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級有關部門:
現將《達州市城鎮居民補充醫療保險試行辦法》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達州市城鎮居民補充醫療保險試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醫療保障體系,切實減輕廣大城鎮居民的醫療負擔,根據《國務院關于開展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國發〔2007〕20號)和《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開展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的實施意見》(川府函〔2007〕187號)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城鎮居民補充醫療保險支付范圍根據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節余的原則確定。
第三條 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均可參加城鎮居民補充醫療保險。
第二章 繳費及參保方式
第四條 繳費標準:在校學生和18周歲以下的非在校少年兒童每人每年繳納50元補充醫療保險費;18周歲及以上的城鎮居民每人每年繳納65元補充醫療保險費。
第五條參保方式:城鎮居民補充醫療保險的參保繳費時間與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同步。繳費后本統籌年度內不予退保。在繳納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同時未選擇參加城鎮居民補充醫療保險者,本統籌年度內不再受理。
第三章 保險待遇
第六條參加城鎮居民補充醫療保險的人員,一個統籌年度內因病發生的住院醫療總費用和在校學生非第三方責任意外傷害發生的住院醫療總費用中,符合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支付范圍的,在起付標準至最高支付限額之間的醫療費由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后的剩余部分,在校學生超過500元以上的和其他城鎮居民超過12800元以上的按60%支付;超出最高支付限額以上符合支付范圍的醫療費用,達州市境內的住院醫療費用按70%支付,達州市境外的住院醫療費用按60%支付。每人年度累計最高支付限額為150000元。
第七條 城鎮居民補充醫療保險的支付范圍與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支付范圍一致。保險待遇享受期為本繳費年度。首次參加城鎮居民補充醫療保險的待遇等待期為6個月(其中學生為1個月),間斷參保的待遇等待期每次均為6個月。跨統籌年度進入城鎮居民補充醫療保險支付范圍的住院醫療費用,以統籌年度截止日為準,截止日前的費用納入補充醫療保險支付,超過統籌年度的自負;連續參保的,可納入下一統籌年度支付。
第四章 附 則
第八條 城鎮居民補充醫療保險基金管理和運營參照《城鎮職工補充醫療保險暫行辦法》執行。
第九條 本《試行辦法》按以收定支的原則適時調整。
第十條 本《試行辦法》與《達州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行辦法》、《達州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行辦法實施細則》同步實施。有效期兩年,期滿自行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