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達州市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辦法》已經2007年1月12日達州市人民政府第5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長: 羅強
二○○七年三月十三日
達州市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建立和完善城鎮廉租住房制度,保障城鎮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規范廉租住房管理,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調整住房供應結構穩定住房價格的意見》(國辦發〔2006〕37號)、《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辦法》(建設部第120號令)和《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促進房地產市場持續健康發展的通知》(川府發〔2004〕2號)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達州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區、縣)規劃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廉租住房的管理工作。房管部門具體承辦廉租住房日常管理工作。
房改、 財政、民政、國土、稅務、物價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做好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相關工作。
第三條 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以發放租賃住房補貼為主,實物配租、租金核減為輔。
本辦法所稱租賃住房補貼,是指市(區、縣)人民政府向符合條件的申請對象發放貨幣補貼,由其到市場上租賃住房。
本辦法所稱實物配租,是指市(區、縣)人民政府向符合條件的申請對象直接提供住房,并按廉租住房租金標準收取租金。
本辦法所稱租金核減,是指產權單位按照市(區、縣)人民政府的規定,在一定時期內對現已承租公有住房的城鎮最低收入家庭給予一定比例的租金減免。
第四條 市(區、縣)符合最低收入條件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實行分級負責和屬地管理。
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對象的條件和標準,由市(區、縣)規劃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房改、房管、財政、民政、國土、稅務、物價等有關部門擬訂,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執行。
第二章 廉租住房補貼資金來源及管理
第五條 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補貼資金的來源,實行財政預算安排為主,多種渠道籌措的原則,主要包括:
(一)市(區、縣)財政預算安排的資金;
(二)國有土地凈收益按5%提取城市廉租住房保障資金;
(三)實物配租收取的租金;
(四)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中按規定提取的城市廉租住房補充資金;
(五)社會捐贈的資金;
(六)其它渠道籌集的資金。
第六條 廉租住房資金實行財政專戶管理,專項用于租賃住房補貼的發放、廉租住房的購建、維修和物業管理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每年11月底向財政部門報送下一年度廉租住房資金預算,財政部門會同房改、房管、物價、民政等部門進行審核后,予以劃撥。
第三章 實物配租的廉租住房來源及管理
第八條 實物配租的廉租住房來源主要包括:
(一)政府出資收購的住房;
(二)社會捐贈的住房;
(三)產權單位騰空的公有住房;
(四)政府出資建設的住房;
(五)其他渠道籌集的住房。
實物配租應當面向孤、老、病、殘等特殊困難家庭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
第九條 實行實物配租的廉租住房由市(區、縣)房管部門單獨登記,嚴格管理。不得將廉租住房改為商品房、經濟適用住房對外出售。
第十條 廉租住房建設用地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納入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實行土地劃撥供應。
政府出資收購和接受社會捐贈的廉租住房由房管部門負責實施和管理。
政府新建廉租住房納入地方政府性投資項目管理,由房管部門負責建設并承擔日常管理職責。
政府出資購買住房作為廉租住房,以及實行實物配租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稅收優惠。
第四章 廉租住房保障對象的條件及標準
第十一條 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家庭,可以申請廉租住房保障:
(一)家庭成員具有本市(區、縣)居民戶口且實際居住至少有一人取得本市市區城鎮常住居民戶口3年以上(含3年),其他成員戶口遷入須滿1年以上,且必須是直系親屬關系;
(二)申請家庭應當是民政部門確定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且已連續一年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三)家庭成員均未參加房改或集資建房及無其他住房,僅靠在當地租房居住的家庭。
第十二條 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準為每人15平方米。
廉租住房租金實行政府定價,其價格按《城鎮廉租住房租金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廉租住房租金標準由房屋的維修費和管理費兩項因素構成。租賃住房每平方米的補貼標準,按照市場平均租金與廉租住房租金標準的差額計算。市場平均租金和廉租住房租金標準由市(區、縣)物價部門會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每年核定一次,報政府批準公布后執行。
享受實物配租的家庭按廉租住房租金標準原則上按月交納租金,且不得再享受租金減免,但特殊情況除外。
享受租金核減的家庭月交納房屋租金的底線不得低于廉租住房租金標準。
市本級、通川區、達縣在同一區域(地段)內應執行同一個補貼標準和租金標準。
第十三條 新建廉租住房的建筑面積控制在45-60平方米,并不得超過60平方米。
第五章 廉租住房的申請與管理
第十四條 申請廉租住房保障實行申報、受理、審核、公示、登記、輪候制度。
(一)申請。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家庭,由戶主按照規定程序向房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下列相關證明材料:
1.民政部門出具的最低收入生活保障證明;
2.申請家庭所在街道辦事處或單位出具的住房現狀證明;
3.申請家庭成員的身份證明和戶口簿;
4.委托他人辦理的,需提供授權委托書和受托人身份證;
5.地方政府或房管部門規定需要提交的其他證明材料。
(二)受理。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應當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憑證;按規定不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憑證。
(三)審核。房管部門收到申請后,應會同民政部門、房改辦及租賃戶所在單位或社區組織在15日內完成審核。 有關部門應通過檔案記載、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以及信函索證等方式對申請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狀況進行核實。申請人及有關單位、組織或者個人應當接受調查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四)公示。經審核符合條件的,應當在申請家庭的戶口所在地或居住地公示其基本情況,公示期為15個工作日。
(五)登記。公示期內無異議的,應當予以登記;有異議的,應當進行核實,確實不符合條件的不予登記,并出具書面通知。
(六)輪候。對于申請租金核減的家庭,予以租金減免。
對于申請租賃住房補貼和實物配租的家庭,由房管部門根據家庭住房困難程度,按輪候順序,公布對申請人發放租賃住房補貼或配租廉租住房。
輪候期間,申請人家庭基本情況發生變化的,申請人應當及時向房管部門申報;對不符合申請條件的,取消輪候。
第十五條 經房管部門確定可獲得租賃住房補貼的家庭,在其與房屋出租人簽訂住房租賃合同生效后,由房管部門按規定標準將補貼資金直接撥付出租人,用于沖減房屋租金,并將沖減依據抄送租住戶。
經房管部門確定可配租廉租住房的家庭,應當與房管部門簽訂廉租住房租賃合同。廉租住房承租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向房管部門繳納租金。實物配租的家庭,只能承租一處與居住人口面積相當的廉租住房。
第十六條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最低收入家庭應當按年度向房管部門如實申報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變動情況。房管部門應當會同民政、房改等部門對其申報情況進行復核,并按照復核結果,調整租賃住房補貼或廉租住房。對家庭收入連續一年以上超出規定收入標準的,應當取消其廉租住房保障資格,停發租賃住房補貼,或者停止租金核減和實物配租。
房管部門應當對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最低收入家庭的收入情況和住房情況定期進行核查。
第十七條 廉租住房申請人對房管部門的審核結果、輪候結果等有異議的,可以向本級人民政府或上一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訴。
第六章 罰 則
第十八條 最低收入家庭申請廉租住房時違反本規定,不如實申報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狀況,騙取廉租住房保障的,由房管部門責令其退還已領取的租賃住房補貼,或退出廉租住房,或補交核減的租金,情節惡劣的,可并處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九條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房管部門收回其承租的廉租住房,或者停止發放租賃補貼,或者停止租金核減:
(一)將承租的廉租住房轉借、轉租的;
(二)擅自改變房屋用途的;
(三)連續6個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第二十條 房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行政管理人員, 違反本辦法規定,在廉租住房管理工作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其他好處的,或對已批準的廉租住房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或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