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級有關部門:
《達州市市級儲備食油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予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七年八月八日
達州市市級儲備食油管理暫行辦法
為做好市級儲備食油管理工作,保證市級儲備食油管好盤活、庫存真實、質量良好、儲存安全、管理規范,在需要時調得動、用得上,特制定市級儲備食油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辦法適用于全市行政區域內市級儲備食油的管理及其相關工作。
第二條 市級儲備食油權屬市政府,其規模由市政府確定,收購、輪換計劃由市糧食局、市財政局、市農發行聯合下達。
第三條 市級儲備食油實行政府委托、部門監管、企業運作的辦法,形成管理科學、調控有力、高效靈活、節約費用的管理運作模式,確保市級儲備食油數量真實、質量完好、管理規范。
第四條 市級儲備食油應集中到儲藏能力強、管理水平高、交通便利、吞吐靈活的油(糧)庫集中管理。
第五條 市糧食局負責全市儲備食油的日常管理工作,規劃市級儲備食油總體布局;審核認定市級儲備食油承儲企業;監督和檢查市級儲備食油的庫存數量、質量和統計工作。協助市財政局管理市級儲備食油的費用、利息補貼。
第六條 市財政局按照市政府確定的市級儲備食油規模,負責撥付市級儲備食油儲存、輪換的費用和利息補貼;制定市級儲備食油儲存、輪換費用補貼標準;按時將市級儲備食油儲存、輪換費用和利息補貼直接撥付到承儲企業,并監督使用情況;協助市糧食局規劃市級儲備食油的總體布局。
第七條 市農發行按照市級儲備食油收購、調運、輪換計劃做好信貸資金供應和管理工作;市物價局負責市級儲備食油價格監督。
第二章 儲備食油的收購
第八條 市級儲備食油由承儲企業面向市場,自主收購。
第九條 承儲企業要執行有關糧油質量、衛生、計量等法律法規、管理辦法和技術標準。
第十條 市級儲備食油入庫結算價由市財政局、市糧食局、市物價局根據市場行情核定,報市政府批準后確定。
第十一條 收購的市級儲備食油,必須是當年新產并達到四級以上國家質量標準。儲備食油入庫后,經過市糧食局、市財政局指定的糧油質量監測機構公正檢驗合格后方可確認為市級儲備食油。
第三章 儲備食油的儲存
第十二條 承儲企業應當具有安全儲油條件、較高資產質量、較強經營能力、良好資信,并具備專業技術人員、食油出入庫檢驗、化驗設備和檢測設施。
第十三條 承儲企業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執行本市對市級儲備食油管理的各項規章制度;
(二)未經市糧食局、市財政局、市農發行同意,不得變動市級儲備食油儲存地點;
(三)為確保市級儲備食油安全,必須做到“一符”(帳實相符)、“三專”(專人、專罐、專帳)、“四落實”(數量、品種、質量、地點);
(四)按照市糧食局入庫和出庫通知的要求,保證完成市級儲備食油的調入和調出。
第四章 儲備食油的輪換
第十四條 市糧食局、市財政局、市農發行每年應按照市級儲備食油庫存總量的50%左右適時安排輪換。儲存年限為兩年。輪空期不得超過1個月,輪空數量不得超過當年輪換計劃的20%。
第十五條 承儲企業要按照下達的計劃,對儲備食油進行輪換。輪換采取成本不變,以當年新產食油與庫存食油等量兌換的實物方式進行。輪換費用補貼由市財政局按中央儲備食油費用補貼標準和辦法撥付。輪換所發生的價差損益,由企業負擔。
第十六條 市級儲備食油輪換所需資金,由承儲企業向當地農發行申請,開戶行根據輪換計劃安排資金,并實行庫貸掛鉤、封閉運行。承儲企業根據下達的輪換計劃,輪出市級儲備食油業務回籠的資金,要及時足額歸還農發行貸款。農發行要及時安排輪進食油所需貸款以保證輪進食油及時入庫。
第五章 儲備食油的動用
第十七條 動用市級儲備食油由市糧食局、市財政局提出計劃,報請市政府批準。未經市政府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動用市級儲備食油。
第十八條 本市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經市政府批準,可以動用市級儲備食油;
(一)當市場食油價格出現波動時,動用市級儲備食油平抑油價,穩定市場;
(二)遇有突發事件;
(三)市政府認為需要動用市級儲備食油的其他情況。
第十九條 經批準銷售市級儲備食油以及進行儲備食油輪換業務的,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糧食企業增值稅征免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9〕198號)要求,免征增值稅。
第二十條 經審核動用市級儲備食油發生的價差虧損由市財政彌補,發生的價差收益上繳市財政。
第六章 損耗與損失
第二十一條 承儲企業要及時核實、上報市級儲備食油儲存中的正常損耗、損失。
第二十二條 市級儲備食油損耗分定額內損耗和超定額損耗。定額內損耗的處理參照中國儲備糧管理總公司標準另行核定,超定額損耗由企業自行負擔。市級儲備食油損失分人力不可抗拒損失和人為損失。屬于管理責任和責任事故造成的損失,由企業自行負擔,并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人力不可抗拒的損失,由企業及時報告市財政局、市糧食局等部門,經審核后,其食油凈損失部分由市財政支付。
第七章 儲備食油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 市糧食局會同市財政局根據市級儲備食油布局規劃,選定承儲企業,并由市糧食局與存儲企業簽訂委托承儲合同。承儲企業承擔相應的經濟責任和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 承儲企業要按規定編制并及時向市糧食局、市財政局報送市級儲備食油業務的財務報表。
第二十五條 承儲企業要建立市級儲備食油信息管理平臺,及時反映承儲企業的儲備食油數量和成本,準確反映承儲企業市級儲備食油購、銷、調、存情況,保證會計帳、統計帳、保管帳(卡)和市糧食局、市財政局的臺帳帳帳相符、帳實相符。
第二十六條 市財政局撥付到承儲企業的市級儲備食油專項補貼,承儲企業只能用于儲備食油的管理,做到??顚S?,嚴禁擠占、挪用。
第二十七條 市糧食局、市財政局、市農發行等部門要對全市儲備食油承儲企業加強監督,建立健全市級儲備食油的各項管理制度,定期核實庫存,承儲企業要加強對儲存庫點的日常管理,完善業務手續,規范操作程序。市糧食局、市財政局、市農發行采取定期全面普查、隨機抽查等方式,對儲備食油嚴格監管,確保市級儲備食油實物和收購資金、補貼資金的安全。
第八章 對違法違規行為的查處
第二十八條 承儲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擅自動用市級儲備食油的,由市糧食局取消其承儲資格并解除委托承儲合同;造成損失的,賠償經濟損失;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承儲企業有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十五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由市糧食局責令限期整改。對拒不整改的,可視情節輕重,依法變更或解除承儲合同,直至取消承儲資格。造成市級儲備食油變質或其他損失的,由市糧食局責令賠償。
第三十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造成國家經濟損失的,依照《行政監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