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級各部門:
為進一步加強全市國家投資項目招標投標及比選活動的管理,規范市場秩序,營造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競爭環境,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轉發建設部、國家計委、監察部關于健全和規范有形建筑市場若干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2〕21號)、《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嚴格規范國家投資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工作意見》(川府發〔2007〕14號)和《四川省有形建筑市場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經研究,提出如下貫徹意見,請遵照執行。
一、落實管辦分離,建立規范統一的招投標交易平臺
(一)根據《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嚴格規范國家投資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工作意見》(川府發〔2007〕14號)“一個中心城市原則上只建立一個建設工程交易場所。各地建設工程交易場所必須與行政主管部門脫鉤,由各級政務服務中心管理”的規定和省招監委的要求,決定在市政務服務中心建立“達州市招標投標交易中心”,作為全市統一的招投標交易平臺。
(二)市政務服務中心管理的建設工程交易場所應當按照國家、省有關招投標的規定,做到開、評標場地規范,管理制度健全,現場監督有序。
(三)在市招標投標交易中心設立評標專家抽取終端,確保當場隨機抽取評標專家,其他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再設立評標專家抽取終端。
二、規范進場交易范圍,杜絕場外交易
(一)全市限額以上的所有國家投資工程建設項目,包括各類房屋建筑、市政工程、土木工程、設備安裝、管道線路鋪設、裝飾裝修和水利、交通、國土、電力、林業、農業、信息化等專業工程的代理機構比選、施工、監理、中介服務、材料設備采購等,必須通過市招標投標交易中心依法招標,進行投標報名、資格預審、開標、評標活動。
(二)市本級招標限額以下的國家投資工程建設項目的比選活動應在市招標投標交易中心進行,各縣、市、區的比選項目鼓勵進入市招標投招交易中心。
(三)經省政府政務服務中心同意,總投資在1000萬元以下的國家和省批準項目,直接在市招標投標交易中心進行招投標活動,并將結果書面報送省政府政務服務中心存查。
(四)積極倡導和鼓勵非國家投資工程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進入市招標投標交易中心。
三、強化監督管理,確保規范運行
(一)所有進場交易項目的各方當事人,包括項目業主、代理機構、投標企業、監督部門人員均應接受市政務服務中心的秩序管理。有關管理制度由市政務服務中心另行制定。
(二)市政務服務中心應不斷完善軟硬件設施,做好國家投資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比選)交易的見證服務。對進場交易項目的報名、資格預審、開標、評標及中標等交易信息進行全過程記錄,按規定向市監察局、市發改委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通報情況。
(三)各級發改委、建設、交通、水利、國土、農業、林業、能源和信息化等行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要切實加強本行業國家投資項目是否進入市政務服務中心和報名、資格審查、評標專家抽取、開標、評標等招投標(比選)活動的全過程、實質性監督,發現問題及時糾正。沒有進場交易的項目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不得備案,不得辦理后續手續。監察部門要加大行政監察力度,對不執行本《意見》,影響惡劣的,要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本意見自下發之日起執行,原有關規定與本意見不一致的,一律以本意見為準。
二○○七年八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