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級有關部門:
為規范救災工作程序,嚴肅救災工作紀律,確保救災工作有序開展,經市政府領導同意,現將《達州市救災工作須知》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七年八月十六日
救災工作須知
一、報災查災核災程序
(一)報災
1.各鄉(鎮)在災害發生2小時內將災情初報縣(市、區)人民政府,抄報縣、市(區)民政局、救災辦。(上報內容:災情發生時間、種類、地點、初步統計損失情況)若災害持續,鄉鎮應在每天8點鐘前將前一天24小時的災情向上述部門速報;鄉(鎮)政府在災情穩定后,在2個工作日內核定災情,然后向縣、市(區)民政部門報送核定報表。
2.縣、市(區)民政部門接到鄉鎮災情報告后,立即將災情上報給市級民政部門。
(二)查災
1.災害發生后,鄉鎮立即組織黨政干部深入災區組織緊急轉移安置受災群眾,確保“五有”(有飯吃、有衣穿、有潔凈水喝、有房住、有醫療)、“兩不”(不餓倒、不病倒)。
2.災情穩定后,各鄉(鎮)政府應立即組織工作組,深入災區察看災情(包括:災害種類及發生時間、地點、受災地域、受災人口、成災人口、被困人口、轉移安置人口、無家可歸人口、飲水困難人口、因災死亡人口、因災傷病人口、倒塌房屋、損壞房屋、損失糧食以及因災造成的公路、橋梁、學校、塘堰、水庫等受損情況)。
3.災害損失情況在村、組進行公示。
(三)核災
1.核災工作由縣、市(區)民政部門牽頭,財政、國土、水利、交通等相關部門參與。
2.組織工作組,深入災區根據鄉鎮上報情況逐一核查。
3.查災結果分類登記造冊,及時匯總上報。
4.各鄉鎮將核查情況張榜公示,公示無異議后建檔立卡。
二、救災款物管理
(一)救災款的使用范圍
嚴格遵循專款專用、重點使用的原則。部門幫扶資金視同救災資金進行管理和使用。其使用范圍是:
1.解決災民無力克服的衣、食、住、醫等生活困難;
2.緊急搶救、轉移和安置災民;
3.災民倒房恢復重建;
4.加工及儲運救災物資。
(二)救災款的發放
1.基層收到救災款物時,不論是發放現金還是發放實物,都要將數額公開。
2.在發放過程中必須堅持民主評議、登記造冊、張榜公布、本人簽字、公開發放的程序,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3.救災款發放使用的重點是重災區和重災戶,特別是保障自救能力較差災民的基本生活,不得平均分配,不得截留、挪用,不得實行有償使用,不得擅自擴大使用范圍。
三、捐贈款物的管理
(一)使用范圍
1.救災捐贈款物要嚴格按照援助者的意愿,必須堅持專款專物專用、重點使用的原則。除定向捐贈外,其它救災捐贈款物的使用范圍:
2.解決災民無力克服的衣、食、住、醫等生活困難;
3.緊急搶救、轉移和安置災民;
4.災民倒塌房屋的恢復重建;
5.捐贈人指定的與救災直接相關的用途;
6.其他直接用于救災方面的必要開支
(二)救災捐贈款物的發放
1.救災捐贈款物的發放要做到統籌安排,重點使用,不得平均發放,嚴禁挪用。
2.要迅速、及時地將救災捐贈款物用于幫助受災群眾克服困難,度過難關。
3.堅決杜絕截留、擠占、挪用以及其它營私舞弊問題的發生。
4.所有救災捐贈款物一律實行無償發放,嚴禁變相收費和變賣轉賣。
5.對定向捐贈的款物,使用后及時向捐贈人反饋使用情況。
四、災后重建
1.災后重建責任主體是鄉鎮人民政府。
2.堅持分散為主,集中為輔的原則。
3.鄉鎮明確災后重建幫扶責任人和幫扶措施。
4.新建住房要避開災害易發地,盡量不再復建土坯房。
5.在設計恢復重建房屋結構、建房用材等時,要充分考慮并征求災民自身的意見。
6.鼓勵受災群眾購置農村和場鎮現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