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級各部門:
《達州市政府信息公開審核辦法》(試行)、《達州市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辦法》(試行)、《達州市違反政府信息公開規定行為責任追究辦法》(試行)已經2008年1月3日市政府2屆第76 次常務會議審定通過,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八年一月十一日
達州市政府信息公開審核辦法(試行)
第一條為認真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和《達州市政府信息公開辦法》,確保政府信息公開真實、及時、有效、安全,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應當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在正式公開前,按照政府信息公開的程序進行預先審核。
第三條設立全市政府信息公開審核小組,負責全市政府信息公開審核工作的指導、協調、監督。各級政府及部門應設立相應的政府信息公開審核機構,負責審查本級政府、本部門擬公開的政府信息。
第四條政府信息公開審核堅持“誰提供、誰審核、誰負責”的原則,未經審核的政府信息不得公開。
第五條政府信息公開審核的重點是該信息公開的范圍、內容、形式、時限、程序等是否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和《達州市政府信息公開辦法》的相關規定。
第六條政府信息公開審核的內容是該信息的準確性、權威性、完整性和時效性,以及該信息是否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等不予公開的情形。
第七條政府信息公開審核的程序為:擬定政府信息公開內容;分管領導審核;主要領導審批簽發。需報上級批準的,經批準后方能公開。
第八條 對審核不嚴、公開內容失真、造成負面影響以及出現失泄密事故等問題,由相關部門對相關責任人進行責任追究;情節嚴重的由監察機關依法追究主要領導和相關責任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條 本辦法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達州市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辦法(試行)
第一條為進一步保障和落實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知情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和《達州市政府信息公開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依申請公開,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以下簡稱申請人)根據自身需要向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提出申請公開未向社會公眾公開的政府信息,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依照本辦法向申請人公開的活動。
第三條依申請公開的基本原則:嚴格依法、真實快捷、方便申請人知曉。
第四條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開:
(一)確定為國家秘密和涉及國家安全的信息;
(二)依法受保護的商業秘密;
(三)依法受保護的個人隱私;
(四)法律、法規禁止公開的其他事項。
第五條申請人申請公開政府信息時,可以采用信函、電報、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向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提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申請時,可委托他人申請。申請人通過互聯網提出申請的,在政府門戶網站上填寫電子版《申請表》后,通過電子郵件方式發送至受理機構電子郵箱;通過信函方式提出申請的,應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字樣;通過電報、傳真方式提出申請的,應相應注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字樣。
公民申請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公民的姓名、工作單位、證件名稱及編號、聯系方式等;
(二)所需政府信息的內容描述;
(三)申請人的簽名或蓋章;
(四)申請提交時間。
法人和其他組織申請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法人和其他組織名稱、組織機構代碼、法定代表人及聯系方式等;
(二)所需政府信息的內容描述;
(三)申請人的簽名或蓋章;
(四)申請提交時間。
申請公開屬于商業秘密或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的,應當提交當事人同意公開的書面證明。
第六條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可以通過發放、郵寄或提供網上下載服務等多種方式向申請人提供申請書的格式文本。
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應當創造條件,方便申請人通過互聯網直接查詢、獲取有關政府信息。
第七條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收到申請后應當進行登記。能夠當場提供或者答復的,應當當場提供或者答復;不能當場提供或者答復的,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按照有關規定予以答復,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一)屬于應當公開的,制作公開決定書,公開決定書應注明公開時間、公開場所、公開方式。延期公開的,應說明延期的理由。
(二)屬于不予公開的,制作不予公開決定書并說明理由。
(三)屬于主動公開且已向社會公開的,應當指引告知申請人。
(四)屬于應當主動公開而尚未公開的,應當及時公開并指引告知申請人。
(五)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不屬于被申請機關掌握范圍的,應協助將申請轉遞相關受理機關,同時告知申請人轉遞情況和聯系方式。
(六)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應當告知申請人。
(七)申請公開的內容不明確的,應當告知申請人更改、補充申請。
第八條 應該向社會公開而未公開的政府信息,任何申請人要求公開,均應自收到申請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社會公開。
第九條因信息資料處理等客觀原因及其他正當理由在規定的期限內確實難以做出答復的,可以將答復的期限適當延長并書面告知申請人,延長期限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規定的期限內答復申請人或者向申請人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待障礙消除后恢復計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復,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應當及時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十條申請人要求提供的政府信息含有不予公開的內容,但能夠區分處理的,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應當提供可以公開的內容。
第十一條申請人要求提供的政府信息屬于本規定第四條第(二)、(三)項情形,可能影響第三方權益的,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應當書面征詢第三方的意見。第三方在要求的期限內未作答復的,視作不同意公開。
第十二條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答復申請人不予公開、不予提供的政府信息,不得以有償服務或者變相有償服務的形式提供,不得通過與該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有隸屬或者業務指導等關系的企、事業單位、中介組織以有償或者變相有償的形式向申請人提供。
第十三條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依申請提供政府信息,有條件的應當安排適當的時間和場所,供申請人當場閱讀或者自行抄錄。
對閱讀、行動有困難的殘疾人、文盲申請人,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應當提供必要的幫助。
第十四條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提供政府信息公開內容不得收取費用,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五條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政府信息公開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由監察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據有關規定給予政紀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申請人隱瞞或者拒絕提供應當公開的政府信息或者提供虛假政府信息的;
(二)未履行告知義務,導致第三方的合法權益受損害的;
(三)違反保密法律法規規定的;
(四)違反規定收費的;
(五)其他違反本辦法的行為。
第十六條申請人認為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不按規定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向該機關或組織的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投訴。接受投訴的機關應當及時予以調查處理,并根據情況回復申請人。
第十七條各縣(市、區)政府、市級各部門要加強對依申請公開工作的組織領導。各級監察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應定期組織監督檢查,對不依法履行公開義務的,應當及時督促其糾正。
第十八條申請人向提供公共服務的公共企事業單位提出申請公開未向社會公開的與公眾利益相關的信息,其方式和程序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達州市違反政府信息公開規定行為責任追究辦法
(試行)
第一條為保證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規范進行,加強對違反政府信息公開規定行為的責任追究,根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四川省行政機關工作人員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和《達州市政府信息公開辦法》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全市各級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及其工作人員。
第三條違反政府信息公開規定行為的責任追究種類為:責令改正、通報批評、行政處分。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條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一)不執行上級機關關于政府信息公開的決定和要求的;
(二)違背上級機關關于政府信息公開的規定,制定本級機關政府信息公開有關規定的;
(三)不按國家有關規定編制、公開本單位政府信息公開目錄并上報備案的;
(四)不按本單位政府信息公開目錄規定的內容、形式和范圍公開政府信息的;
(五)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公開不準公開的政府信息的;
(六)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不真實,搞虛假公開的;
(七)不按照規定的時間、期限公開政府信息或不及時更新政府信息公開內容的;
(八)未經審核批準擅自公開政府信息的;
(九)故意泄露或者利用尚未公開的政府信息謀取個人利益的;
(十)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申請無正當理由不受理、拖延辦理或者不按經批準的申請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
(十一)提供政府信息違反國家規定收取其他費用的;
(十二)不受理、不答復有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舉報和投訴的;
(十三)拒絕、阻撓、干擾依法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進行的監督檢查或者不落實監督檢查決定、要求的;
(十四)其他違反政府信息公開規定行為的。
第五條有本辦法第四條所列行為之一的,由行政監察機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政府信息公開的工作部門、行為人所在的單位責令改正并按照各自的職責和權限調查、處理或者提出處理建議。
第六條對違反政府信息公開規定行為實施責任追究的提起、調查、責任劃分、責任認定、處理決定的作出及下達、權利救濟等工作程序,依照《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四川省行政機關工作人員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七條本辦法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