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經開區管委會,市級各部門(單位):
為貫徹落實《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實施支持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財政政策的通知》(川府發〔2016〕65號)精神,加快推進我市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進程,促進以人為核心的新型城鎮化建設,結合我市實際,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總體要求
深入貫徹黨的十八大、十九大精神,按照中央、省關于推進新型城鎮化、深化財稅體制改革的部署要求,牢固樹立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強化縣(市、區)政府尤其是人口流入地政府的主體責任,建立健全支持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的財政政策體系,進一步調整財政支出結構,將持有居住證人口納入基本公共服務保障范圍,加快實現基本公共服務常住人口全覆蓋,確保所有公民享有同等的基本公共服務。加大對吸納農業轉移人口地區的支持力度,維護進城落戶農民土地承包權、宅基地使用權、集體收益分配權,支持引導其依法自愿有償轉讓上述權益,促進以農民工、高校畢業生、城中村居民為重點的城市穩定就業定居人口有序實現市民化,并與城鎮居民享有同等權利。
二、基本原則
(一)尊重規律、統籌推進。堅持從我市市情出發,遵循城鎮化發展規律,順應農業人口轉移趨勢,因勢利導,循序漸進。統籌推進新型城鎮化和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合理預計人口轉移規模,科學規劃和優化財政支出安排,促進人口轉移與城鎮化發展協調推進。
(二)創新機制、擴大覆蓋。改變主要依據戶籍人口配置公共資源的方式,創新公共資源配置的體制機制,將持有居住證人口納入義務教育、基本醫療、基本養老、就業服務和住房保障等基本公共服務保障范圍,使其逐步享受與當地戶籍人口同等的基本公共服務。
(三)精準施策、促進均衡。綜合考慮農業轉移人口特點和縣(市、區)財力差異,以及戶籍人口、持有居住證人口和常住人口等因素,適當增加其轉移支付力度,確保困難縣(市、區)財力不因政策調整而減少,促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引導經濟發達縣(市、區)和鄉鎮政府調整支出結構,依靠自身財力為農業轉移人口提供與當地戶籍人口同等的基本公共服務。
(四)強化激勵、推動落戶。建立市、縣(市、區)財政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激勵機制,統籌考慮各縣(市、區)吸納農業轉移人口進城落戶人數、提供基本公共服務情況等因素實施獎補,調動各縣(市、區)推動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的積極性,有序推動有能力在城鎮穩定就業和生活的農業轉移人口舉家進城落戶。
(五)維護權益、消除顧慮。充分尊重農民意愿和自主定居權利,依法維護進城落戶農民在農村享有的既有權益,消除農民進城落戶的后顧之憂。為進城落戶農業轉移人口在農村合法權益的流轉創造條件,實現其權益的保值增值。
三、政策措施
(一)建立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與財力性轉移支付掛鉤機制
1.實行財力性轉移支付分配與持有居住證人口掛鉤。充分考慮各縣(市、區)為農業轉移人口提供基本公共服務的支出需求,加強對吸納農業轉移人口較多且民生支出需求較大的縣(市、區)的財力保障。各縣(市、區)要統籌用好資金,切實將農業轉移人口納入基本公共服務保障范圍,使農業轉移人口與當地戶籍人口享受同等基本公共服務。
2.設立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獎勵資金。市財政要統籌省財政下達的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獎勵資金和市財政預算安排資金,建立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獎勵機制,根據各地農業轉移人口實際進城落戶人數及各縣(市、區)提供基本公共服務等情況,適當考慮農業轉移人口流動、城市規模、小城鎮建設等因素給予獎勵,重點向吸納農業人口較多的縣(市、區)傾斜。縣級財政部門要將獎勵資金統籌用于提供基本公共服務。
(二)加大對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的支持力度
1.保障農業轉移人口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權利。適應城鎮化進程中學生流動性加大的新情況,建立以居住證為主要依據的隨遷子女入學政策。統一城鄉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實現“三免一補”資金和生均公用經費基準定額資金隨學生流動可攜帶。全面落實中等職業教育免學費和助學金政策,保障農業轉移人口子女平等接受中職教育的權利。市級財政按照在校學生數及相關標準核定義務教育和職業教育中涉及學生政策的轉移支付,并分配到縣(市、區),支持將農業轉移人口隨遷子女全部納入接收地財政保障范圍,保障其平等享有受教育權利。拓寬資金來源渠道,加大投入力度,全面落實解決城鎮普通中小學“大班額”政策,資金分配要向接收農民工子弟較多的學校傾斜,促進教育資源均衡配置。
2.整合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各縣(市、區)要將流動人口納入城鎮基本公共衛生計生服務范圍,按照國家、省確定的各項標準提供基本公共衛生計生服務。整合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對居住證持有人選擇參加城鎮居民醫療保險的,個人按城鎮居民相同標準繳費,各級財政按照有關政策給予補助,避免重復參保、重復補助。居住證持有人與用工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隨用人單位參加職工醫保;居住證持有人靈活就業的,可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參加職工醫保。落實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辦法和異地就醫結算辦法,加快實施統一的城鄉醫療救助制度,加快實現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跨制度、跨地區轉移接續。市內跨統籌地區的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應與參保地的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一并累計計算。
3.完善統籌城鄉的社會保障體系。各縣(市、區)要加快推動實施統一規范的城鄉社會保障制度。對農業轉移人口,繼續執行全省統籌城鄉的養老、工傷保險政策。繼續執行農民工與城鎮職工相同的失業保險政策,切實維護進城務工人員依法享有的合法權益。符合條件的農業轉移人口可以在居住地申請社會救助。
4.加大對農業轉移人口就業創業的支持力度。建立健全公共就業服務供給機制,保障城鎮常住人口享有與本地戶籍人口同等的勞動就業權利。市級財政在安排就業專項資金時,要充分考慮農業轉移人口問題,將城鎮常住人口和城鎮新增就業人口作為就業創業補助資金的重要分配因素,并賦予適當權重。落實就業失業登記制度,及時認定就業困難人員,免費為農業轉移人口中的登記失業人員提供就業政策法規咨詢、職業指導、職業培訓等公共就業創業服務。按規定落實職業(創業)培訓補貼、崗位補貼、社保補貼、創業擔保貸款貼息等就業創業扶持政策,支持實施農民工職業技能提升計劃,加強對農民工就業技能、崗位技能提升培訓,實行農民工免費職業技能鑒定補貼,引導鼓勵農民工取得職業資格證書和專項職業能力證書,提高農民工就業創業能力和職業素質。
(三)提升城鎮功能和增強城鎮承載能力。綜合運用財政政策工具,創新金融融資方式、拓寬融資渠道,多渠道籌集資金,支持城鎮功能提升,增強城鎮承載能力,緩解農業轉移人口帶來的城鎮基礎設施承載壓力。在安排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運行維護等相關專項資金時,對吸納農業轉移人口較多的縣(市、區)和鄉(鎮、街道)給予重點支持。各縣(市、區)要將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工作納入本地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城鄉規劃和城鎮基礎設施建設規劃。積極推廣運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模式,鼓勵社會資本參與城鎮基礎設施建設和運營,以及提供公共服務。
(四)支持將農業轉移人口納入住房保障體系。按照市場配置資源和政府保障相結合的原則,鼓勵農業轉移人口通過市場購買或租賃住房,采取多種方式解決農業轉移人口居住問題,將符合條件的農業轉移人口納入本地城鎮住房保障范圍,提供公共租賃住房,積極推進以城中村為重點的棚戶區改造,促進城中村居民市民化。符合條件的進城落戶農民可申領低收入住房保障家庭租賃補貼。
(五)維護進城落戶農民合法權益。各縣(市、區)不得強行要求進城落戶農民轉讓在農村的土地承包權、宅基地使用權、集體收益分配權,或將其作為進城落戶條件。穩定農村土地承包關系并保持長久不變,放活土地經營權,引導土地經營權規范流轉。加快推進農村產權“多權同確”,按時完成農村各類產權確權登記頒證。深化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落實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收益分配權等權能。按照國家統一安排部署,積極穩妥推進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有償退出、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和農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試點工作。積極支持具備條件的地區開展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增減掛鉤收益要按照工業反哺農業、城市支持農村的要求,及時全部返還農村,充分保障農民的受益權。通過健全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逐步建立進城落戶農民在農村的相關權益退出機制,積極引導和支持進城落戶農民依法自愿有償轉讓相關權益,促進相關權益的實現和維護,但現階段要嚴格限定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
(六)建立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成本分擔機制。按照責任共擔、適度均衡的原則,充分調動社會力量,建立健全由政府、企業、個人共同參與的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成本分擔機制。優化政府投資結構,加大對支持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的相關配套基礎設施建設的投入。落實政府基本公共服務保障責任,切實承擔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在義務教育、勞動就業、基本養老、基本醫療衛生等方面的公共成本。強化企業社會責任,落實農民工與城鎮職工同工同酬制度,加大職工技能培訓投入,依法為建立勞動關系的農業轉移人口繳納職工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等社會保險費用;引導農業轉移人口積極參加城鎮社會保險、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等,并按規定承擔相關費用,提升其自我發展和融入城鎮的能力。
(七)建立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財政政策動態調整機制。財政部門要根據不同時期農業轉移人口數量規模、不同地區和城鄉之間農業人口流動變化、城市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成本差異等,對轉移支付規模、結構以及保障標準等進行動態調整。人口流入地要切實承擔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的主體責任,合理安排預算,調整支出結構,為農業轉移人口提供與當地戶籍人口相同的基本公共服務,市財政根據其吸納農業轉移人口進城落戶人數等因素給予適當獎勵。
四、組織實施
(一)提高思想認識。建立健全支持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的財政政策是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部署的重點改革任務之一。各地各部門要高度重視支持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財政政策的貫徹落實,加強協調配合,統籌城鄉政策制度銜接,及時調整完善相關政策,破除農業轉移人口平等享受公共服務的制度障礙。
(二)明確責任分工。各縣(市、區)負責市民化具體實施工作,要統籌用好自有財力和上級轉移支付資金,努力保障好農業轉移人口基本公共服務需求。財政部門要整體把握和指導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財政政策的實施和推進。公安、統計等部門要將農業轉移人口相關數據及時提供給財政部門。教育、衛生計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住房城鄉建設、農業等有關部門要密切配合,協調聯動,切實做好基本公共服務專項領域相關工作。
(三)強化績效評價。財政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加強轉移支付資金績效管理,根據向農村轉移人口提供公共服務等情況,對各類轉移支付與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掛鉤政策效果進行評估。要強化評價結果運用,建立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財政政策動態調整機制,對成效明顯或績效較好的政策,要適當增加資金規模,強化實施效果;對成效不明顯或績效較差的政策,要及時調整完善,適當壓減資金規模或適時退出。
達州市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