%以內,工程竣工決(結)算審查后可付至90%至95%。
(六)有關部門辦理固定資產移交及產權登記,應以市財政局批復的項目竣工財務決(結)算為依據。
第二十六條 項目竣工后,市審計局對政府性投資項目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進行審計監督。
第二十七條 政府性投資項目竣工驗收交接后,應及時辦理各種資產移交手續和國有資產產權登記。
第六章 相關責任
第二十八條 項目業主或項目業主委托的中介機構在項目評估、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評估等環節中弄虛作假或嚴重失實的,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九條 政府有關部門及工作人員必須按本辦法規定加強對政府性投資項目的管理,嚴格按程序操作,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由監察部門查處,并追究相關負責人的行政責任。
第三十條 政府性投資項目發生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相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2004年出臺的《達州市市級財政性投資項目管理暫行辦法》(達市府發〔2004〕118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