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 源: | 達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文 號: | 達市府規〔2025〕1號 |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達州高新區管委會,達州東部經開區管委會,市級各部門(單位):
現將《達州市公共數據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達州市人民政府
2025年1月9日
達州市公共數據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公共數據管理,保障公共數據安全,促進公共數據流通利用,推動公共數據事業發展,加快建設智治政府、智慧城市、數字達州,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四川省數據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達州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達州市行政區域內數據資源管理、數據流通、數據應用、數據安全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公共數據,是指國家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下統稱政務部門)為履行法定職責收集、產生的政務數據,以及醫療、教育、供水、供電、供氣、通信、文化旅游、體育、交通運輸、環境保護等公共企業事業單位(以下統稱公共服務組織)在提供公共服務過程中收集、產生的涉及公共利益的公共服務數據。
第四條 公共數據管理應當遵循分類分級、按需共享、有序開放、合規利用、安全可控的原則。
第五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統一領導本行政區域內公共數據管理工作,將公共數據管理工作納入本行政區域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協調解決公共數據管理過程中的重大問題。
市直園區管委會依照法定權限以及依法受委托行使的行政權力要求,做好代管區域內公共數據管理工作。
第六條 市數據部門是市級公共數據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指導、協調、監督本市公共數據管理工作。市大數據服務中心是市級公共數據運行管理機構,負責公共數據歸口管理和技術保障工作,建設、運行和維護全市統一的公共數據管理平臺,并按照規定與國家、省級平臺對接。
縣級人民政府根據行政管理需要,可以依法確定本級公共數據主管部門和公共數據運行管理機構,并明確其職責。
第七條 公安、國家安全、網信等部門(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公共數據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經信、教育、科技、自然資源規劃、交通運輸、衛生健康、市場監管等部門(單位)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制定本行業、本部門公共數據的建設和管理規范,負責本行業、本部門公共數據管理工作。
本市建立首席數據官工作制度,首席數據官在本單位范圍內履行推行數字政府建設、統籌數據資源管理、開展業務指導監督等職責。
第八條 本市按照成渝地區雙城經濟圈建設等國家戰略開展區域合作交流,推進川渝(萬達開)公共數據資源跨區域共享應用,促進數據要素市場一體化發展。
第二章 數據資源
第九條 公共數據主管部門應當提升政務云、電子政務外網、政務數據災備等服務能力,建立完善網絡、存儲、計算、安全等數據基礎設施。
第十條 全市公共數據應當通過市級公共數據管理平臺進行統一匯聚、共享、開放和安全管理。
政務部門和財政資金保障運行的公共服務組織不得新建跨部門、跨層級的公共數據管理平臺;已經建成的,應當按照規定進行整合。
第十一條 政務部門和公共服務組織使用財政資金新建和升級改造信息系統,項目竣工驗收前應當向公共數據主管部門提交數據目錄和數據字典。
政務部門和公共服務組織使用財政資金采購數據資源或者數據服務,應當將向公共數據主管部門歸集共享相關數據及數據服務成果作為實質性要求。數據采購單位未共享相關數據及數據服務成果,財政部門不予撥付相關款項。
第十二條 公共數據實行分類分級管理,公共數據運行管理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要求,制定我市公共數據分類分級規則,促進公共數據分類分級開放、共享。
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國家和省公共數據分類分級的相關規定,制定完善本行業公共數據分類分級實施細則。
第十三條 公共數據實行統一目錄管理并動態更新。公共數據目錄應當明確公共數據的名稱、格式、屬性、類型、條件、更新頻率、敏感級別、數源單位及聯系人、聯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公共數據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目錄編制指南,組織編制本級公共數據子目錄,報上一級公共數據主管部門審核。
政務部門和公共服務組織應當根據目錄編制指南,編制本單位公共數據子目錄,報同級公共數據主管部門審核。
第十四條 政務部門和公共服務組織應當按照一項數據有且只有一個法定數源部門的原則,依照法定權限、程序和標準規范收集公共數據,不得超出履行法定職責所必需的范圍和限度。
第十五條 公共數據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組織開展數據資源普查,編制公共數據資源清單。
政務部門和公共服務組織應當按照工作實際,動態建立本單位的公共數據資源清單。
第十六條 公共數據運行管理機構應當對全市統一歸集的公共數據進行基礎質量校核,并建立問題、異常數據反饋機制。發現數據資源存在質量問題的,及時反饋數據提供單位,數據提供單位應當進行整改完善。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發現涉及自身的公共數據不準確、不完整的,可以向政務部門或者公共服務組織提出校核申請。政務部門、公共服務組織應當在接到數據校核申請后三十日內依法處理并反饋。
第十七條 政務部門和公共服務組織應當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指南和通用技術規范等要求,對本單位管理的公共數據進行標準化治理。
第三章 數據流通
第十八條 公共數據以共享為原則、不共享為例外。除法律法規或者國家有關政策明確規定不能共享的數據外,政務部門和公共服務組織在本市范圍內履行職能收集、產生的數據應當全量納入共享范圍。
公共數據共享,是指政務部門和公共服務組織為履行法定職責或者提供公共服務需要,依法使用其他政務部門和公共服務組織的公共數據,以及為其他政務部門和公共服務組織提供公共數據的行為。
第十九條 公共數據按照共享屬性分為無條件共享、有條件共享和不予共享三種類型。
政務部門和公共服務組織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對收集、產生的公共數據進行評估,科學合理確定共享屬性,并定期更新。列入有條件共享數據的,應當說明理由并明確共享條件;列入不予共享數據的,應當提供明確的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國家有關規定。
第二十條 政務部門和公共服務組織需要獲取無條件共享公共數據的,可以通過共享平臺直接獲取;需要獲取有條件共享公共數據的,應當通過共享平臺向本級公共數據主管部門提出共享申請,并列明理由、依據、用途等。
公共數據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依據數據共享目錄予以答復,可以共享的,應當予以共享;不可共享的,應當說明理由,并提供依據;不能確定能否共享的,答復期限可以延長五個工作日,并應當通過平臺向數據提供單位征求是否共享。
第二十一條 公共數據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組織政務部門和公共服務組織按照國家和省相關工作要求,編制本級公共數據共享責任清單,并通過市級共享平臺進行動態更新。
第二十二條 政務部門和公共服務組織可以在已共享的公共數據目錄范圍以外,向公共數據主管部門提交數據共享需求,公共數據主管部門經與數源單位溝通協商后,將符合條件的數據納入數據共享責任清單。
第二十三條 政務部門和公共服務組織涉及跨層級、跨區域的公共數據共享,應當通過市級共享平臺提出共享申請,由市級公共數據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單位)審核后,協調獲取。
第二十四條 公共數據開放,是指政務部門和公共服務組織向社會依法提供公共數據的行為。除法律法規明確規定不予開放的外,公共數據應當依法開放。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法最大限度向社會有序開放公共數據,并推動企業登記監管、衛生、交通運輸、氣象等高價值數據優先開放。
涉及個人隱私、個人信息、商業秘密、保密商務信息等公共數據應當依法予以保護,不得直接向社會開放。
第二十五條 公共數據按照開放屬性分為無條件開放、有條件開放、不予開放三種類型。不予開放類公共數據依法經過脫密、脫敏處理且相關權利人同意開放的,可以列入無條件開放類或者有條件開放類。
政務部門和公共服務組織應當對收集、產生的公共數據進行評估,科學合理確定開放屬性。
第二十六條 公共數據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組織政務部門和公共服務組織按照國家和省公共數據開放有關要求,編制本級公共數據開放責任清單,通過市級開放平臺面向社會開放并動態更新。
第二十七條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需要獲取無條件開放公共數據的,可以通過開放平臺直接獲取。需要獲取有條件開放公共數據的,應當依據公共數據目錄通過開放平臺向公共數據主管部門提出開放申請,列明理由、依據、用途等內容。
公共數據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數據開放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可以開放的,應當告知開放方式、時間及有關要求;不同意開放的,應當說明理由,并提供依據。
第二十八條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可以在已開放的公共數據目錄以外,向公共數據主管部門提交公共數據開放需求,公共數據主管部門經與數源單位充分協商后,將符合條件的數據通過開放平臺進行開放;對于不符合開放條件或者暫時不確定開放類型的數據,應當及時告知,并說明理由。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認為開放的公共數據存在錯誤、遺漏或者侵犯其商業秘密、保密商務信息、個人隱私、個人信息,可以通過開放平臺向政務部門和公共服務組織提出異議。異議成立的,政務部門和公共服務組織應當自收到異議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采取更正、刪除等必要措施;異議不成立的,政務部門和公共服務組織應當及時告知,并說明理由。
第二十九條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申請有條件開放公共數據的,應當簽訂數據利用承諾書。
簽訂數據利用承諾書的申請人應當采取安全保障措施,在規定的范圍內使用數據,并向公共數據主管部門反饋數據使用情況;不得將獲取的公共數據用于規定使用范圍之外的其他用途,不得篡改、破壞、泄露所獲取的公共數據,不得以獲取的公共數據危害國家安全、侵犯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
第三十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可以在保障國家秘密、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和數據安全的前提下,授權符合規定安全條件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開發利用政務部門掌握的公共數據,并與授權運營單位簽訂授權運營協議。
第三十一條 鼓勵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依法共享、開放其合法收集的自有商業數據等非公共數據,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章 數據應用
第三十二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推進公共數據在數字政府建設、社會治理、經濟發展等方面開發利用,通過政策引導、資金扶持、智庫共建等產學研用合作等方式,支持公共數據資源開發利用和技術創新,并依托城市大腦創新監管和服務模式,推進政府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
政務部門和公共服務組織應當推進公共數據在各自領域的開發利用,促進公共管理和服務科學化、精細化、智能化。
公共數據主管部門應當通過創新大賽、聯合試點、區域合作等方式,引導社會各界開展數據應用示范,帶動社會力量參與公共數據應用創新。
第三十三條 公共數據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積極培育壯大數據采集、存儲管理、挖掘分析、交易流通、安全保護等數據要素核心產業,發展人工智能、大數據、區塊鏈、云計算、數據存儲、物聯網、高端軟件、網絡安全等特色產業。
第三十四條 公共數據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單位)推進數字技術與實體經濟深度融合,發展改革、經信、能源產業、金融監管等部門(單位)支持利用數據要素賦能高端裝備制造、先進材料、金屬冶煉、能源化工等優勢產業“智改數轉”,促進傳統產業高質量發展。
第三十五條 公共數據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單位)優化數據產業發展制度供給,統籌安排資金、技術和人才,合理引導社會資本投資數據基礎設施建設和數據應用開發,在土地、電力、能耗指標等生產要素方面強化政策保障,支持數據要素企業發展。
第三十六條 公共數據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單位)建立數據要素交易流通規則,推動建立市場價格形成機制,促進數據產品和服務交易流通。
第三十七條 公共數據主管部門應當推進建立科學合理的公共數據產權運行機制,保障數據生產、流通、使用過程中各參與方享有的合法權利,依法推動用于公共治理、公益事業的數據有條件無償使用,探索用于產業發展、行業發展的公共數據有條件有償使用。
財政、稅務等部門(單位)應當指導企業依法開展數據資源會計處理,提升企業數據資產意識。
第三十八條 公共數據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單位)建立完善數據行業發展標準規范,打擊數據壟斷、數據濫用、數據欺詐、數據不正當競爭等行為,營造公平競爭、規范有序的數據要素市場環境。
第三十九條 市級公共數據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單位)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市數據資產登記和管理實施細則,指導全市政務部門和公共服務組織開展數據資產梳理、登記等相關工作,為數據資源和數據產品的登記管理提供制度和服務保障。
第四十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公共數據管理人才培育和引進,制定激勵政策和培訓計劃,推動教育和科研機構建立公共數據管理人才聯合培養機制。
第四十一條 鼓勵高等院校、教學科研機構和企事業單位引進高水平數據科研機構和企業在我市設立研發中心、測試中心、實驗室、工作站等,合作開展數據領域關鍵技術研究,推進研究成果在本市落地轉化。
鼓勵市場主體圍繞數據要素重點領域開展創新活動,提供數據產品開發、發布、評估、承銷等服務,培育發展行業性、產業化數據商。
第四十二條 鼓勵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利用依法獲取的公共數據開展科學研究、產品研發、咨詢服務、數據加工、數據分析等活動,拓展公共數據市場化應用場景。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利用依法獲取的公共數據開發形成的數據產品和服務受法律保護,可以依法獲取收益。
第四十三條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開展公共數據開發利用,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尊重社會公德和倫理,遵守商業道德,誠實守信,不得危害國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不得損害他人的合法權益,并對數據實施保護和管理。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在開發利用公共數據過程中違反相關法律法規或者公共數據授權運營協議的,公共數據主管部門、有關主管部門以及權利主體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依法依規采取限制數據獲取權限、關閉數據供給通道或者終止授權等措施,保護公共數據安全及相關主體權益。
第五章 數據安全
第四十四條 網信部門應當會同公共數據、公安、國家安全、保密、通信等部門(單位)建立健全公共數據安全管理制度體系,制定完善公共數據安全等級保護措施,按照有關規定建立公共數據安全風險評估、監測預警、應急處置和災難恢復工作機制,定期組織開展公共數據風險評估和安全檢查。
國家安全部門應當統籌協調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制定核心數據、重要數據目錄,建立健全核心數據、重要數據處理風險評估和報送機制。
政務部門和公共服務組織應當建立本單位數據安全管理制度,編制并組織實施數據安全應急預案,定期組織開展數據安全風險評估,指導督促數據處理者及時對存在的風險隱患進行整改。
第四十五條 公共數據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與電力、通信等單位日常聯動機制。
發生數據安全事件,有關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啟動應急預案,采取應急處置措施,防止危害擴大,消除安全隱患,并及時向社會發布與公眾有關的警示信息,同時向網信、公安等有關主管部門通報情況。
第四十六條 政務部門和公共服務組織依法委托第三方服務機構開展平臺建設以及運行維護的,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對服務提供方進行安全審查;經安全審查符合條件的,簽訂服務外包協議時應當同時簽訂服務安全保護以及保密協議,并監督服務提供方履行數據安全保護義務。
政務部門和公共服務組織依法采購數據資源及服務的,應當對采購對象進行數據來源、處理技術、傳輸渠道、存儲方式等方面的安全審查。
第四十七條 公共數據主管部門設立公共數據專家委員會,負責研究論證公共數據管理中的重大、疑難問題,評估公共數據風險。
公共數據共享開放、開發利用等過程中產生爭議的,可以提請公共數據主管部門協調解決,公共數據主管部門可以征詢公共數據專家委員會專業建議。
第四十八條 數據處理者委托他人代為處理數據的,應當簽訂數據安全保護合同,明確雙方數據安全保護責任。受托方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合同約定履行數據安全保護義務。
第四十九條 公共數據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單位)建立健全公共數據管理工作監督檢查和考核機制,加強對公共數據共享、開放、利用、安全保障等活動的監督檢查及考核評價。
公共數據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公共數據日常運行監管機制,與有關主管部門雙向推送、共享公共數據監管信息,協同開展互聯網監管和信用監管,對公共數據共享開放、開發利用、交易流通等過程中的失信行為依法處理。
公共數據主管部門應當指導政務部門和公共服務組織建立公共數據管理各環節透明化、可審計、可追溯管理和風險研判機制。
第五十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單位)應當改進監管技術和手段,完善監管體系,對數據領域的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和新模式等實行包容審慎監管。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章依法處理。
第五十二條 國家機關、履行公共管理和服務職責的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公共數據收集、共享、開放、應用以及監督管理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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