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級有關部門:
為切實做好革命老區的扶貧開發和重點幫扶工作,經市政府同意,擬對達州市內的革命老區鄉(鎮)、村進行確認。現將有關事項通知于后:
一、確認的依據
按照民政部、財政部1979年聯合發文規定和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對部分革命老區縣進行重新清理認定的通知》(川辦函〔2008〕306號)規定,對土地革命戰爭時期曾經有黨的組織,有革命武裝,發動了群眾,進行了打土豪、分田地、分牲畜等運動,主要是建立了工農政權,并進行武裝斗爭,堅持半年以上時間的;抗日戰爭時期曾經有黨的組織,有革命武裝,發動了群眾,進行了減租減息運動,主要是建立了抗日民主政權并進行武裝斗爭,堅持一年以上時間的,可確認為革命老區鄉(鎮)、村。
二、確認的權限
革命老區鄉(鎮)由市人民政府予以確認,革命老區村由縣(市、區)人民政府予以確認。
三、確認的基礎工作
各縣(市、區)對轄區內的革命老區鄉(鎮)、村進行全面調查核實,做好登記工作。
四、確認的程序
由縣(市、區)老促會在其調查摸底材料的基礎上,同縣(市、區)財政局、民政局、扶貧辦、以工代賑辦、黨史研究室一起對革命老區鄉(鎮)、村進行初審,屬革命老區鄉(鎮)的經縣(市、區)人民政府審查后報送達州市人民政府確認;屬革命老區村的報縣(市、區)人民政府予以確認。
五、材料要求和報送時間
革命老區鄉(鎮)申報材料應包括:1.縣(市、區)人民政府的請示;2.申報革命老區鄉(鎮)的黨史材料;3.財政、民政、扶貧辦、以工代賑辦、黨史辦等部門和老促會的初審意見。革命老區鄉(鎮)確認材料由各縣(市、區)人民政府于12月底前報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十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