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級有關部門、有關企事業單位及駐達企業:
為杜絕或減少重特大雷擊安全事故發生,切實維護國家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防雷減災工作的通知》(國辦明發電〔2006〕28號)、中國氣象局《防雷減災管理辦法》、《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實施辦法》、《達州市防雷減災管理辦法》和中央、省、市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部署要求,決定在全市范圍內開展防雷裝置安全檢查。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組織實施
市氣象局負責全市防雷安全檢查工作的統籌組織和管理,市防雷中心負責防雷安全檢查工作的具體實施。安監、建設、公安、教育等部門要大力支持和配合開展防雷安全大檢查。
二、檢查范圍
(一)黨政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含外地駐達機關、廠礦企業、事業單位)。
(二)易燃易爆場所(中石化、中石油基地及井站、化工園區、加油站、油庫、煙花爆竹倉庫、炸藥倉庫、液化氣站、煤礦、露天化工及重要物資倉庫、危險物品生產儲存場地等)。
(三)程控系統、衛星接收系統、各有關單位的計算機站(室)和網絡系統以及網吧等。
(四)移動通信基站、大中小學校、醫院、賓館、會堂、影劇院等大型公共建筑物、高層建筑,各企業生產廠房及12米以上的煙囪、水塔等建(構)筑物。
(五)金融保險、交通、電力、電子設備、通訊、廣播電視設施等。
(六)省級以上重點文物保護建筑物。
三、檢查要求
(一)各防雷裝置使用單位必須在2009年2—10月向防雷安全檢測機構提出申請,自覺接受防雷裝置安全檢查。
(二)投入使用的防雷裝置實行定期檢測制度。各類建(構)筑物、計算機信息系統、移動通信基站和其他設施的防雷裝置每年檢測一次,油(氣)基地及井站、站(庫)等重大危險(點)源以及其他重點防火單位,每半年檢測一次。
(三)防雷裝置的設計和施工單位必須持有省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核發的《防雷工程專業設計資質證書》和《防雷工程專業施工資質證書》方能從事該項工作。防雷裝置實行設計審核、竣工驗收制度。防雷裝置的設計必須報氣象主管機構進行審核,經審核合格后,方可交付施工。工程竣工后,須取得當地氣象主管機構出具的防雷裝置竣工驗收許可文件,方可投入使用。
(四)防雷檢測機構必須嚴格執行國家相關技術標準、規范,保證防雷裝置檢測報告的真實性、科學性和公正性。凡從事防雷裝置檢測的單位,必須持有省級氣象主管機構頒發的《防雷裝置檢測資質證》,無合法檢測資質的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防雷檢測。檢測單位對申報檢測的防雷裝置應及時組織檢測,并出具檢測報告,檢測不合格的,使用單位必須根據相關要求限期進行整改。
各級各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防雷減災工作重要性和當前雷電災害多發的嚴峻形勢,認真貫徹落實“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對工作中不支持、不配合甚至阻撓、干擾防雷裝置安全檢查的,氣象主管機構或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要依法追究相關單位和個人的責任。
二○○九年三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